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政策的原则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作者:周文迪熊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产生,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呼唤着轻罪处理机制的创新;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全面的恢复正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从整体上提高效率等刑事政策价值。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9-03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具体要求(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时代精神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官方的权威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在理论界,高铭暄教授认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马克昌教授在考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形成过程的基础上,提出:“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刑事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格,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处罚轻重适宜,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陈兴良教授则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宽”“严”“济”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
根据学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罪案件实行宽大处理,对重罪案件严厉处理,并且根据案情做到宽严有度;在宏观政策上,宽与严之间应该做到均衡与互补。
调解制度

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
谢谢!
专业调解机构制定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选定。调解员由专业调解机 构聘请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工程承包、运输、保险、法律等领 域内具有专门知识及实际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可以通过 法院的司法确认或者申请仲裁机构出具和解裁决书获得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 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的方式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务纠纷进行的
调解制度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人民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缓解当事人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中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意义尤显突出。
本文对如何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作一点阐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构建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在实践中兴起的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所具有的实践价值,我国各地对刑事和解机制已有了相关的探索和实践,却仍未制度化。
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本土色彩的刑事和解机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第一是公平自愿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尤其是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倡导下的和解,检察人员主观上要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于被害人或者加害人任何一方,这样才能使得和解的后果比较客观,不会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
另外,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自愿接受的,不能有任何一方出现被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否则和解必须作废。
第二是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
由于刑事和解的弹性比较大,就给了主持和解的人员较大的权力,但由于个案的五花八门使得这种权力无法在实体上予以详细的规定,实际上刑事和解的性质就和具体的实体发法律规定相矛盾,因此,如何制约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刑事和解程序并予以严格执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是各司其职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一家来唱独角戏的话,司法资源是不够的,必须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街道、居委会等行政部门来执行。
首先是和解中民事部分的调解,应当交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就现行的行政体系来,基层政府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是担当这个任务的最佳人选。
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一般都是当地的居民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对当地的人民和民风比较熟悉,可以就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进行积极协商。
论刑事和解制度设置的原则和程序

刑事 和解制度是典 型的刑 事契 约, 其通 过司法 机
关 的监 督和确认来 保证纠纷解 决 的有 效性 、 法性 和 合 正 当性 , 既实现 了国家对 于刑事犯罪 活动进行 追诉 的 刑罚权 威 , 又充分 实现 了被 害人 和加 害人之 间的利益 最大化 , 保证了当事人对案件解决方式 的 自主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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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事 和解 制 度 设 置 的原则 和程 序
田圣斌 , 琰 子 , 家 富 石 周
( 国地 质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摘
要 : 事和 解制 度作 为刑事契约 的典型形 态, 刑 是平衡被 害人 、 害人和 国家三方利益 的新 型纠纷解决机 制。 加
收稿 日期 :O 9 O — 1 20一 5 3
损失? 等 问题 。 ” 其宗 旨在 于实人 民检 察 院 项 目“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研 究 ”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重 点 课 题 “ 害人 权 益 保 障研 究 ” 湖 宽 ; 被 。 作 者 简介 : 田圣 斌 (9 7 , , 16 一) 男 湖北 省 荆 州 市 人 , 国 地 质 大 学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诉 讼 法 、 权 法 和检 察 权 。 中 主 人
既是 国家 职能多元化 的现实要求 , 也是人 权理论 发展 的当然结果 , 更是对被害人诉权 的法律尊重 。 () 1 刑罚 的任务在 于实现 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 ,
探索和适用 , 政府开始 从单一 的国家控 制犯罪 的管理
模式转 向国家 和社会联 手控制犯 罪的 管理模 式 , 将一 部分刑事 司法 权从 国家还 给社会 ( 也就是还 给被害人 或是 民间力量) 有助于增 强公 民参与司法的热情 。 ,
案件调解优先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调解优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依法解决纠纷。
”这一规定为调解优先的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即调解优先,诉讼为后。
3.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调解程序,如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5. 行政复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三、调解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1.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方式、调解期限等。
调解程序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该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1、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履行自身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工作任务。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着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完全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犯罪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决纠纷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继承中国调解优良司法传统并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和制度。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用了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1.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些规定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今后刑事和解制度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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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政策的原则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含义及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宽缓处理,有的称为“刑事和解”,其基本内容是:经由办案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主持,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提供特定服务和宽恕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
可以看出,所谓刑事和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
与自诉案件的和解不同,在公诉案件的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可能间接影响刑事部分的处理),而不是刑罚权。
有观点认为,有些刑事和解案件通过赔偿,终止了追诉或者免除了刑罚,就是“以钱赎刑”。
其实,和解和“以钱赎刑”是两个问题。
和解中的赔偿问题仅仅是民事部分的问题,之所以不追诉或免除处罚,是因为行为人本身悔罪情况好且危害小,不能与用钱买刑划等号。
即使是在严重犯罪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
偿达成协议,犯罪行为人认罪悔过,在判刑时从轻处罚,也主要是考虑其悔过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情况,而不是金钱与刑事处罚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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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和解与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构成刑事法上的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认定犯罪和刑罚必须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依据;程序法定原则要求限制、剥夺人的权利,必须依据法律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可知,它产生于对中世纪刑罚权无节制扩张和滥用的斗争之中,所以,罪刑法定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其消极的意义,是对“入罪”,即追诉与定罪的限制,而不是对“出罪”的限制。
就是说,如果定罪,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反之,法律有规定的,则未必一律定罪处罚。
在这一点上,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并不矛盾。
其次,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被视为积极意义上的罪刑法定。
应当说,该规定是一项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在将其贯彻于具体案件而对犯罪人定罪处刑时,也要受到其他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约。
譬如,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使依照刑法条文规定本来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再被追究;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追诉机关行使裁量权而结束追诉程序,
就不再发生法院定罪量刑的问题。
因此,在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中,由于符合法定条件而撤销案件、不起诉、从宽适用刑罚,与罪刑法定该方面的含义也并不必然冲突。
当然,在实践中,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过窄而对和解案件适用不起诉掌握上过宽乃至突破法定条件的问题,这是具体刑事案件和解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问题,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
对于和解案件适用不起诉掌握上过宽乃至突破法定条件的问题,可以通过规范不起诉的适用、纠正违法不起诉或者修改法律而解决。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最后,从程序法定的原本意义来看,其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在拘捕、搜查、定罪处刑等方面的滥用而提出的程序要求。
这一点,在有关国家及联合国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追究犯罪方面更具有谦抑性,而不是扩张或滥用其权力,因而并不必然构成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违反。
当然,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法律原则相抵触。
三、刑事和解与罪刑相适应
个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身危险性的具体体现。
与此同时,刑罚并不是机械式的处罚,刑罚个别化原则提出了应当将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结合起来考虑。
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
用”中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情形。
这些刑罚运用的原则中,在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譬如关于自首、立功、累犯的规定等。
因此,刑罚的基础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
一般说来,因刑事和解而结束追诉程序的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是很严重,通过行为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也表明他的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基本上不存在或者说大大降低了;即使罪行本身较为严重,如果行为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也表明行为人为消除犯罪后果、恢复社会秩序作出了努力,反映其反社会性、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对其在量刑上从宽处理,是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
因此,刑事和解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运用原则并不矛盾,相反,它更有利于刑罚运用原则的全面贯彻。
总结大全/html/zongjie/
四、刑事和解与诉讼公正
一般认为,普通程序是实现诉讼公正的保障,普通程序所遵循的严格规则和具体程序为诉讼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有效手段。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以准确发现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的。
刑事和解重在修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强调对被害人的补偿和犯罪者重归社会。
在事实认定上,由于当事人双方以和解为目的,通过沟通、交流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尽管双方对基本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因和解的需要,失去了准确发现真相的动力。
在法律适用上,加害人和解的动力之一,便
是避免犯罪标签,或者获得较为有利的刑罚。
因此,刑事和解虽然顾及实体公正,但不将实体公正作为其基本目标。
就程序公正而言,正式司法程序中赋予被追诉人的各种程序保障,也与刑事和解方式的简便性和效率性有诸多不同。
然而,刑事和解并非必然排斥实体公正和程序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