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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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是为了满足一方当事人自己利益的需要,使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容易发生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一份完整的格式合同应该包括这样几个部分:合同标的及数量;价款及付款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解释合同的条款。

大部分格式合同都会包含这样一些内容:当事人信息;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订立日期;标的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检验期限;包装标准和方法;保险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些内容在合同法上被称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谓“合理的方式”就是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一般出现在以下几种场合:( 1)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 2)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范本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范本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范本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常常会遇到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范本。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范本合同,顾名思义,是一种标准的合同格式,通常由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制定。

范本合同在形式上相对固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合同双方遵守约定。

范本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因为模板中已经包含了重要的法律条款和约定。

然而,范本合同也有其局限性。

由于范本合同通常是为了适应广泛的情况而设计的,因此它们可能无法满足某些特定场景下的需求。

例如,对于复杂的合同条款和特殊的交易条件,范本合同可能不够灵活。

此外,由于范本合同是公开的,并且可能被多方当事人使用和参考,它们的保密性和独特性也有所削弱。

相对于范本合同,非范本合同范本则更加个性化和灵活。

非范本合同范本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条件来定制的,其内容和条款可以完全针对特定交易而设计。

这种合同的优点是灵活性强,适用性广泛。

它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并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双方的意愿。

然而,非范本合同范本也具有一些缺点。

首先,非范本合同范本的制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当事人可能需要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非范本合同范本的制定时间和成本通常更高。

因为它们是根据特定需求定制的,所以相比之下,制定一个非范本合同范本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虽然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范本在形式和特点上存在差异,但在实际应用中,它们可以相互结合使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在处理简单和标准的交易时,使用范本合同可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而在复杂和特殊的交易中,通过制定非范本合同范本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区别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区别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区别范本合同与非范本合同的区别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被用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关系。

根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我们可以将合同分为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两种类型。

本文将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范本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已经模板化并被广泛使用的合同文本。

这种合同通常由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草拟,并经过长期使用和验证。

范本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其标准化和通用性。

范本合同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中使用,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可靠性。

由于它是经过多次使用并得到专业认可的,范本合同通常被视为一种权威文件。

与范本合同相反,非范本合同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协商的结果而制定的合同。

这种合同特点在于其个性化和灵活性。

由于非范本合同没有既定的模板或标准格式,它的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意愿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变更。

非范本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彼此协商并达成一致,因此它更为灵活和个性化。

然而,由于缺乏标准化和专业性,非范本合同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争议。

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之间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形式上,也存在于其法律效力和操作性方面。

范本合同作为一种已经被验证和承认的权威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易于执行。

因为它们是在多次使用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范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通常经过深思熟虑和细致推敲。

与之相比,非范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可能较为复杂。

由于其个性化和灵活性,非范本合同可能会受到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然而,正因为非范本合同的个性化和灵活性,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更适用于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定协议的要求,在非范本合同中增加、删除或修改条款,以更好地适应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种个性化和灵活性使得非范本合同在商业交易和特殊合作中被广泛使用。

综上所述,范本合同和非范本合同在形式、内容、法律效力和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范本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通用性,易于执行,但缺乏个性化;而非范本合同则相反,个性化和灵活性更强,但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进行特定的合同签订,乙方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性质1.1 本合同为_______(格式/非格式)合同。

1.2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1.3 非格式合同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拟定合同内容的合同。

第二条合同目的2.1 甲方希望通过本合同实现_______。

2.2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合同内容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_______服务。

3.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合同价款4.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4.2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4.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五条合同期限5.1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5.2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6.2 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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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

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双方是可以改的。

我们到银行签、电信签的,保险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们有时候说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显对于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于非合同提供方的条款。

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二、格式合同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三、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如果是格式条款的,制定格式条款的⼀⽅,需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效的。

如果格式条款有歧义的,需要解释,那么,解释原则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解释。

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就格式条款发⽣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解释。

具体来说:第⼀,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的理解进⾏解释,⽽更应以⼀般⼈的理解进⾏解释。

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也就是说,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的真实意志。

第⼆,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常的、⼀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解释。

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的平均理解能⼒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不能主张该条⽂具有特殊含义。

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的对象本⾝是具有专门知识的⼈(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解释。

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解释。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格式合同和⾮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在合同的签订中,我们知道有格式合同和⾮格式合同,这也是⽐较常见的两种。

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这是⼤家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进⾏合同签订。

所以,本⽂将为⼤家进⾏相关的介绍,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合同和⾮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特定时期订⽴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当事⼈不能就合同条款进⾏协商;(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另⼀⽅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看完本⽂之后,对于两种格式的合同在区别上就清楚了吧,这也是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

⼤家要知道合同签订是很重要的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就要做好仔细的了解,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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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上述法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1、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2、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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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

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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