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pe管的安全间距

pe管的安全间距
pe管的安全间距是指在使用pe管进行工程施工时,各个管道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安全运行和维护。
这个安全间距的考虑主要是为了避免管道之间的相互干扰和损坏,同时也考虑到了人员操作和维护的方便性。
pe管的安全间距需要根据管道的直径和使用环境进行合理的规划。
一般来说,较小直径的pe管,如小于50mm的管道,安全距离可适当缩小,以节约空间。
而较大直径的pe管,如大于100mm的管道,则需要考虑更大的安全距离,以保证施工和维护的顺利进行。
pe管的安全间距还需要考虑到管道的使用环境。
例如,在地下敷设的pe管道中,为了防止管道被压坏或破损,安全间距需要增加。
而在室内敷设的pe管道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安全间距。
pe管的安全间距还需要考虑到人员操作和维护的方便性。
为了方便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维护,管道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以便于人员进入和操作。
同时,也要考虑到管道的维修和更换,保证有足够的空间进行相关工作。
pe管的安全间距在工程施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理规划和设定安全间距,不仅能够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和维护,还能提高施工效率和工作人员的操作便利性。
因此,在进行pe管工程施工时,必须认真考虑和遵守安全间距的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天然气管道与各种设施安全距离知多少?

天然气管道与各种设施安全距离知多少?一、随着地方经济飞速发展,管道沿线施工活动增多,管道周边地方建设各种设施增多,为了管道与周边设施安全运行,管道与各类设施间距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与其他管道交叉时的距离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小于0.5m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同的最高绝缘等级。
2、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的距离管道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3、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敷设时控制的最小距离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4、与各种电力接地装置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与埋地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同时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最小距离要求不得小于5米。
4、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
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墩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影响管道安全;7、与铁路并行时的距离输气管道与铁路并行管理规定:1、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离不应小于3米;2、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米;3、地上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米;4、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米。
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米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筑物2米以上。
8、与公路交叉时的距离油气管道与公路交叉管理规定:1、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2、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3、油气管道开挖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上方应铺设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
二、天然气管道:各种间距汇总地下燃气管道:(一)埋深要求(路面至管顶):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1.0米;2、埋在非车行道下时(含人行道),不得小于0.7米;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6米;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9米注: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可适当降低。
天燃气管道离民房的标准

天燃气管道离民房的标准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在居民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天燃气管道离民房的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天燃气管道离民房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安全管理。
二、天燃气管道离民房的安全标准1.距离要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天然气管道距离民房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这个距离根据地形地貌、管道压力等级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低压管道距离民房应大于10米,中压管道距离应大于20米,高压管道距离应大于30米。
2.地形地貌考虑在山区、丘陵地区,由于地形地貌复杂,天然气管道距离民房的安全距离应适当增加。
同时,管道敷设应避免穿越地震断裂带、滑坡等灾害隐患区域。
3.管道质量与检测天然气管道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缝钢管,并进行防腐、保温处理。
在管道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焊接、验收等标准。
此外,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4.应急措施准备燃气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
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三、我国相关规定与实践1.相关政策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城市燃气管道与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实际执行情况目前,我国各地在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基本能够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管道安全距离。
但在部分地区,受地形地貌、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影响,仍存在安全隐患。
3.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的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要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四、建议与措施1.提高民众安全意识通过社区宣传教育、燃气企业培训等方式,提高民众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是指在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场所设置燃气管道时,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根据《城市燃气设施安装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燃气管道应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一定的水平和垂直的间距,以防止燃气管道的分布抬高地下管线的风险。
其次,按照相关规定,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般情况下,设置燃气管道的管廊、井道、隧道等建筑物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以确保
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此外,燃气管道还应与电缆、电线等设施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并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以防止燃气管道被其他设施损坏导致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在交通干线方面,燃气管道与道路之间也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一般情况下,设置燃气管道的地下通道与道路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0m,以确保燃气管道不受交通事故等外力破坏。
当然,在具体的燃气管道设计和安装中,还需要考虑地质条件、用气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全距离。
此外,为了确保燃气管道运行安全,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安装防撞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等。
总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是为了防止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建筑物、设施以及交通干线等发生碰撞、损坏等情况,从而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不得随意违规操作。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的标准研究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的标准研究目前,在油气管道建设中的安全保证有两种指导思想:一是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它的原则是严格控制管道及其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用控制管道的强度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目前欧美各国多采用这种设防原则;二是控制安全距离,如前苏联的“大型管线”设计标准,它虽对管道系统强度有一定的要求,但主要是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以此对其提供安全保证。
我国管道工程初建期,管道的安全保证基本上沿用前苏联大型管线设计模式,埋地管道与居民点、工矿企业和独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0年代参照美国国家标准ASME B31.8,按不同地区等级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做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开始地区等级是以建构筑物的安全防火类别为基础,相应的划分出四类地区等级,后来是按居民密度指数来划分。
欧美国家输气管道设计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是随着公共活动的增加而降低管道应力水平,确定地区等级、并使管道设计与相应的设计系数相结合,即增加管道壁厚,以强度确保管道自身的安全,从而对管道周围建筑物提供安全保证。
下面主要从管道与建(构)筑物、管道与电力线、管道与铁路、管道平行敷设的距离等方面阐述国内外标准的差异。
1管道与地面建筑物间距1.1国内标准现状GB 50253-2003(2006年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参考GB 50253,同时兼顾管线自身安全和对第三方人员安全,在该设计规范第4章4.1.5节中规定了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规定如下:(1)原油、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2)原油、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3)原油、液化石油气、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及公路平行铺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4)原油、液化石油气、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4. 1. 9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7.1.5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7.2.2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压力试验安全距离要求

管道压力试验安全距离要求管道压力试验是指在管道安装、维修或改造完成后,为了检测管道系统的密封性和耐压性能,在一定压力下进行的试验。
这种试验在工程施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完整性,需要遵循一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管道压力试验过程中的压力是通过加压装置施加的,可能会导致管道爆裂、泄漏等安全事故。
因此,为了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的要求是根据管道的直径、试验压力以及管道材料等因素来确定的。
安全距离的计算是为了防止试验压力造成的可能危险情况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
一般来说,安全距离是指人员和设备远离试验现场的最小距离。
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安全距离:安全距离 = (K1 × D × P)/ K2其中,K1和K2是与管道材料相关的系数,D是管道的直径,P是试验压力。
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确保安全,通常会根据经验对安全距离进行修正。
修正的依据是试验压力的大小、管道的材料和直径以及试验现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修正后的安全距离可能会比计算值大一些,以确保更高的安全性。
除了安全距离的计算,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前,需要对试验现场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杂物、障碍物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2. 在试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试验压力超过管道的承载能力。
3. 在试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试验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在试验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管道压力试验是保证管道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需要合理计算安全距离,并在试验现场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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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1.0.2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1.0.3.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1.0.3.2. 电力行业的管道;1.0.3.3. 长输管道;1.0.3.4. 矿井的管道;1.0.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1.0.3.6.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1.0.3.8. 城镇公用管道。
2.1.1 A1类流体category A1 fluid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人体接触时,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
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I级(极度危害)的毒物。
2.1.2A2类流体category A2 fluid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
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Ⅱ级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2.1.3B类流体category B fluid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2.1.4 D类流体category D fluid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和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
2.1.5. C类流体category C fluid系指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
8 管道的布置8.1 地上管道Ⅱ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8.1.5 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6.6m;(2) 铁路轨顶以上≥5.5m;(3)道路推荐值≥5.0m;最小值 4.5m;(4) 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4.0m;(5)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3.2m;(6) 人行过道,在道路旁≥2.2m;(7) 人行过道,在装置小区内≥2.0m 。
(8) 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1)至铁路轨外册≥3.0m;(2)至道路边缘≥1.0m;(3)至人行道边缘≥0.5m;(4)至厂区围墙中心≥1.0m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3.0m ;(6)至物门窗的建筑物外墙≥1.5m。
8.1.7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
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m。
8.2 沟内管道8.2.1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8.2.1.1 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
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
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结构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2.1.3 避免将管沟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 本规范第8.1节中有关管道排列、结构、排气、排液等条款也适用于沟内管道。
8.3 埋地管道8.3.1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的规定。
8.3.2 管道与管道及电缆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8.3.6管道与电缆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5m。
电缆宜敷设在热管道下面,腐蚀性流体管道上面。
8.3.7 B类流体、氧气和热力管道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25m;C类及D类流体管道间的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15m。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版》GB50253-2003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7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
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lm。
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l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4.1.6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 ^-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
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4.1.8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规定。
4. 1. 9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4.1.10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注:1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 以外。
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