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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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2015年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继修订,食品经营领域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先后出台,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

为贯彻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新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必要及时修订《通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通则》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源头管控,本着许可是第一道监管的理念,聚焦破解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基础性制度建设,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实施分类许可,强化高风险严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使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设置更加符合产业发展、符合安全要求、符合监管实际,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是指食品经营者在国家相关规定下,经过审查合格后
获得的一种合法证明,允许其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为了规范食品市场
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应运
而生。

一、申请条件
1.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拥有注册商标和营业执照。

2. 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3. 食品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
训合格证书。

二、审查程序
1. 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者需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查资料:监管部门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

3. 现场检查: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卫生和
安全标准。

4. 报告审核:监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
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1. 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或改变使用范围,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2.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及时进行更新续办手续。

3.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四、结语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出台,为食品市场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依据。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持证经营,确保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食品。

愿食品经营者们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为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为食品贸易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或有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经营者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并考虑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经营类别分类:(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中央厨房经营者等类别。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类别名称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餐馆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等类别,其中餐馆经营者按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对外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三)单位食堂按单位性质分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等类别;按单位食堂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食堂。

单位食堂的类别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申请向职工提供送餐服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预包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肉类冷食、植物类冷食)。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特指生食海产品)。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糕点)。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是指依法取得的对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许可。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审查范围涵盖了所有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经营行为,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储存等环节。

无论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还是食品零售门店,都需要按照通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要求1.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食品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该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化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3. 食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包装上应准确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配备明确的食品使用说明书,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食品。

4. 器具设备和场所要求食品经营者的生产加工设备、器具和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5. 人员健康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要求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并保证员工的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三、审查程序1. 申请与提交材料食品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场所环境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审查与核实有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设备、器具、场所和人员健康等情况。

3. 风险评估与审核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结果将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

4. 结果及反馈审查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者,如果审查合格,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如不合格,将告知未通过的具体原因,并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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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140829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品类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类别和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销售和食品现制现售。

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现制现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混合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等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选择其主体类别、食品经营类别及食品经营项目,并在申请表格中注明。

主体类别包括商店超市、食品批发商、以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馆、饮品店、糕点制售店、主食制售店、炒货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如申请主体同时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申请表上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形式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类别不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体现,但审查机关应当将食品经营主体类别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类统计。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类别和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七条各食品销售项目定义:(一)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指由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食品标签贮存条件标明常温保存或无特殊温度说明的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指食品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预包装食品。

(三)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指以无包装状态销售或需称重销售,出厂食品包装的标签标明常温保存或无特殊温度说明的食品。

(四)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指出厂时食品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散装食品。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指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乳粉。

第八条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仅限散装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需要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体现全程管理、全面管理、重点管理、责任管理的要求,做到制度完备、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清晰。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岗位要求、食品安全流程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距离25m以上。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有贮存场所的,该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并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十四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的预包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以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办公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配备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电脑。

食品经营者无实体经营,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参照本章相应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七条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设施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商场、超市应当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十八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并设有标志,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散装熟食。

第十九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三节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章食品现制现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二条各食品现制现售项目定义:(一)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以及通过煎炒烹煮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包括火锅和烧烤类食品。

(二)冷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等工艺制作,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荤冷菜、熟食卤味等。

(三)生食类食品,指经清洗切配等简单处理后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生食果蔬菜和生食水产品等。

(四)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指各种供人饮用的自制饮料,包括冰淇淋、自制酒。

(六)混合类食品,指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态混合的食品。

(七)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

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混合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的,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对混合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按照食品形态中风险等级最高的形态进行。

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十四条各食品现制现售场所定义:(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餐饮业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四)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及符合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八条现制现售场所应当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食品处理区面积比例,可参考附件《食品经营者场所布局要求》。

各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地面和排水沟应当有排水坡度,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三十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第三十一条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内窗台应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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