银监会12号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金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日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12、银监发[2010]8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拟订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2010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各地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
要结合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监管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应与联席会议对相关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保持衔接和一致。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2 银监发[2006]63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13 银监发[2006]69号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14 银监发[2006]76号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15 银监发[2006]87号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16 银监发[2007]4号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
序 号
文号
名称
1 银监发[2004]51号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 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3 银监会令2004年第10号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4 银监发[2005]6号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5 银监发[2005]61号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34 银监发[2009]82号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35 银监发[2009]87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36 银监发[2009]97号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37 银监发[2009]104号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38 银监发[2009]106号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23 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4 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07年修订)
25 银监发[2008]5号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26
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
27 银监发[2008]83号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28 银监发[2008]8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20120425-8000余家“名单内”平台公司发债遇堵

/HTML/2012-4-25/3NMzY5XzQyMzk3Nw.html8000余家“名单内”平台公司发债遇堵21世纪经济报道史进峰北京报道2012-04-25 02:39:03核心提示:4月24日,一位合资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意味着3月份以来城投债发行井喷的局面将难再现。
呼吁多年的债市大“统一”有望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领域取得部分突破。
针对地方融资平台汹涌降至的偿债高峰期,发改委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企业债和银行间债市的两大主管部门,一改之前的不同态度,步调一致地规定:对于尚在银监会监管类平台名单的平台公司,暂停发债申请;而对已经退出名单的平台,两个部门仍将予以发债支持。
4月24日,多家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一周前,发改委有关部门以口头通知的名义传达,按照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有关融资平台监测类和监管类两分法,原则上不再批准监管类平台的发债申请,而被列为退出类平台的,则可继续发债。
“企业债发行确实要收紧了。
”4月24日,一位合资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意味着3月份以来城投债发行井喷的局面将难再现。
交易商协会近日也向各主承销银行发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注册要点”,明确申请企业须在2011年底前退出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且同时必须具备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真现金流等“六真”原则。
“政策方向仍是缓释风险,此前银监会对平台贷管得很严,交易商协会对平台公司发中票、短融也很谨慎,但发改委相对比较宽松。
”一位大型银行投行部负责人如是透露,各部委近期进行了多次沟通。
百余家城投将暂停发债发改委此番突然收紧之举,将火热的城投债市场打了个措手不及。
2012年3月,需求刚刚恢复的城投债市场,一度创下了单月发行支数高达56支的历史新高,而651.5亿元的发行金额也创下历史之最;全部56 支债券54 家发行人中,县级以及各类开发区城投债发行人达到24 家,占比44%,已经多次发债的发行人达到21 家,占比39%。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1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银监发〔2012〕62号一、工作宗旨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通过广泛、深入、系统的金融教育,全面提升全社会对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培育银行业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科学地主张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行为监管,坚持行业自律,通过主动、严格、科学的监管措施,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准则。
二、工作原则预防为先。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市场准入审批的必要条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服务设计和审批之初,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之前,主动践行告知义务,实事求是地加强事先宣传讲解和风险提示;在开展营销时,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规范销售活动。
教育为主。
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判断能力和主动维权能力;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主动做好宣传讲解,通过提升消费者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化解矛盾。
依法维权。
本着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立一整套合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在实处。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解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协调处置。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纠纷的责任,并设置专门部门和人员落实这一责任。
银行业监管机构有责任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好消费者的投诉。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与消费者就投诉处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接受消费者的再次投诉,并将调查处置意见反馈消费者。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王小红、何宏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王小红、何宏华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1.05
•【文号】银监复[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王小红、何宏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复[2013]12号)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副总裁王小红、何宏华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航工财字〔2012〕64号)收悉。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等相关规定,核准王小红、何宏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的任职资格。
此复。
2013年1月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今年一季度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稳健经营。
但是,部分银行信贷投放增长偏快,潜在风险增加。
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优化贷款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资本约束观念,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
要始终按照监管规定,强化资本充足率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
要积极巩固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成果,通过提高盈利水平等方式积极拓展资本来源,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合理逐步提高。
要积极运用经济资本等手段,合理分配经营资源,控制贷款增长偏快趋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着力推进信贷结构调整。
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小企业和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碳、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严格贷款审批制度,科学地管控房地产信贷增长,努力发挥银行信贷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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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1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我司目前开展的政府平台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条文如下:一、对财产权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
1、指导意见第17条项下的“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
2、说明第3条项下的“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
”
上述条文表明,金融机构只能针对监管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
目前,已有一批之前调整为退出类的平台,由于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已被调回监管类。
实际操作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中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则该平台极有可能被重新调回监管类管理。
公司目前对该类平台不准入。
2、如果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但是银行借款余额中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公司对于该类平台一事一议。
3、作为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为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拆迁安置房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
房等公益性项目。
5、对于压缩类的平台,该平台的后续融资能力未来将受到限制,可能对未来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二、对信托贷款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
1、指导意见第18条: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2、指导意见第21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
注:上述两条仅为对信托贷款类业务有重要影响的条文,12号文中的所有条文均适用信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