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冲击地压预警综合管理制度 (3)第一节冲击地压监测实时预警制度 (3)第二节监测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7)第三节监测预警平台管理制度 (9)第四节监测系统维护与故障处理制度 (15)第五节冲击地压监测资料收集、管理制度 (22)第六节冲击地压监测分析制度 (24)第七节防冲视频监钻系统管理制度 (30)第二章常村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32)第八节总则 (32)第九节治理理念 (33)第十节组织体系 (33)第十一节技术管理 (36)第十二节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躲炮制度 (39)第十三节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40)第十四节防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归档制度 (42)第三章防冲异常信息报送制度 (44)第四章防冲例会制度 (47)第五章防冲隐患排查制度 (48)第六章防冲定期检查验收制度 (49)第七章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和分析制度 (50)第八章防冲工程验收制度 (54)第九章防冲培训制度 (57)第十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和管控制度 (63)第十一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5)第十二章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 (70)第十三章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流程图) (89)第十四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96)第十五章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和事故分析建档制度 (101)第十六章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03)第十七章防治冲击地压分级追究追查处理制度 (106)第十八章防冲措施效果检验评价制度 (109)第十九章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 (110)第一章冲击地压预警综合管理制度第一节冲击地压监测实时预警制度为加强常村煤矿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管理,规范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程序,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进一步增强冲击地压发生后的应尽救援能力,根据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6〕469号)、《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规定》(义煤发(2017)5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9.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11
第二章开采12
10.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12
11.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13
12.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14
13.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15
14.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17
15.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19
27.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31
28.第二百零一条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33
29.第二百零六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33
30.第二百零九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围33
31.第二百一十条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34
32.第二百一十一条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35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35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1
【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58.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61
2016版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2016版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 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 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第二百二十九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第二百三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 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 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七)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其他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九)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二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技术措施.第二百三十三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第二百三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第二百三十五条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第二百三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八条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二)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三)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九条冲击地压煤层的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第二百四十条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局部防冲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等方法,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第二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5
17.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25
18.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
19.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26
20.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26
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冲击地压防治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2报告-《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部分解读(20160519)

现有冲击地压规程、标准及执行难点
• 《煤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MT/T174-2000) 煤层冲击倾向性分类; 煤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方法。 • 《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MT/T866-2000)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 压防治部分解读
中国矿业大学 矿震冲击研究团队
曹安业
冲击地压规程出台背景
& 1、冲击地压发生条件复杂性
Ø所有煤种均发生过冲击地压; Ø采深:从深到浅,最浅<200m,最大>1400m; Ø地质条件:从简单到复杂; Ø煤层厚度:薄、中厚、厚、特厚; Ø倾角:近水平、缓水平、大倾角、急倾斜; Ø顶板:砂岩、灰岩、砾岩、页岩等; Ø采煤方法:水采、炮采、普采、综采; Ø采空区处理:长壁、短壁、房(柱)式。
案例 巨野煤田某矿首采工作面巷道掘进过程中即出现巷道突然底鼓现象并 伴随强烈震动现象,该矿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多次出现冲击地压灾害显现, 并导致了井巷破坏和人员受伤。煤岩强烈震动、瞬间底鼓等现象表明了该 矿煤层开采存在冲击地压动力显现的倾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解读
冲击地压矿井开采的新水平、新煤层,虽然开采的区域或煤层有所改
变,但地质条件相近,仍可能存在冲击倾向性和冲击危险性,因此应当对 所开采的新水平、新煤层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能力的 机构进行。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矿 企业应当将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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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 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第二百二十九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
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百三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 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 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七)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其他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
(九)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技术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第二百三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
第二百三十五条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二百三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
(二)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冲击地压煤层的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xx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
(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局部防冲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等方法,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第二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
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