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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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
1.保险概念:
保险是指一种商业保障,它是指当承保人承担有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
事故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过程及其产生
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基本上,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
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约定,以期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分类:
根据不同的保险客体及保险标的物,保险可以按如下分类:
(1)财产保险。

指为保障保险标的物的财产价值,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包括建筑物险、机动车险、船舶险、货物险等等。

(2)责任保险。

指由于商业活动产生的责任而出现的损失,保险人
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有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企业责任险等。

(3)人身保险。

指保障人身安全,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主要有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抚慰、补偿。

3.主要保险合同:
(1)普通保险合同:指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形
成的单一保险关系,并属于把此类保险关系不受保险法规限制的概念。

保险学基础知识总结

保险学基础知识总结

《保险学基础知识总结》一、保险的定义与本质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它通过集合众多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将个体面临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群体中,从而降低单个个体的损失程度。

保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涉及到经济补偿和资金运作。

2. 互助性:众多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体现了互助共济的精神。

3. 法律性:保险活动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 科学性:保险的费率制定、风险评估等都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

二、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1.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保障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 信用保险则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健康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

- 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

(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1. 强制保险: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自愿保险: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自愿选择购买的保险。

(三)按照保险经营主体分类1. 公营保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经营的保险。

2. 民营保险:由私人或企业经营的保险。

三、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要素1. 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知识重要基础知识点

保险知识重要基础知识点

保险知识重要基础知识点
保险知识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门知识,它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生活安全。

以下是保险知识的重要基础知识点:
1. 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一种个人或企业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来获得在意外事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风险发生时得到经济赔偿的方式。

2. 保险的作用:保险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在遭受意外风险时减轻经济损失,并提供某种程度的安全感。

它对于个人和企业的财务规划和风险管理非常重要。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的条款、保险金额、保费以及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详细了解合同内容。

4. 保险分类: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别。

人寿保险主要关注个人的生命风险,而财产保险则关注个人或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统计数据确定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不同的风险等级和保额将对保险费率产生影响。

6. 保险金赔付:当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理赔。

7. 保险监管:保险业是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各国都设立了保险监管
机构来监督保险公司的运营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是保险知识的重要基础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选择和使用保险产品,实现财务规划和风险管理的目标。

保险学知识

保险学知识

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交通强制险是第三方责任险)3、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4、保险制度:是指个人平时付出很少的代价给保险机构,一旦其本人或家属遭遇意外事故损害无法应付时,由保险机构付给相当数量的补偿费用,使其应付事故的能力增强的一种社会共济制度。

5、保险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7、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按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

9、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10、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二、解答题1、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共同点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

(2)区别①目的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欺诈坑骗、图谋暴利。

②手段不同。

保险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风险为原则,以转移风险为动机,以大数法则为计算风险损失的科学依据;赌博是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全以偶然性为前提。

③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或减少; 赌博的结果变确定为偶然,是风险的创造与增加。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一、保险学的定义保险学是研究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学科,主要涉及保险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内容,旨在使用相应的保险手段去控制或减少风险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2、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3、保险标的:主要是要保险的财产、权利或有价值的负债;4、保险期间;5、风险事故的发生;6、保险金额和一般条件;7、保险费;8、声明等;9、保险责任和责任范围;10、投保单;11、保险单等。

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性标的:主要指人身和财产的具体细节;2、权利性标的:主要指投保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延续性;3、责任性标的:指投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承担的义务等。

四、保险条款1、投保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关于投保的条件、责任及其它约定的条款;2、保险责任条款:约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3、保险金额条款: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免赔率及免赔基数来确定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及其范围;4、免责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引起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情况;5、解除条款: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终止事宜的条款;6、费用条款:保险费以及赔偿支付的费用等。

五、保险实务1、投保前的准备工作:需要对投保的标的和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及时了解投保的标的和风险的近况及其变化;2、投保期间的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对标的的风险状况及其对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被投保的事故的发生;3、赔偿实务:被投保的事故发生后,需要根据投保的标的及其条款进行相应的认定和赔偿;4、保单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可能需要根据变更的投保要求进行保单的变更,以确保投保人的合法利益;5、终止实务:终止保险合同过程中,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终止指引进行终止操作,以确保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学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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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风险: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2.可保危险条件: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物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3.保险的定义三要点: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财务转移机制。

4.保险与赌博的区别:赌博增加危险,保险是危险的转移;保险无法获利;保险要求投保人对投保对象必须有可保利益。

5.性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危险转移层次:原保险和再保险;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复合保险:保险金额超过标的实际可保价值;反之为重复保险)实施方法: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保额确定方式: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6.保险职能:分担危险;补偿损失7.保险派生职能:融资;防灾防损;分配C21.最大诚信: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2.重要事实: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3.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

4.告知:回答告知(我国)5.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6.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性质: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额依据;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利益7.我国:“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相结合。

8.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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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概念
保险是一种基于风险的金融保障,它是一种以费用代价向保险人换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以补偿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

二、保险的历史
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像中国古代、古埃及等都已经有了保险体系,但直到18世纪末才出现了现代保险制度。

林肯总统于1868年签署了《国家保险法》,实行了正式的联邦保险制度,这正式定义了美国联邦保险制度的开始。

三、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的保障范围分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通常有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旅行险等;
(2)财产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财产、责任及不可抗力风险,通常有财产险、责任险、工程险、火险等。

2、按保险期限分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一次性保险:按单次事件,一次缴纳保费,只限一次保险期限的保险。

(2)续期保险:按循环事件,每一次保险期限后缴纳保费续约,实施多次保险的保险。

四、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根据保险法规的书面合同,由于双方同意的一般性保险条款以及特别保险条款所组成的规范合同。

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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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点总结大全保险是指在发生特定风险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活动。

保险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具有社会保障、风险补偿和资源配置功能。

保险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常见的保险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知识。

一、保险基本概念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一种有偿风险转移的商业活动,通过合同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

2. 保险的特点:互助性、有偿性、风险转移、合同约束、不确定性、共济性、合理性等。

3. 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障、风险补偿、资源调配、鼓励节约等。

二、保险经济学基础1. 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是指个人或企业因风险而产生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包括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风险。

2. 保险供给:保险公司为满足社会公众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3.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对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控制和转移的过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保险产品种类1. 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庭财产险、商业财产险等,主要保障财产损失风险。

2. 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风险。

3. 责任保险:包括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主要保障因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责任风险。

4. 信用保险:包括信用风险保险、保证保险等,主要保障企业信用风险。

四、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要素。

2. 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3.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或违背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保险费率1. 保险费的组成:保险费是保险人为承担风险所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主要由纯保费和费用开支组成。

2. 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风险的发生概率、损失的程度、管理费用等因素确定的一种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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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一、风险的含义、基本构成要素、分类风险的概念: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3中,能够区分3种风险因素风险的分类:1、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2、按风险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纯粹风险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职能、程序三、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保险是风险的管理方式思考:为什么在保险学中要用大量篇幅讲风险的内容?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风险变化是保险的依据风险变化影响保险的利益保险是管理风险的工具第二章保险的概述一、保险的含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基本职能、派生职能宏观和微观作用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五、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国外的和中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保险财政化的过程(保险史),中国将来保险趋势(数据说明,WTO后保险面临的挑战)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违反这一原则的后果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对保险人的约束。

1、告知的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双方应就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告知对方。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我国一般采取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内容A,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B,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D,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E,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形式按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作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的行为。

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批单中。

默示保证则是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或法律确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内容。

3、说明的含义此处说明义务指的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即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4、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明示弃权就是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放弃解约的权利;默示弃权就是默认放弃解约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力。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含义《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已享有的利益,包括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包括盈利收入、租金、运费收入、利息。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等。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

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和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

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但必须存在经济关系。

(4)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合作经营者等等。

4、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1)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节近因原则案例:一艘装有皮革和茶叶的船舶遭遇海难,致使海水渗入船舱,皮革发生腐烂,虽然海水未直接接触茶叶,但由于腐烂皮革之恶臭,使茶叶串味变质,保险公司对茶叶的损失是否会赔偿?分析:海难对皮革和茶叶的损失均属于近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和茶叶变质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中间未中断,也未介入其他任何危险因素。

因为海难作为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赔款,以补偿保险人的皮革和茶叶损失。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

简单讲,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明确责任归属,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要点:1、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2、保险人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一: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的话,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获得充分的补偿;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能够保全其应得的经济利益或使受损标的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任何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都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要受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个量的限制,而当三者金额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三者中最小者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获的额外利益。

注: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也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要要求和结果。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的概念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权力代位的内容(1)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3)保险人在获得的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拥有的转让权利为限(4)代位求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5)被保险人不能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6)保险人不能对自己的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7)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

(8)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3、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所有权的代位。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一是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如果接受这一要求,被保险人签发委付书给保险人,委付即告成立。

二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偿性合同:如财产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1、投保人(1)投保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 保险标的是合法的;2. 保险标的是可以估价的;3. 只保现实利益,不保预期利益;保险只保现实利益,不保预期利益。

4. 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12条和第3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谁可以为谁投保?1. 本人本人自己对自己当然有利益关系;所以可以投保。

2. 父母、配偶、子女这样的直系血亲;3. 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4. 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雇主和雇员)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有死亡责任的保险业务,保额限定只是他所有借款和利息的总额,不能高过这个额度。

2、被保险人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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