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籍测绘图件审核专用章”效能界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郑政文[201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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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郑政文〔201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直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审批纪律,加强审批监管,不断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郑州市市直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3.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复核3.市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审批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5.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8.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9.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0.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核11.市级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12.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核二、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2.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审批3.教师资格认定4.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1.寺观教堂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2.寺观教堂的设立审核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4.市级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核准5.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6.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公民民族成份行政确认四、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3.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审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国家二级运动员、二级裁判员审批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行政许可事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3.绝育复通手术批准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2.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核3.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核准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建设工程报建备案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5.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备案七、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1.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城区河道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2.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废水审批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4.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5.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批准6.因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运输、处理服务审批9.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0.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核12.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审批13.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14.截流取水或滨河公园内引水审批15.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16.在滨河公园内开办服务性经营活动审批17.联合公安部门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18.联合公安、园林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区河道或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其他市政设施审批19.联合规划、公安部门审批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地八、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总投资在市权限内的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2.总投资在市权限内的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终止审批3.市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初审4.加工贸易审核备案5.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登记、变更、终止备案九、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集会、游行示威安全许可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4.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审批公民因公、因私赴台审批5.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留审批及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受理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0.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11.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14.市内道路禁行车辆通行证核发15.机动车驾驶员证核发16.机动车注册登记、新车牌证核发1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许可18.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19.河南省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核发2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备案21.互联网网络国际联网备案2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2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2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许可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停车场许可证核发十、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1.兴建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审核2.社会组织登记审批3.办理土葬手续核准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公民婚姻登记核准2.退役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认定审核3.追认革命烈士审核4.城市道路命名、更名、废名审核5.申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审批6.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核十一、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1.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2.律师执业审核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4.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初审十二、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市直各部门年度预算、决算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核准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出租或出借、资产处置审批4.政府采购方式审批5.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1.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审核2.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3.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大会审批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和工作人员工资确定审批(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审批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及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4.干部退休后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5.科级以下人员出国审核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辞聘及开除公职备案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审批8.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及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核准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年限认定核准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12.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审批13.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委会组建核准14.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2)核定工伤保险待遇15.工伤职工和参保人员转院治疗审批16.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及设立家庭病床审批1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审核(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审核(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审核(3)社会保险补贴审核18.企业、单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审核19.各类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优惠政策审核20.《就业失业登记证》审发21.职业资格证书核准2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核准23.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审批24.企业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核准25.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核准26.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核准27.工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备案28.外地工人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4.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5.《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十六、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1.道路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3.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行驶审批4.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行驶审批5.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审批6.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7.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9.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10.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审批11.客运经营许可12.客运班线经营审批13.客运站经营许可1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15.货运站经营的审批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审批17.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审批18.经营性客、货运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19.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20.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审批21.内河船舶船员资格证核准22.船舶进出港签证审批23.影响通航作业审批24.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审批25.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审批2.船舶国籍证书审批十七、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2.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证核发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6.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7.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8.渔业船舶登记和变更许可证核发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核发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资金项目计划审核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扶贫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核准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审核4.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核十八、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从林区运输出县(市)境木材运输证核发2.核发《狩猎证》及《特许猎捕证》审核3.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活动情况审批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5.林业植物及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核准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准7.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与变更审批8.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调出审查9.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10.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备案11.野生种质资格采集审核12.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所采伐林木备案13.占用林地审批14.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15.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16.进入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审核17.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核十九、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1.取水许可证审批2.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核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4.计划用水单位临时增加用水审批5.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6.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核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核8.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9.河道采砂许可审批10.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核准1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核准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二十、市粮食局行政许可事项粮食收购资格核准二十一、市煤炭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1.开办煤矿企业审核2.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延期、变更审核3.煤炭经营许可证审核二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核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6.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审核7.广播电视站审批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审核9.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审核10.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11.改建、拆除电影放映设施审批1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13.印刷一次性内部资料审批14.印刷经营业务许可15.设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含互联网上网经营)审核16.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二十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2.医师执业注册核准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0.放射诊疗许可11.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开办审核12.中医科研机构开办审核二十四、市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1.统计资料的公XXX使用核准2.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管辖范围外、民间及跨行政区域调查)审批二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2.户外广告登记3.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4.食品流通许可非许可类审批事项:股权出质登记二十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核准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6.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类)经营许可证核发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核8.建筑施工噪声及夜间连续作业审批9.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核发二十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1.划定矿区范围登记2.新设采矿权登记3.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4.采矿权注销登记5.建设项目用地审核6.农用地转用审核7.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9.土地登记二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1.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合格证、焊工合格证及特种人员资格证核准2.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核准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备案5.食品生产许可二十九、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3.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5.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使用监督核准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3.公有住房出售审批4.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5.房改资金使用审批6.困难企业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7.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8.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准9.廉租住房承租资格核准及租金补贴发放审批10.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三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4.郑州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5.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由郑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的选址意见书核发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审查市区内镇总体规划三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1.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2.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4.拆除迁移人防通信、报警设施审批5.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6.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三十二、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县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2.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来郑三十三、市物价局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县(市)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审批2.热力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审批3.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4.县(市)城市燃气销售价格审批5.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审批6.医疗单位自制药品价格审批7.教育收费标准审批(含非学历教育自愿性培训班收费备案)8.省及以下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审批9.殡仪及其延伸服务费标准审批10.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审批11.社会团体收费标准审批12.高中阶段、市属高校住宿费标准审批1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审批14.公共停车场点收费标准审批15.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审批16.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含廉价住房)租金标准核定17.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批18.市辖县(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核定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20.民营爆破器材销售价格审批21.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销售价格备案22.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备案23.工业盐销售价格备案24.联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核定储备物资价格25.联合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核定绿化补偿费标准26.联合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核定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标准三十四、市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1.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2.企事业单位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置与撤消审批三十五、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2.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三十六、市国家安全局行政许可事项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三十七、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事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十八、郑州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审批2.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3.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审批4.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5.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审批6.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的技术指标备案三十九、市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4.从事气象业务服务活动审批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核准四十、市盐业局行政许可事项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四十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国有产权(股权)发生变动2.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登记核准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审批四十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许可事项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3.调整、缓交住房公积金审核四十三、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许可事项开办盲人按摩保健机构资格认定非许可类审批事项残疾人证核发四十四、市畜牧局行政许可事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2.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3.兽药经营许可证四十五、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事项1.城区砍伐、移植园林绿化植物(含古树名木)和修剪树木审批2.城区临时占用、拆除绿地(花坛、花带、草坪)审批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核准(三级)5.在滨河公园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审批6.临时占用滨河公园绿地的审批四十六、市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核准3.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5.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审核6.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核四十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非许可类审批事项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结束——。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模版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模版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地测图纸的流转和管理,确保图纸的使用合规、安全可靠,有效保护图纸的秘密性和完整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的单位和个人。
三、定义1. 地测图纸:指各类地测测量工程中所使用的图纸,包括工程设计、勘测测量、施工图纸等。
2. 审批:指对地测图纸进行合规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的审核和确认。
3. 发放:指将经过审批的地测图纸提供给需要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4. 回收:指完成地测工程后,将相关地测图纸收回并进行存档。
5. 销毁:指依照规定对不再使用或需要保密的地测图纸进行销毁处理。
四、地测图纸审批流程1. 提交审批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将需要审批的地测图纸提交给审批部门。
2. 审核和确认:审批部门对地测图纸进行审核,确认图纸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审批结果通知: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4. 不合格处理:如果图纸不符合要求,审批部门将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修改。
5. 再次提交审批:修订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将图纸再次提交给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五、地测图纸发放流程1. 申请发放: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发放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 审核发放资格: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其合法使用地测图纸的资格。
3. 发放通知: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告知地测图纸的发放时间、地点和数量等信息。
4. 领取地测图纸: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时间和地点前往领取地测图纸,并签署相关文件进行确认。
六、地测图纸回收流程1. 工程完工:地测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将相关地测图纸收回并整理归档。
2. 回收登记:归档人员对收回的地测图纸进行登记,包括图纸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3. 存档:归档人员将地测图纸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存放在专门的地方进行保管。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范文(2篇)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范文一、引言地测图纸是地理测量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文档,对于科学地进行地质勘探和土地利用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保障地测图纸的安全、准确和可追溯性,确保地质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力求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信息安全。
二、审批制度1.申请审批地测图纸的审批应由负责地理测量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
申请单位应填写《地测图纸审批申请表》,并附上地测图纸的详细说明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应明确、简化且合理。
审批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标准对地测图纸进行审查。
审批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三、发放制度1.发放申请地测图纸的发放申请应由需要使用地测图纸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发放申请应填写《地测图纸发放申请表》,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
2.发放流程发放部门在收到发放申请后,应核对申请材料并审查申请单位的合法性和图纸使用的必要性。
发放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应尽快发放地测图纸,并在发放记录中注明相关信息。
四、回收制度1.回收通知地测图纸的回收应及时进行,以防止图纸在非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或散失。
回收通知应由回收部门发出,并注明回收截止日期、地点和相关要求。
2.回收流程回收部门应按照回收通知的要求进行回收工作,确保地测图纸的完整性和数量的一致性。
回收部门在完成回收工作后,应登记并存档相关回收记录,并告知发放部门。
五、销毁制度1.销毁程序地测图纸在完成使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程序应包括销毁申请、销毁审批、销毁操作和销毁记录等环节。
2.销毁要求销毁部门应按照销毁程序进行销毁操作,并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靠和不可恢复。
销毁部门应记录并存档销毁记录,并在销毁后向相关部门出具销毁证明。
六、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为了确保地测图纸的安全和可追溯性,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审核工作。
(一)省级行政区域地图;(二)省历史地图;(三)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四)世界性、全国性和省行政区域示意地图;(五)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在地图出版、印刷、生产、加工、展示或者登载前;(二)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相关材料:(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二)涉及中小学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三)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四)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五)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六)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七)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样图和书面说明材料;(八)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
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来源:局测绘管理处作者:时间:2010-08-17 Tag:点击:412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局机关各处室(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我局根据新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2007年10月修订的《河南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再次修订,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窗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窗口办)负责承办测绘资质材料的受理工作。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管处)负责承办测绘资质材料的审查管理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工作。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材料的受理上报工作,对丙、丁级测绘资质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审查意见后,上报省测绘局窗口办公室。
第三条窗口办承办人员收到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办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窗口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局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第四条审查1、窗口办将符合要求的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转交给测管处后,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于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工作,填写《测绘资质审查表》和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报测管处负责人。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二篇)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一、制度目的地测图纸是地理信息工作中的重要文档,涉及到国土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重要领域。
为了有效规范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工作,保障地测图纸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地测图纸的单位和个人。
三、地测图纸审批流程1. 申请:需要使用地测图纸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材料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目的、数量、规格等相关信息。
2. 审批:材料部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颁发:经过审批通过后,材料部门将颁发地测图纸,并进行登记记录,包括颁发时间、领用单位或个人等相关信息。
4. 监督:使用地测图纸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转借或超出使用范围。
四、地测图纸发放管理1. 领用对象:地测图纸仅限于颁发给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
2. 登记记录:领用单位或个人应在领用时进行签收,并进行登记记录,包括领用时间、领用数量等相关信息。
3. 使用范围:领用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审批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4. 保管安全:领用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地测图纸,定期检查并保持完好无损。
5. 使用报告:领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要求,定期向材料部门提交使用报告,包括使用情况、用途等相关信息。
五、地测图纸回收管理1. 定期检查:材料部门应定期对领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核实地测图纸的使用情况。
2. 回收要求:对于已经使用完毕或不再需要的地测图纸,领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回收,并进行登记记录,包括回收时间、回收数量等相关信息。
3. 報废處理:对于已经损坏或过期的地测图纸,领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报废处理,并进行登记记录,包括报废时间、报废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地测图纸销毁管理1. 申请销毁:领用单位或个人需要销毁地测图纸时,应向材料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销毁原因等相关信息。
2. 审批销毁:材料部门收到销毁申请后,会进行审批,确认销毁合理性,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郑政[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工作),保障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郑政〔200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市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条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四条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五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有关单位拟报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对有关单位拟报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六条对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时,由市法制局作出认定。
第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职权范围;(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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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籍测绘图件审核专用章”效能界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国土资文[2011]41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籍测绘图件审核专用章”效能界定的通知
(郑国土资文〔2011〕4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测绘单位:
郑州市测绘市场开放后,测绘队伍凭测绘资质即可开展土地测绘工作,为统一测绘队伍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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