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的一点认识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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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简析——以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为视角

专利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简析——以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比较为视角

力; 而欧 盟 , 则是提 供 或许诺 提 供特 定产 品
的行为 , 规定 了向一些 不视 为侵权 的人 提 但
供 或 许诺提 供特 定 产 品也被 视 为构 成专 利 间接 侵权 ; 日本 , 则是将 制造 、 售、 销 出租 、 进 口、 许诺销 售或许 诺 出租特 定产 品的行 为界 定为专 利 间接侵 权 的行为 类型 。 我 国张玉 敏 教授 等认 为” 供 ” 盖 赠 提 涵 与、 出租 、 销售 , 同欧 盟 的” 供” 认 提 一词 , 但 是 ,提 供” ” 在我 国法 律 中并未 出现 ,没有确 切 的 内涵 , 是一个 民法 、 不 专利 法意 义上 的 法 律术语 。 另外 , 盖在 ” 供” 涵 提 ~词 中 的赠 与, 与销 售想 比 , 不是 商 品进入 市场 流通 的 行为, 无法 形成规模 , 出租、 而 出借 则无法将 物 品 的所有 权 转移给 或 即将 转移 给直 接侵 权 人 。但 直接侵 权 的发 生一 股须 建立 在拥 有 或 即将拥 有 间接侵 权 人提 供 的物 品 的所 有权 的基 础 上 , 因此 , 需将赠 与 、 无 出租、 出 借行 为纳 入 间接侵 权范 畴 中 。 制造 和 进 口行 为不应 当 包括 在 间接侵 权 行为 之 中。首 先 ,按照 侵 权行 为法 的理 论 ,侵权 行 为成 立是 行 为人 承担 责任 的前 提 。制造 和进 口行为 往往 只是 专利 直接 侵 权的前 一个行 为 , 如果 在没有直 接侵权 存在 的前提 下去追 究制造和 进 口行 为 , 这与 专利 间接 侵权 需 以直接 侵 权行 为成 立 为前提 的 原理 不符 次 , 其 制造 和进 口的 目的是 为直 接 侵权 作准 备 。 在未 进入 销售环 节之 前 , 多 数情形 下权利人 不可 能得知该 行为 的发生 , 从而无 法通过诉 讼程序 来获得 救济 , 实践 在 中缺 乏可 行性 。 最后 , 果该产 品提 供给 他 如 人之后 , 他人 实施 了专 利侵权 行 为 , 我们 可 以通 过控制 销售和 许诺销 售行 为, 最终可 以 避 免发生 帮助他人 实施专 利侵权 的行为 。 ④ 四、 专利 间接 侵权 行 为的主 观要 件 在 美国 , 观要件 为明知 , 主 包括 : 适用 于 专利 侵 权 、 常用 商品 、 具有 实质性 的 非 非 不 侵权 用途 ; 欧盟 界定 的主观 要件 为 故意 , 既 可 以是当事人 自己对 故意心态 的承 认 , 也可 以通 过特 定 的情况 来认 定 。 笔者认 为 , 专利 间接侵权 的主观要 件 为 故意 为宜 。 在本 文之 前认 定的 ” 接侵 权行 间 为的 成立 需要 以直 接侵 权 行为 的成 立为 前 提” 的基 础 上 ,认 定行 为人 主 观上 是 否” 知 道“ 需要 同时满 足三个 要件 : 时, 知道有 合法 专利 的存在 , 道其所提 供 的产 品仅可 用于 知 实施该 专利 , 而且 知道 该产品 的接 受方将 它 用 于实 施专 利侵 权行 为 。 另外值 得 一提 的是 ,美 国最 近 发生 的 S Bv Mo t m r r 案 件表 明: E . ng e o yWa d 在某 种 情 况下 , 间接 侵权 即使在未 证 明被 告对原 告 的 专利 并未 实际知 晓的情 况下也 可以构成 。 在 S B中, 邦巡 回法 院解释 说 , 告成 为 E 联 被 诱导侵 权人 并未要求 对真 正专 利有 知晓 , 在 被 告” 意漠 视” 利存 在 的风 险就 已构 成 故 专 诱 导侵权 。 言之 , 换 被告 主观 知晓 并漠 视现 有 专利 的明显 危害就 构成 间接 侵权 因此 , 此 案例 的最新 发展 , 也应 当让我们 在专利 间 接 侵权 的主管 规定 中, 虑到一些 极端案 例 考 的发生 。 五、 间接侵 权行为 与直接侵 权行 为之间 的关 系 专 利 间接 侵 权 分 为” 立 说 ” ” 属 独 和 从

教您认识同族专利

教您认识同族专利

教您认识同族专利同族专利可能对于对知识产权知识不够熟悉和了解的专利申请人有点陌生。

下面就是有关同族专利方面的一点介绍,让大家可以了解什么是同族专利和补充这方面的认识。

同族专利是指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

由至少一个共同优先权联系的一组专利文献,称一个专利族(Patent Family)。

在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文献被称作专利族成员(Patent Family Members),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互为同族专利。

在同一专利族中最早优先权的专利文献称基本专利。

下面为大家举一个例子:——优先权:优先申请国家——US,优先申请日期——1985.1.14,优先申请号——690915——专利族:U S4588244(申请日:1985年1月14日)JP 61-198582 A(申请日:1985年11月30日)GB 2169759 A(申请日:1986年1月3日)FR 2576156 A(申请日:1986年1月13日)根据WIPO《工业产权信息与文献手册》,同族专利分为简单专利族,复杂专利族,扩展专利族,本国专利族,内部专利族和人工专利族六种。

以下就是这六种的逐一分析:1.简单专利族在同一个专利族中,专利族成员以共同的一个或共同的几个专利申请为优先权,这样的专利族为简单专利族。

2.复杂专利族在同一个专利族中,专利族成员至少以一个共同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这样的专利族为复杂专利族。

3.扩展专利族在同一个专利族中,每个专利族成员与该组中的至少一个其他专利族成员至少共同以一个专利申请为优先权,他们所构成的专利族为扩展专利族。

4.本国专利族本国专利族是指在同一个专利族中,每个专利族成员均为同一国家的专利文献,这些专利文献属于同一原始申请的增补专利、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等,但不包括同一专利申请在不同审批阶段出版的专利文献。

5.内部专利族内部专利族指仅由一个专利机构在不同审批程序中对同一原始申请出版的一组专利文献所构成的专利族。

对专利的心得体会(优质24篇)

对专利的心得体会(优质24篇)

对专利的心得体会(优质2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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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法律效力(2篇)

专利审查指南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障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范围以及法律效力实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性质1. 行政法规性质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性质。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规范性文件性质专利审查指南旨在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工作,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行政部门具有指导性、约束性。

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

三、专利审查指南的法律效力范围1. 对专利申请人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应当遵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

2. 对专利行政部门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行政部门具有约束力,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授权专利过程中应遵循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专利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确保专利授权的公正、公平。

3. 对法院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法院具有参考效力。

在审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等案件时,法院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合理。

4. 对社会公众的效力专利审查指南对社会公众具有指导性效力。

社会公众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了解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相关知识,提高对专利制度的认识。

四、专利审查指南法律效力的实现1.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授权专利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确保专利授权的公正、公平。

专利行政部门在实施专利审查工作时,应当以专利审查指南为依据,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申请人应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

论假冒专利行为——对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的一点看法

论假冒专利行为——对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的一点看法
2011 年第 1 期 总第 105 期
� � � � 天 津 法 学
Ti anji n� L eg alSci ence � � � � � � � � � � � �
� 市场经济与法律 �
论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 对 2008 年 �� �专利法� 第 63 条的一点看法
李国庆
� � � � � � (河南郑州中原工学院 政法学院, 河南郑州 )
定经历了三次修改 .19 8 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冒他人专利罪所代替 . 定, 并没有冒充专利的条款 .当时 �专利法� 第 63 条 日起施行的 �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 对假冒他人专 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27 在 �专利法� 第 58 条中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的救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时的刑法并没 济方法和处罚,其具体规定如下: " 假冒他人专利 有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规定. 根据 19 9 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

要: 2008 年 �专利法� 第 63 条修改了原 2000 专利法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规定, 规定了假冒专
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同 2000 年专利法相比, 2008 年 �专利法� 第 63 条有一定的优点, 但假冒专利行为毕竞是一种损害 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且, 专利法应当让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违法者承担 "没收非法财物" 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 假冒专利; 冒充专利; 行政处罚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 ) -

专利布局浅析

专利布局浅析
这种专利布局模式比较适合在某一技术领域内拥 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各种研发方向都有研发成果产生, 且期望快速与技术领先企业相抗衡的企业在专利网策 略中使用,也适用于专利产出较多的电子或半导体行 业,但不太适用于医药、生物或化工类行业。
例如,IBIBM 在任何 ICT 技术类目中,专利申请的数 量和质量都名列前茅,每年靠大量专利即可取得丰厚 的许可转让收益,而勿需巧取豪夺、兴师动诉。IBM 被称为“创造价值的艺术家”。
上述五种布局模式,每种均有自己被运用的前提 和优缺点,不能简单地认为哪种模式更好。而且,由 于每个企业都有其特定的管理和经营状况,并不一定 只适合采用某一种布局模式,也可能适用几种模式共 同使用的混合形态,实务中,企业应综合分析各技术 领域的现实情况和具体形势,并结合专利申请策略来 选择最恰当的布局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进行布局的企业必须对某特定技术 领域的创新状况有比较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是对 竞争者的创新能力有较多的了解和认识。该模式较为 适合技术领先型企业在阻击申请策略中采用。
例如,高通公司布局了 CDMA 的基础专利,使得 无论是 WCDMA、TD-SCDMA,还是 CDMA2000 的 3G 通信标准,都无法绕开其基础专利这一路障型专利。 再如,苹果公司针对手机及电脑触摸技术进行的专利 布局,也给竞争者回避其设计设置了很大的障碍。
热点观点 Hot Spot
路障式布局的优点是申请与维护成本较低,但缺 点是给竞争者绕过己方所设置的障碍留下了一定的空 间,竞争者有机会通过回避设计突破障碍,而且在己 方专利的启发下,竞争者研发成本较低。因此,只有 当技术解决方案是实现某一技术主题目标所必需的, 竞争者很难绕开它,回避设计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 力时,才适宜用这种模式。
图 4 围栏式布局示意图

从0开始学专利检索.pdf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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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献标志(11)文献号(13)文献种类代码(21)申请号(22)申请日期(31)-(33)优先权数据(40)-(48)文献公知日期(51)国际分类信息(54)发明名称(57)文摘或权利要求(70)-(77)人事引证信息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以科学术语定义该专利或专利申请所给予的保护范围,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

按照权利要求的性质划分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按照权利要求的形式划分按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撰写形式划分,有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项目。

传播性信息性规范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988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教程》阐述了现代专利文献的概念: “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

专利文献和技术创新


〔!"#$%&’$〕
$E!
内容详尽,实用性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仅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
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为使自己的专利申请通过 层层审查,并获得最大限度的专利保护,往往聘请受过专 门训练的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一同撰写专利说明书,力求 使说明书的内容准确无误,并符合专利法的三性要求,即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另外申请专利和维持专利都要 花费不少资金,申请人为保障投资的回收,往往选择最具 有实用价值的发明申请专利。经过层层选择后,申请的专 利发明往往技术水平都比较高。尤其经过实质审查后公布 的专利说明书,质量相当可靠。例如,美国专利说明书, 欧洲、英国、日本等 G 类专利说明书及我国的发明专利申 请审定说明书和授权后的专利说明书等都属于此类。
利用专利文献检索某一课题,可以了解国内外该课题
使企业得到发展和增加收益的过程。创新是以技术创造性 成果的生产实现和市场销售为基本特征的“技术— — —经济” 过程。成功的技术创新是与商业竞争力联系在一起的。 创造发明包括新现象的发现,新的概念、新原理和理 论的形成,以及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发明。创造发明和技术 创新有着内在联系,发明是创新的源泉,只有当创造发明 转化为社会化商品时才称为创新。例如,创造发明可体现 为专利,专利在新产品和新过程中的应用就是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与创造发明目的管理方法和实践上都有明显区别。
参考文献(8条) 1.查看详情 2.许克庄 论专利文献的开发利用 1999(09) 3.张建英 专利文献在技术创新中的应用[期刊论文]-图书馆学研究 2003(09) 4.王峻梅 利用专利信息开拓创新[期刊论文]-山东电力技术 2002(01) 5.余纯丽.范昆仑 充分利用专利文献资源促进科技创新 6.石兴广.路平 利用专利信息推进技术创新[期刊论文]-现代情报 2003(11) 7.孙惠荣.秦宝洁 谈专利文献的特点及其有效检索方法[期刊论文]-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3(04) 8.刘燕 浅谈专利信息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期刊论文]-珠宝科技 2003(03)

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一点思考[4页]

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一点思考作者姓名:刘佳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摘要:在专利申请提出后,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也即是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呢?通常修改的时候不允许进行二次概括,那么二次概括是否一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呢?本文将尝试解答这些问题。

关键字:修改超范围实施例权利要求概括记载引言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申请提出以后,申请人既可以主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也可以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之所以规定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因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难免存在用词不够严谨或者表达不够准确等缺陷,对这类缺陷如果不加以修改,就可能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切性,影响公众对专利技术信息的利用,从而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无论是申请人主动还是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进行修改,不能任意进行修改。

所谓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在申请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中能够直接推导的内容。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不得以增添、删节或者替换等修改方式,导致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增加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并且又不能从其中直接推导的内容。

之所以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因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不公平的后果[1]。

关于专利与专有技术的探讨


广, 它不仅包括技术秘密 , 而且还涉 及商 业 、 经营管理和财 务等 方面的技巧 、 信息和经验 。 5 专利 与专有技术的关 系。 、 专利技术 在任何 情况下都无 法变 为专有技术 . 而专有技 术 在符 合专利法“ 新颖性 、 造性 、 创 实用性” 规定 的情况下 , 以申 可 请并 取得专利。 对于专利技术 和专有 技术的理 解和把握 , 申请专利与进 在 行专利 许可证贸易 中还需 要注意 什么呢?笔者 在多年撰 写专
口知识产权
利 申请文件的实践 中体会到 : 专有技术多为一些不易被别人所 掌握 的技术诀窍和经验 积 累, 包括 一些祖传秘 方 、 最佳工 艺参 数 、 构和工艺 中的一些特殊处理等等。如何能最 大限度地保 结 护专利 申请人的权利而又适 当地对其专 有技术予以保 留 , 这就 要通过专利代理人的撰 写技巧和代理经验来体现。 我们在代理工作 中, 对每一件专利 申请都要进行认真仔细 的剖析 , 帮助 发明人找 出发 明点 , 将必 不可少 的技术特 征写进 专利 申请文件 中, 当地 限定专 利保护 的范围 ; 恰 而对化 学组成 中关键 的组分 、 合物 的配 比、 组 工艺 参数的 限定 要进行一些 技 术处理 。一般情况下 , 专利 申请说 明书 中最佳实施例所给 出的 各种参数 , 是从权 利要求 中挑选 出的 、 明人认 为可 以公 开的 发 内容 , 这些参数不 一定是 最佳参 数 , 却都在专 利保护 范 围之 但 内; 对于有结 构特征的专利 申请 , 一般 要求发 明人提供 结构示 意图 , 而非产品加工图 , 避免将整个结构特征和盘托 出。 专 利是保护发 明人利益的一种排他性特权 , 它覆盖着发 明 人所发明的新技术 , 而这项新技术 的内容 已经公诸于世 。发 明 人的利益并不 产生 于它拥 有专利 , 而是 产生于专 利的实施 , 这 就需要通过技 术转 让来实现 , 即进 行专利许 可贸易 。 我国已经加人世界 贸易组织 , 人世 后 , 我们 要尽快 适应经 济全球化背景 下的现代市场经济 。中国的企业 , 特别是一些 中 小型企业要非 常重 视知识 产权 的保护 。中国人世谈判 首席代 表龙永图说 :中国‘ “ 人世 ’ 的最 大风 险是什 么? 是我们 不熟悉 规则 , 不做准备 。因为你 不知道规则 , 就不知什么事该做 , 么 什 事不该傲 , 更谈不上运用规 则保护 自己、 展 自己。企 业发展 发 ” 切不可忽略专利 的保护工作 。一些专家 和业者建议 , 企业在科 研立项 、 产品开发前应进行 检索查新 ; 在技术 产品进 出 口贸易 中应预先查 阅相关 的法律 条文 ; 在企业 改制 、 改造 中进 行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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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的一点认识
对专利的一点认识关于专利的思辨对于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来说,判断其是否侵权,目前唯一的理论标准是看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权威的做法就是:
将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看近似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落入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范围。

完全对号入座的,则构成侵权;如果其中有一项特征不符合,则形成缺项,不构成侵权。

这也是在目前专利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判断方法。

勿庸质疑,这种沿袭多年的判断方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市场仿冒产品的不断涌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乱,竞争产生无序,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得不到切实保护。

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切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
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所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手段、技能的提高;而根本原因在于:
认定专利侵权理论的简单化、陈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方法的简单化、平面化。

由此给专利权保护留下很大空间,也给不法之徒留下巨大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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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保护措施、手段的软弱和滞后。

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1998 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 ,状告淮阴 xx 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 专利侵权。

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
原告于 1993年 7 月 19 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节能型脉冲继电器的 93234366. X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 1994 年 4 月 8 日正式授予专利权。

被告 xx公司自 l995 年 8 月以来生产了 JLMDIIAT漏电可调脉冲继电器 (第二代) 和 JLMDIID(T) 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 继电器 (第三代) 两种侵权产品,并在湖南省内大量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近几年蒙受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371. 5 万元。

被告 xx 公司则辩称:
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文件记载,原告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有四个必要的技术特征。

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实质区别,被告产品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增设了二极管 D09 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显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最新资料推荐------------------------------------------------------ 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 xx 和江苏两级法院的判决却很有意思: xx 中级法院认为:
判断被告产品侵权与否,应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该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内容为准。

原告该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
一种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它包括底板(1)、外壳(3) 、接线端子(2) 、 (16) 、电子线路元件板(4) 、支撑筋(5) 、保险盒(13) 、 (14) 、由二极管 D03 至 D08 和变压器 B 增设次级绕组组成的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其特征在于灵敏继电器(17) 、节能电路板(22) 装在外壳(3) 内,灵敏继电器(17) 由继电器支架(18)通过固定件(19) 固定在底板(1) 上,节能电路板(22) 由电路支架(21) 固定在底板(1) 上;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 D09;控制电路由二极管D01、 D02,电阻 R0l、 R02,电容 C01,三极管 BG0l 和灵敏继电器 J2 组成的延时开关电路。

通过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告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 D09。

而现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在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 D09 二极管。

故被告的产品并末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所保护的范围、不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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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专利的侵权。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常德电控厂、苏大伟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 提出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两点:
一是专利中的二极管 D09 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二是被上诉人用2FU 保险管代替二极管 D09 系等同技术,故被上诉人构成专利侵权。

请求二审改判。

对此,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理由是:
1、二极管 D09 是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存在用 2FU 保险管代替二极管 D09 之事,两者是本质不同的两种物体,不是等同物。

故原判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江苏省高级法院通过将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JLMID(T) 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 继电器与上诉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认为:
前者缺少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 D09,但在二极管 D09 的相同位置,设有一保险管。

另外根据常德电控厂向国家专利局陈述的意见中所陈述的D09 为一高反压二级管,增设后的作用是当 Un=O 时也能始终保持 CJ
---------------------------------------------------------------最新资料推荐------------------------------------------------------ 线圈工作在原设计状态,效果既提高了工作可靠性,也大大减少了损坏率,故二极管决非可加可不加,是非加不可的,且作用非同小可这一内容,认定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二极管 D09,虽然其在二级管 D09 的相同位置设有保险管、但该保险管只起熔断保护作用,而二级管则是起反压保护作用,二者为非等同物,以 2FU 保险管替代二极管 D09 之说不能成立。

因此认为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齐全覆盖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专利权。

原审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此案中,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此案的判断原则和依据;二是专利的保护范围。

针对第一个问题,难道仅仅是外表看上去两个不同的元件以及它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吗?如果两级法院的判决真的据此做出,那真的有必要就此探讨一番。

因为:
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具体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二款)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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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指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异同。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新的技术方案,这也就是说它们都蕴含了一项或多项技术内容,都是以技术特征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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