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点总结材料
保险学基础知识总结

《保险学基础知识总结》一、保险的定义与本质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它通过集合众多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将个体面临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群体中,从而降低单个个体的损失程度。
保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涉及到经济补偿和资金运作。
2. 互助性:众多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体现了互助共济的精神。
3. 法律性:保险活动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 科学性:保险的费率制定、风险评估等都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
二、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1.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保障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 信用保险则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健康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
- 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
(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1. 强制保险: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自愿保险: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自愿选择购买的保险。
(三)按照保险经营主体分类1. 公营保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经营的保险。
2. 民营保险:由私人或企业经营的保险。
三、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要素1. 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学备考资料

《保险学》复习资料一、简答题部分:1.风险管理与保险旳关系(P16)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无论上在理论渊源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着密切旳关系。
一方面,从两者旳客观对象来看,风险是保险存在旳前提,也是风险管理存在旳前提,没有风险就无需保险,也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另一方面,从两者旳措施论来看,风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等数学、记录学原理昨其分析基础和措施旳。
再次,在风险管理中,保险仍然是最优先旳措施之一。
2.再保险旳作用(P350)通过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减轻觉风险对保险人旳压力;扩大承保能力,保证业务旳稳定发展。
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旳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当风险。
限制责任:1、限制每一种风险单位旳责任;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旳责任合计;3、限制全年旳责任合计。
扩大承保能力,增进保险业旳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3.可保风险旳抱负条件(P21)第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第二,独立、同分布旳大量风险标旳。
第三,损失旳概率是可以被拟定旳。
第四,损失是可以拟定和计量旳。
第五,损失旳发生具有偶尔性。
第六,特大劫难一般不会发生。
4.保险产品旳购买原则(P114)第一,进行风险评估,拟定购买计划。
第二,注重高额损失。
第三,充足运用免赔方式。
5.再保险与原保险旳联系与区别(P352)联系:从合同旳关系上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旳存在为前提旳,因此,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旳联系:1.再保险人旳责任以原保险人旳责任为限。
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步失效。
3.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步,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当将原保险合同中旳投保人(被保险人)旳声明及保障旳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
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错漏掉、误报、隐瞒有关风险旳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解除再保险合同。
区别:再保险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旳合同,并非原保险合同旳从合同,两者之间有着明显旳区别:1.合同旳当事人不同。
保险学重点知识总结~(精)

C11.风险: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2.可保危险条件: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物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3.保险的定义三要点: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财务转移机制。
4.保险与赌博的区别:赌博增加危险,保险是危险的转移;保险无法获利;保险要求投保人对投保对象必须有可保利益。
5.性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危险转移层次:原保险和再保险;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复合保险:保险金额超过标的实际可保价值;反之为重复保险实施方法: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保额确定方式: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6.保险职能:分担危险;补偿损失7.保险派生职能:融资;防灾防损;分配C21.最大诚信: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2.重要事实: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3.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
4.告知:回答告知(我国5.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6.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性质: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额依据;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利益7.我国:“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相结合。
8.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及其运作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保险的历史、定义、原则、分类、合同、赔偿、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和归纳保险学的主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学的原理。
一、保险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转移自身某种或者某些风险的社会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基本原则1)大数定律: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大量参与,具有更好的风险分摊和更加准确的风险预测能力。
2)互助共济原则:保险是一种集体风险转移的方式,参与者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互助和共济。
3)契约精神:保险合同具有契约性质,合同的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的分类2.1 按保险对象划分1)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等风险。
2)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2.2 按风险类型划分1)寿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如人寿保险、意外险等。
2)财险:主要保障财产安全,如车险、火险、健康险等。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类型3.1 保险合同的要素1)合同当事人: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身份和权益。
2)保险标的:指合同中具体约定的保险对象。
3)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风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4)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5)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3.2 保险合同的类型1)定额型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合同。
2)浮动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四、保险赔偿的原则和方式4.1 保险赔偿的原则1)实际损失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赔偿。
2)最大限度原则: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赔付。
3)恢复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促进被保险人恢复受损的状况。
4.2 保险赔偿的方式1)一次赔付制: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次性给付赔款。
保险学重点归纳

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 .: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可变性。
:风险因素(实质、道德、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损失。
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损失。
:①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②按风险的载体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③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①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是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 ) :避免、预防、抑制、分散;②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 (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 :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风险必须是①纯粹的;②偶然的;③意外的;④大量的;⑤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①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②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③资金融通功能;④社会管理功能。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①按保险性质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②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又称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①双务合同;②补偿性合同;③射幸性合同;④附和合同;⑤个人性合同;⑥条件性合同;⑦最大诚信合同;⑧要式合同。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一、保险学的定义保险学是研究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学科,主要涉及保险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内容,旨在使用相应的保险手段去控制或减少风险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2、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3、保险标的:主要是要保险的财产、权利或有价值的负债;4、保险期间;5、风险事故的发生;6、保险金额和一般条件;7、保险费;8、声明等;9、保险责任和责任范围;10、投保单;11、保险单等。
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性标的:主要指人身和财产的具体细节;2、权利性标的:主要指投保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延续性;3、责任性标的:指投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承担的义务等。
四、保险条款1、投保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关于投保的条件、责任及其它约定的条款;2、保险责任条款:约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3、保险金额条款: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免赔率及免赔基数来确定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及其范围;4、免责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引起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情况;5、解除条款: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终止事宜的条款;6、费用条款:保险费以及赔偿支付的费用等。
五、保险实务1、投保前的准备工作:需要对投保的标的和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及时了解投保的标的和风险的近况及其变化;2、投保期间的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对标的的风险状况及其对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被投保的事故的发生;3、赔偿实务:被投保的事故发生后,需要根据投保的标的及其条款进行相应的认定和赔偿;4、保单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可能需要根据变更的投保要求进行保单的变更,以确保投保人的合法利益;5、终止实务:终止保险合同过程中,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终止指引进行终止操作,以确保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一、保险概念
保险是一种基于风险的金融保障,它是一种以费用代价向保险人换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以补偿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
二、保险的历史
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像中国古代、古埃及等都已经有了保险体系,但直到18世纪末才出现了现代保险制度。
林肯总统于1868年签署了《国家保险法》,实行了正式的联邦保险制度,这正式定义了美国联邦保险制度的开始。
三、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的保障范围分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通常有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旅行险等;
(2)财产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财产、责任及不可抗力风险,通常有财产险、责任险、工程险、火险等。
2、按保险期限分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一次性保险:按单次事件,一次缴纳保费,只限一次保险期限的保险。
(2)续期保险:按循环事件,每一次保险期限后缴纳保费续约,实施多次保险的保险。
四、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根据保险法规的书面合同,由于双方同意的一般性保险条款以及特别保险条款所组成的规范合同。
保险学整理

保险学整理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形下,在特定的时期内,某种缺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缺失组成〕2.风险的分类:要紧考虑如下两种分类。
(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1〕财产风险:风险的发生导致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从而使财产所有人遭受缺失的风险。
2〕责任风险: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过失导致他人财产缺失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3〕人身风险:指人们因早逝,疾病等缘故导致经济缺失的风险。
4〕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益人因义务人违约而造成的经济缺失风险。
(2)按风险性质:1)纯粹风险:指风险所导致的结果只有两种,即缺失或者无缺失,无获利可能。
2)投机风险:风险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缺失、无缺失和盈利。
3.风险处理的要紧方法:1〕幸免风险:考虑到风险的存在,主动舍弃或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缺失的方案。
2〕预防风险:通过对风险的推测,事先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缺失发生的几率。
3) 抑制风险: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为了阻止灾难的扩大或蔓延减少缺失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4〕自留风险:关于缺失小或者频率低的风险采取自我承担的方式。
5〕转移风险:保险是风险治理中最重要最差不多的技术,是风险治理〔处理〕方法中最有效的手段,因为保险的机制解决了风险治理中碰到的最大难题—风险的不确定性。
保险能够以收取保险费为代价,最大限度地集中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进行推测,将单个风险单位面临的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总体上缺失的相对确定性,实现了风险缺失的均摊。
Ps: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进展是保险进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同时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治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运用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运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缺失或由此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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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一、风险的含义、基本构成要素、分类风险的概念: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3中,能够区分3种风险因素风险的分类:1、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2、按风险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纯粹风险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职能、程序三、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保险是风险的管理方式思考:为什么在保险学中要用大量篇幅讲风险的容?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风险变化是保险的依据风险变化影响保险的利益保险是管理风险的工具第二章保险的概述一、保险的含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基本职能、派生职能宏观和微观作用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五、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国外的和中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保险财政化的过程(保险史),中国将来保险趋势(数据说明,WTO后保险面临的挑战)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基本容、违反这一原则的后果主要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对保险人的约束。
1、告知的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双方应就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告知对方。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我国一般采取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容A,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B,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D,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E,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形式按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作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的行为。
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容,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批单中。
默示保证则是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或法律确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容。
3、说明的含义此处说明义务指的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即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容的义务。
4、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明示弃权就是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放弃解约的权利;默示弃权就是默认放弃解约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这种权力。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含义《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已享有的利益,包括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包括盈利收入、租金、运费收入、利息。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等。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
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和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
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但必须存在经济关系。
(4)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合作经营者等等。
4、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1)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节近因原则案例:一艘装有皮革和茶叶的船舶遭遇海难,致使海水渗入船舱,皮革发生腐烂,虽然海水未直接接触茶叶,但由于腐烂皮革之恶臭,使茶叶串味变质,保险公司对茶叶的损失是否会赔偿?分析:海难对皮革和茶叶的损失均属于近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和茶叶变质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中间未中断,也未介入其他任何危险因素。
因为海难作为近因是保险责任围,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赔款,以补偿保险人的皮革和茶叶损失。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
简单讲,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明确责任归属,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围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要点:1、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2、保险人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一: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的话,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获得充分的补偿;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能够保全其应得的经济利益或使受损标的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任何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都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要受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个量的限制,而当三者金额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三者中最小者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获的额外利益。
注: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也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要要求和结果。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的概念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权力代位的容(1)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3)保险人在获得的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拥有的转让权利为限(4)代位求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5)被保险人不能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6)保险人不能对自己的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7)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
(8)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3、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所有权的代位。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一是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如果接受这一要求,被保险人签发委付书给保险人,委付即告成立。
二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偿性合同:如财产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1、投保人(1)投保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 保险标的是合法的;2. 保险标的是可以估价的;3. 只保现实利益,不保预期利益;保险只保现实利益,不保预期利益。
4. 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12条和第3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谁可以为谁投保?1. 本人本人自己对自己当然有利益关系;所以可以投保。
2. 父母、配偶、子女这样的直系血亲;3. 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4. 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雇主和雇员)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有死亡责任的保险业务,保额限定只是他所有借款和利息的总额,不能高过这个额度。
2、被保险人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