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 引言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旨在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从而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申请程序2.1 申请材料准备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前,食品生产企业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表:详细描述企业的基本信息、食品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等内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和组织结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食品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质量控制体系、卫生安全制度等;•食品相关资质证书:如品牌注册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2.2 申请材料递交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食品生产企业需将申请材料递交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
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存在疑问,会要求企业进行补充或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2.3 审查过程审查过程包括以下环节:•初审: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初步评估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场考察: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人员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材料中的描述;•风险评估: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材料来源、产品配方等,对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许可决定:审查机构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查标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严格要求企业在以下方面符合相关标准:3.1 生产设施•生产场所:食品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建筑结构、布局合理、通风良好等;•设备设施:生产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不会对食品造成污染;•卫生设施:应有饮用水供应、卫生间等基本设施,确保员工卫生条件良好。
3.2 生产工艺•原材料选择和采购: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并建立合格供应商的认证制度;•生产工艺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工艺控制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控;•防护措施:应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外界的污染。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范例申请人按划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宁静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宁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步伐》等有关执法、法例、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划定条件的审查事情,包罗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查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步伐》、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步伐》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划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事情步伐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质料齐全并切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质料不切合要求,应一次见告申请人补正质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切合执法法例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分凭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事情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筹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质料,与申请人相同,形成审查筹划,陈诉审查组织部分确定。
审查组织部分通知申请人,见告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宁静治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执法法例划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宁静治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切合要求。
4.4.2 审核岗亭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能人员、治理人员岗亭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亭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须要时审核申请质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质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范例、条件及审查细则划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保证食品安全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和合法性,相关法规和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是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指导文件,以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证件。
3. 申请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场所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2.材料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3.现场验收: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企业的卫生条件和生产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技术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5.审查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分为准予申请和不准予申请两种情况。
6.发放证书:对于准予申请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对于不准予申请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申请的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4.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生产场所信息:包括生产场所的建筑和设施、卫生条件等。
•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通则的内容和要求。
2. 通则概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通则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通则主要包括了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要点等内容,接下来将对这些内容进行逐一解读。
3. 审查范围通则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范围:对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明确其生产的食品范围。
只有在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才能获得审查通过。
•生产工艺和设备:通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生产环境:通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4. 审查程序《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安排。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材料提交: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审查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
•审查结果公示:对经过审查的企业,相关部门会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5. 审查要点通则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资质: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以及企业工商登记证件等。
•生产工艺:通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工艺,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设备环境:通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原材料采购:通则强调了对原材料采购的要求,包括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监管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最新版】1. 总则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4.2 组成审查组4.3 制定审查计划4.4 审核申请资料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
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
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4.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库房。
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
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4.5.6 核查工艺流程。
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4.5.7核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确定
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 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
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 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
附件 4: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 5 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 5 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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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2 组成审查组
要点 4.4 审核申请资料
检验管理 核查
管理制度核查
管理职责 核查 人员要求 核查
产品防护 核查
管理制度 核查
技术标准、 工艺文件核查
过程管理 核查
企业采购 制度核查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 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 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 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核查组全体成员、 申请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 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 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培训资料

现场核查应按照审查通则规定的 要点和标准进行,涉及关键控制 点、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的
内容应重点核查。
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审 查部门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
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审查判定
审查部门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 查的结果,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判
定。
判定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后 复审和未通过三种情况。
资料审查
审查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进行审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资料审查包括对生产场所、设 备设施、工艺流程、产品标准 等方面的符合性检查。
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审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限期整 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 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的实际
VS
详细描述
企业应按照审查意见对生产车间布局、设 备进行更新改造,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卫 生管理水平,确保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解决方案二:针对资料审查不合格的解决方案
总结词
对于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认真核 对并补充完善申请资料。
详细描述
企业应仔细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 否准确、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及时修正错误 或补充必要资料,确保申请资料符合审查要 求。
THANKS
感谢观看
动态监管原则
审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 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0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图等。
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生产许可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程序,保障食品安全。
本文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背景和意义。
食品生产许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管理,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接下来,我们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是审查的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的新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查工作。
其次是审查的基本原则。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再次是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审查机构的组织和程序安排、审查标准和依据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是审查的结果和处理。
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通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并依法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落实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其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最后,审查结果的处理也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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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 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现场核查第二十条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条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人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者租用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外设仓库实施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在设备设施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现场一致,生产设备设施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需要;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第三十二条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
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成、有害物质及致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在管理制度方面,核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