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 年月日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
2007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的修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7年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 ]函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7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7年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是在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基础上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总结了几年来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方面的经验,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许可程序,规定了许可标志使用方法,以指导和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夏福勇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葛业武中国石化工程部张西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华东理工大学施哲雄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明镐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刘金山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安装许可的程序 (2)第四章附则 (6)附件 A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 (7)附件 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9)附件 C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年6月8日,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①≥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①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压力管道是指在工业生产和能源行业中用来输送气体、液体或汽体的管道系统,主要用于传递能源和原料,在生产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运行,规范安装单位的资质认可是必不可少的。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是指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资质认可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行为,提高安装水平,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一、资格认可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在进行资格认可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相关行业规范,确保安装工程的合法合规。
2.技术可行。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安装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诚信守约。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较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品质,能够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确保客户利益。
4.持续改进。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保持竞争力,适应市场需求。
二、资格认可的申请和审核流程1.资格认可申请。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在申请资格认可时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技术人员资格、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业绩等。
2.资格认可初审。
资格认可机构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初审,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审核。
通过初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需要接受资格认可机构的现场审核,检查其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标准。
4.评定结果。
资格认可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评定结果,给予资格认可或者暂缓认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拒绝。
5.资格认可证书颁发。
通过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将获得资格认可证书,证明其具备安装压力管道的资质。
三、资格认可的维护和监督1.定期复审。
资格认可机构对已认可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定期复审,检查其在实际工程中的表现和管理情况。
2.应急处置。
对于发生事故或违规行为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机构将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
压力管道级别划分说明

压力管道级别划分说明1.压力管道定义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对压力管道定义如下: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压力管道级别划分在《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中,将压力管道级别进行如下划分。
2.1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2.1.1符合下列条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a)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 的管道;b)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c)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1.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a)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 管道;b)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c)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2.2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2.3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2.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a)输送GB500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c)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d)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为保障压力管道在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针对安装单位的质量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所公布的相应规定和方针,对于安装单位进行资格认可。
具体来说,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政策实施。
首先,实施细则要求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实力。
政府要求安装单位具备压力管道的安装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专业技术,并且必须拥有社会信用度良好的资质证书。
注重安装单位的资本实力,确保能够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充足的投资保障,确保安装项目的正常进展。
其次,实施细则要求安装单位必须具备成熟的制度和管理体系。
包括现场作业流程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体系规范,所有的管道部件都需要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标准和检测证明。
同时,部门也会要求安装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极端环境条件模拟测试,以确保其所安装管道的可靠性能。
然后,实施细则要求安装单位所保障的服务不止于安装和设计,还包括售后服务。
生产压力管道需要进行周期性的检测和维修,安装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保障管道在使用期内的维修、检测、保养、更换、改造、改进、扩建等全过程服务。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敦促安装单位建立纠纷处理机制,与管道使用者共同分担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最后,实施细则要求安装单位必须遵循与环保、安全、消防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
其中安全性标准为至关重要的一项,也是安装管道的目的所在。
政府部门要求各地区的安装单位在选择和安装管道时要保障其安全性,如管道施工前的地质作业,管道的坐标标定、壁厚、制作材料等方面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志和组织要求,以保障压力管道的质量和安全。
总而言之,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实施细则,对于安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实力、制度和管理体系、售后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政策资讯。
而实际上,政策的良好实施,还需通过公开的政策解读、实施和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漏洞进行解决,使政策实际贯彻落实,最终实现安装单位区域管理的全面合作和稳定发展。
TSG_D3001-2009_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最新整理)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 力管道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 B。 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 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 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 技术工人; (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安装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 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 (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 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夏福勇 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门建新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 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 葛业武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 张西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 华东理工大学 施哲雄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明镐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刘金山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项目提出了许可条件 的要求。
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和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和国家质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OOO年六月八日附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四章换证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脚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PMa的管道;(2)GAl(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l(3)范围以外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含全套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脚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PMa的管道;(2)GAl(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l(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瞥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GBl: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4.0MPa且设计温度≥400℃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 400℃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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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年6月8日,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①≥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①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
GA类、GC1 级②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③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②含GA类+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GC1级+GB类;③含GB类+GC2级、GB类+GC3级。
第五条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
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第八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
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
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条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二)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见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见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四条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
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批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下同]、申请单位民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GA类、GC1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受理1.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评审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
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级,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
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
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级、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
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