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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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1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进展的基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安全监控已成为各个领域必不可少的手段。

图像监控系统为公共安全供给一个有效的工具,对于提高安全防范本领、削减安全事故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重要讨论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方法。

一、图像监控系统的定义图像监控系统是一种通过摄像机、录像机、传输设备等技术手段采集、传输、存储公共区域内发生活动的图像和声音数据,并通过软件、硬件进行处理和管理的一种公共安全技术手段。

二、图像监控系统的分类1.依据实现手段分类(1)模拟监控系统:采纳模拟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2)数字监控系统:采纳数字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3)混合监控系统:将模拟监控系统和数字监控系统相结合。

2.依据监控区域分类(1)公共场所监控: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持续监控,例如,商场、车站、机场、公园等。

(2)辅佑襄助应用监控:依靠监控系统帮助解决特定问题,例如,学校门口红绿灯、交通拥堵的路口等。

三、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1.安全风险评估在选择监控点位前,必需进行周边安全环境的风险评估,以确保监控点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设计方案订立在投入图像监控系统前,需要订立认真的设计方案,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等各个方面。

同时,在设计方案中需要明确监控目标、目的和范围,防止监控点过多,造成数据冗余。

3.设备选型在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适应性、高倍率压缩、高像素、强耐用度、在特定的场景下的适应性等等,这些特征会直接影响到其使用效果。

4.合理布控在安装摄像头时,首先要遵从布控原则,合理调配摄像头,收集充足的监控图像,扫描常常显现问题的区域,在这些区域设置更多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图像监控设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相关人员管理图像监控系统由专门的企业进行安装和维护。

但是,应当为相关人员订立管理规定,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本领,以便能够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这些设备。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3年7月8日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 ..SICS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 (2)5技术要求 (2)5.1基本功能 (2)5.2基本技术要求 (3)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5.4传输要求 (4)5.5图像显示要求 (4)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6.1系统的设计 (5)6.2系统建设 (6)6.3系统检测 (6)6.4系统验收 (9)6.5系统维护 (9)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工程技术规》(GB50348-2004),并结合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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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3年7月8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街道、中心城镇等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轻轨、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四)幼儿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网吧等场所;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八)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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