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学重点

1. 教育法:广义上,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上,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2.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称教育法源,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秩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4.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对由教育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法律救济: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侵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6、教育监督:是国家对教育进行控制的一种形式,指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构的教育工作、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以促使教育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
7、仲裁: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8学校法人: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9学校法人的特点:一般特征:a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法人最基本的特点)b具备独立的财产(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c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责任独立承担)特殊性:a公共性(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是公共事业组织)b 公益性(学生不是商品不可买卖,学校法人是非盈利组织,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c教育性(学校法人的根本特性)10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复议申请的提出、复议申请的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教育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模拟题一、填空题(每空 1 分,)1 、教育法学的任务主要有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2 、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3 、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4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5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6 、有权进行教育立法的立法机构、经授权有权立法的国家组织、各种有权参与和实际上参与教育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总称是()。
7 、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8 、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9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10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1 、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
2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4 、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5 、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等五个步骤。
教育法学1

思考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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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及其特性。 如何理解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特点。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怎样学习教育法学?
6 案例分析: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 高中录取分数线时,对男女生分别划定不 同的分数线,男生640分,女生660分。并 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 640分,未达 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学习,属自费生, 要交1万元的费用。学校的这个规定合法 吗?
(三)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 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理论 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 原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 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我 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 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包括法律责任的含 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Nhomakorabea
在人类社会早期,推动教育发展的主 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进入学校接受 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教育与法律 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教育立法是在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 的。19世纪中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直 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进入20 世纪,开始广泛进行教育立法,加强对教 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健全教育行政系统。 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将发展与普及教育 规定为国家的责任,通过法律保证每个人 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与社会的相互作 用逐渐增强,教育开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 方面。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2特征: (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
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3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
【2017下】47、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 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 )
A、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B、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C、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D、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C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间 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和履行义务。
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1)权利分类: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 主体不同 (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五)权利和义务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
教育法学概述

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述第一节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一、教育法学及其学科性质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一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学是教育科学、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领域,是在教育科学与法学之间出现的一门边缘性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首先是法学科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科学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学科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照法律类别进行划分,可分为:(1)国内法学(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2)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攻击私法和伙计经济法等);(3)法律史学(包括法制史、法律思想史);(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在我国,一般将教育法作为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但是,教育法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也是法学科学与教育科学之间形成的边缘学科。
教育科学即包括其本体学科教育学,也包括与其他学科融合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如教育管理学、教育行政学、学校管理学等。
教育法学就是在教育科学与教育法学之间产生的边缘性学科。
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教育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正在逐渐确立。
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中,教育法学属于教育学的二级学科。
尽管归属于教育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教育领域,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也是其研究内容。
由于教育法学的这种学科性质,使得教育法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内容跨越了法学和教育学。
在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教育法学也吸收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一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因此教育法学就主要围绕教育法规进行研究。
教育法学是一个学科群。
根据教育层次的不同,我国的教育大致可以划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两个主要部分。
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法学研究的深入,教育法学也在逐渐向着更加专门化的方向发展。
高等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1、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4、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共8章63条)颁布及施行。
教育部人事司组编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999,是对95年颁布施行的《教育法》的阐释或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5、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治化、规范化;①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②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③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①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为依法治教的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②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③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及至教育行政法治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三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1、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P23):⑴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⑵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⑶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⑷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⑸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2、教育法制建设(P25):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治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3、教育法治建设的原则(P25):①社会主义原则②机会均等原则③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④程序法治原则⑤责任教育原则。
4、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可分两类、: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P3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本科《教育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二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形考任务二
(答案顺序可能会有变动,以文字为主,正确答案已标红加粗)
一、单项选择题(请点击你所选项目或该项目前的小圆圈,每题2分,共10分)
题目1
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选择一项:
A.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题目2
2. 从教育法的价值的功能出发,可将教育法的价值分为教育法的目标价值和()价值两大类。
选择一项:
A. 形式
B. 公平
C. 正义
D. 实质
题目3
3.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所发生的()关系与人身关系。
选择一项:。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泛指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只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5.教育法律关系: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7.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指受到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9.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的组织机构。
10.法律救济: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判决教育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救援。
12.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3.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4.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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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