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作协议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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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合作、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就拟成立“西安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创业,共谋发展

第二条公司名称:西安鑫隆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条合伙经营时间、项目和范围:

1.合作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50年12月30日

2.合作项目和范围:食品饮料系列及衍生产品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公司性质

1.法定代表人:

2.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公司性质: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股东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出资可以根据协商意见,按公司运作需求分期分批支付。在没有超出入股要求金额的前提下,必须在15日内给付公司账户。

2.在公司账户开户前,该资金存放于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附近或另行提供)。公司开业后,改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同时该账户继续用于有关公司的各项款项往来。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人拿5000元作为公司运营资金,待公司注册成功,开具一般账户,剩余资

金15日内汇入公共账户。否则前期资金不予以退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

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所占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所占股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特别协议:入伙后三年内不得退伙。三年后依照以下办法: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合同到期后,合伙人可以自由退伙。并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合伙公司需与退伙人一个月内结清账目(经合伙企业与退伙人达成协议的除外)。

(三)出资的转让。

三年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经济或其他出现重大变故时另行协商决定)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公司重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总经理,任期3年。

2.第一届以占股多的合伙人为第一任当然“执行总经理”,即闫福林为本公司第一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对外签订合同;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须有其他非连带关系股东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1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各方股东报备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公司其他股东为当然“监事”,负责:

(1 )对执行总经理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 )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执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执行总经理和监事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 )拟由公司为股东,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各方股东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公司章程处理。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各方股东一致同意,每半年进行一次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严格按照各项计划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改变预算支出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各方股东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各方股东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由各方股东签字认可备案。

第十条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年的元旦分取上一年的利润;

(2)分红的数额:预留25万的活动资金后,拿出80%勺利润按股份分红(前两年利润人均分配),20% 利润作为销售人员奖励,按业务量的比例分配。

(3 )对于公司分配任务不能完成者,按时不能到位者(特殊情况与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处罚在利润分红的20%-100%(公司会决定)。最高可收回其股份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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