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 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 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法院立案 管理人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 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 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 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 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债权是 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过本章的学习,将会找 到答案。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案 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异议,10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除此之外,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破产法中只有驳回破产申 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均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企业破产法是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它的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企业破产法的作用1.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企业破产法的出现为企业破产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和程序,使得市场秩序更加稳定和有序。
在破产程序中,各债权人享有平等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保护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防止了拖欠债务者的恶意逃避责任和逃废债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破产法鼓励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及时申请破产,促进企业及时化解困境,降低企业债务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破产法提供了清算程序,迅速清算企业资产,解除企业经济负担,为新的经济主体的诞生创造条件,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破产不仅影响企业主和债权人,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权益。
企业破产法明确了劳动者优先受偿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破产程序中,劳动者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有效地减轻了劳动者的损失,提高了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和合法维权能力。
二、企业破产法的意义1. 完善法制和市场经济建设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不仅提供了企业破产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更加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法制框架。
它维护了公正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规范了企业破产行为,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性和诚信度。
同时,它对于国家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使得那些低效、过剩或者亏损企业能够及时退出市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通过破产程序,优质资源能够更快被其他竞争者或者新兴企业吸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的长远发展。
3.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交流企业破产法的规范作用不仅体现在国内市场,也有助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交流。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破产法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吸引外国投资者、保护外国债权人的信心有着重要意义。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
称《破产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广义的破产法 则包括所有调整与破产相关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法规。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的破产法,既包括破产 清算制度,又包括挽救债务人的和解、重整等制度。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 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 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9.3 管理人
9.3.3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债权人会议决议
定义: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决
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 特别规定执行。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的决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 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申报事宜,由管理人负责。
9.4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9.4.2 债权的种类和申报程序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2讲 破产法基础知识

第12讲破产法基础知识第六章破产法基础知识一、企业解散 VS破产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进入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应申请宣告其破产。
二、破产法学习脉络三、资不抵债 VS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是否一定资不抵债?——当然不是!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四、破产财产 VS破产债权五、债权申报 VS债权确认六、破产抵销权 VS破产撤销权 VS 破产取回权1.破产抵销权: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受理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到期,均享有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举例】A公司被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受理前5个月时,A公司将5辆轿车送给董事长的女朋友。
该行为就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一般由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
3.破产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举例】A公司被申请破产,A公司曾租用B公司的设备一台,B公司有权利要求取回。
*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
七、破产清算 VS重整二者都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区别在于:1.适用情形不同。
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