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 汇总—简答题

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
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
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
(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保险单种类。
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1)、定值保险单。
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简述1989年海⽛《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式规定了适⽤范围,即除遗嘱的⽅式、遗嘱⼈的能⼒、夫妻财产制以及⾮依继承⽅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同⼀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反致制度;⑥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法: 1)、由当事⼈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需当事⼈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1)、直接适⽤内国法。
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适⽤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辨。
(4)、适⽤与本应适⽤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确定应援引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国际私法简答题头

简答题头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如何理解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4、区际私法有那些基本特征5、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6、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有哪两个主要途径。
7、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准确定义8、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9、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0、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11、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
12、简述国际私法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13、简述国际私法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14、简述国际私法协调与合作原则的基本内容。
15、简述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1、法则区别说把法则主要分为哪几种,其各自适用的原则为何?2、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有哪些3、怎样评价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近代国际私法发展的重大影响4、杜摩兰对国际私法的主要贡献何在5、胡伯三原则的内容及在国际私法史上的影响6、戴西既得权理论的主要内容7、我国国际私法只是在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才得到真正的发展。
8、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9、简述优利克.胡伯的三原则10、简述杜摩兰学说的基本思想11、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12、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规定的特点与影响第三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1、当今国民待遇有何主要特点2、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有何主要特点3、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分类5、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哪些情况第四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1、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和性质上有何特点3、什么是“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何在?主要连结点有哪些5、简述属人法的历史演变6、简述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联系与区别7、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各国的冲突法立法为什么往往同时采用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
8、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何在?当前对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主要采用哪些方法9、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的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主要学说10、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11、进行法律选择有哪些主要方法12、国际私法中实际冲突的发生及其解决方法13、简述国际私法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第五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2、简述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3、公共秩序的职能是什么4、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5、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公共秩序规定的方式有哪几种6、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法7、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是什么8、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做法9、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0、构成一个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第六章外国法律的适用和排除1、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2、关于反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4、运用公共秩序时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5、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种情形及其补救措施6、简述我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并分析为什么各国多只在合同领域排除反致7、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8、简述公共秩序规定的方式9、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10、简述对外国法查明的不同态度及我国有关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同时既具内国国籍,又具外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2)当事人具有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所在地国国籍优先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3)如居所无法确定或没有居所,适用法院地法3、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住所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2)发生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以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住所为准2、消极冲突1)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2)如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代作住所3、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1)《民法通则》15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最惠国待遇例外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使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概念: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2、种类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中的一个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分类(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2、主观连结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时间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2、动态连结点: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法律行为地等准据法的特点(一)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1、国内实体法2、国际统一实体法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二)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律和冲突规范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四)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这为德国的康恩和法国的巴丹首倡,并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支持1、赞成理由1)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即由法院地法进行解释2)由于法院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专家的证明3)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2、反对理由1)如果只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时会导致按其性质本应适用外国法而得不到适用;本不应适用外国法却得到适用的结果2)在法院地法中如果没有关于被识别对象的法律制度时,更会出现麻烦3、现在观点——新法院地法说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事实情况的识别与纯国内案件应有所不同,因为后者只是对纯国内法的解释问题,而前者是揭示国际私法的问题,英国的法官当然不应局限于英国国内法的概念或范畴,否则,在国内法无对应概念的情况下,法官便会束手无策(二)准据法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所主张。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一般地说,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
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
(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
(2)、准据法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4)、个案识别说。
(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
(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
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
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A.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B.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C.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①本国法的确定,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②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38.简述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律。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民事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意义。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
(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只有先确定一国法院具有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之后,才能开始国际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和解决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正是因为这一点,不但英笑的国际私法,而且已有越来越多的大陆法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或学说体系时,都把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置于法律适用制度之前。
(4)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助。
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答:一、法律冲突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
1、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2、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二、解决原则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中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简述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况。
答:(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其他规定。
简述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
1、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2、授权仲裁庭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3、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简述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1)行为地法说。
(2)法院地法说。
(3)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简述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继承的开始和开始的原因(2)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4)继承开始的效力(5)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
简述“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首先确立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即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出版在某一成员国,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均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简述冲突规范包括哪几种类型。
冲突规范因指定准据法的方式不同(或系属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
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这种立法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