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历年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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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一、单选题
6.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
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
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
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
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10万元
B. 9万元
C. 8万元
D. 7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
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
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
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
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
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11.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
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
任。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
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
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
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
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
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
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
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
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