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材料及案例分析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的主要研究对象是:A. 国际公法B. 国际私法C. 国际经济法D. 国际商事法2. 冲突规范的法律性质是:A. 程序法B. 公法C. 私法D. 国际法3.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下哪个选项不是确定管辖权的因素?A. 当事人的国籍B. 合同的签订地C. 合同的履行地D. 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4.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A. 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B. 确定适用的冲突规范C. 确定适用的实体法D.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5.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类型?A. 属地管辖B. 属人管辖C. 属物管辖D. 属时管辖...(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共10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2. 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3. 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案例:中国公民张三与美国公民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张三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2. 案例:法国公司A与德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违约,A公司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德国法院是否适用法国法律,并说明理由。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B2. A3. D4. A5. D...(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答案)二、简答题1.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适用外国法律会违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管辖权或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紧密联系的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等,以确定最合适的法律适用。

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主要调整跨国民事关系,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冲突问题,而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和平与安全等。

国际私法最完整的复习材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小抄

国际私法最完整的复习材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小抄

1、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隶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7.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8. 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3、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15、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简答题

国际私法期末简答题

国际私法期末简答题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及其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国际因素或者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判断标准:(1)主体有涉外因素,即民事关系的参加者有外国因素(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不仅包括国籍的涉外因素,还包括住所的涉外因素);(2)客体有涉外因素,即民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境外;(3)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即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4)争议解决地点有涉外因素。

即,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约定到外国进行诉讼或仲裁。

(我国一般不允许)二、胡伯三原则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三、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种类概念: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征:1. 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2. 内容上: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性质上: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4. 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类型根据冲突规范中“系属”的不同而划分:1.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也叫单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该连结点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1. 什么是国际私法?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解释冲突规范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4. 什么是管辖权?请区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5.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6.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7. 请解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及其重要性。

8. 什么是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9. 什么是国际继承法中的“遗产地法”?10.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性管辖”概念。

答案1. 国际私法,又称为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适用的法律学科。

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3.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某一特定案件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

它们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以解决法律冲突。

4.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

属地管辖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属人管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来确定。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6.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机制,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7.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8.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问题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

9. 遗产地法是指在处理国际继承问题时,通常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选择性管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中的一个,以更公平合理地解决跨境民事争议。

希望这些复习题和答案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电大 国际私法 简答题

电大 国际私法 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秋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非冲突法。

4、简述识别的对象P41 答:识别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这一认识活动的对象只能使事实情况而非其他。

①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

②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的系属。

5、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答:1、反致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和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释为既包括该过的冲突法,又包括改过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

(3)存在致送的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和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原因。

2、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6、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欺诈规避(fraude la loi),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改变连接点,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作为,过失情形下的古币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规避。

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从规避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

5、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练习。

7、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答:1)适用内国法代替;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8、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答:关于国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做了规定。

我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只要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的,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坚持“一个国籍”原则,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住所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9、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

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

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1、简述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2、简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答: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

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

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连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13、简述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答:“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性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

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

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防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接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特征履行”的灵活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即使那些适用“特征履行”规则的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则可以适用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对于法律未作“特征履行”规定的合同,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采用分析个连接因素的方法确定其重心所在,从而找到应适用的法律。

14、简述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答: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三、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四、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1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答:(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6、简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答: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为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行为人追究责任的依据,加害人是否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的等,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决定的。

1、侵权行为地法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

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用。

2、法院地法说对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作出全面论述的著名学者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魏希特尔,他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是适用外国的法律。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7、简述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1、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

这种选择不限于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在纠纷解决之前的任何时刻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

18、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答:①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名师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