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学位授予单元依法对达到必然学术程度或者专业技术程度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布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此中包罗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分按照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必然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必然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庇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罗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彼此关系的总合。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成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分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采纳各种办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有关行政部分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多种办法,开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打扫文盲制度:各级人民当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各种办法,开展打扫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打扫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打扫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测验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测验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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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1 教育法的含义(1) 教育法的定义(2) 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3) 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1.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 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 高等教育法基本原则1.3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1) 教育法渊源的含义(2)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6)自治条列和单行条例(3)教育法的体系1.4 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题和客体(2)教育法律关系(3)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和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1.5 教育权和受教育权(1)权利(2)教育权(3)受教育权(4)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2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2.1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1) 职业教育制度:概念和特征;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职业教育现状;(2) 成人教育:成人教育的概念和特征;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的发展趋势;2.2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 国家教育考试概述;(2) 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3)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3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1) 学业证书制度;(2) 学位制度;2.4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3.高等学校3.1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地位;法人地位;公法人地位;(2) 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3.2 高等学校的设立(1) 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2) 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3) 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3.3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 高等学校的权利教育法规定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2) 高等学校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4高校教师4.1 高等教师的地位(1) 高等教师的身份;(2) 高等教师的地位:高等教师的社会地位;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高等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4.2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 高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4.3 高校教师资格制度(1) 教师资格制度概述(2) 教师资格的分类与使用(3) 高校教师资格条件(4) 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5) 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4.4 高校教师职务制度(1)职务设置;(2)任职条件;(3)职务评审;4.5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1)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内涵和意义(2)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特点;(3)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形式;(4) 高校聘任的基本程序;(5) 高校教师聘任的合同;(6) 实行高校教师聘任制应注意的问题5 高校学生5.1 高校学生地位(1)高校学生的概念;(2)高校学生的地位;5.2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高校学生的权利;5.3 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1) 入学与注册;(2) 注册;(3) 转专业与转学;(4) 休学与复学;(5) 退学;(6) 毕业、结业和肄业;6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6.1 教育法律责任(1)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2)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3) 几种典型的教育法律责任;6.2 教育法律救济(1) 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2) 教育行政复议;(3)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4)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5) 教育行政诉讼;(6) 教育行政赔偿;(7) 教育民事诉讼;(8) 教师申诉制度;(9) 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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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指的是以大学及其他类似机构教育领域的学术教育为主要特征的教育,是完成更深入、更系统化学习的一种方式。
因此,高等教育也被称为“高等学位教育”。
随着教育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了解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从而逐渐增加了高等教育的法规。
高等教育的法规源自国家政策,涵盖了教育政策、招生政策、学术标准、教育体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各方面。
为了保证教育质量,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高等教育法规,并且越来越注重这些法规的实施。
由于高等教育法规的影响力十分深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1、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它涉及教育的经费,教学资金、科研资金的使用,以及教育的总体发展方向等内容。
只有当教育政策明确,才能促进高等教育更加全面、统一、有序地发展。
2、招生政策招生政策是有关学校在招收学生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
它定义了学校在招收学生时,有关学生条件、评审标准、报考要求等内容,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学校选拔到合格的学生,从而使社会获得更多的优秀人才。
3、学术标准学术标准是指高等教育学校为确保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所确定的有关在学习中的要求的规定。
它涉及学生的学习范畴、考试方式、考试成绩,以及在学习中的要求等内容。
只有当学术标准完善,才能确保学生的获得知识的质量。
4、教育体制教育体制是指政府实施教育政策时,所建立的制度,以实现教育政策的目标。
它涉及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机构、学校师资、教育资源等内容,各国都有自己的教育体制,这些教育体制是实施教育政策的重要基础。
此外,教育质量的维护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国家为维护教育质量,一般制定了有关教师资格、教师岗位、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高等教育的学术水平。
高等教育法规是一个国家在实施高等教育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它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它们既可以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也可以维护高等教育的质量。
进一步强调,高等教育法规也是改善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遵循高等教育法规,以确保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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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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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思考:1、法律思维是什么?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教育法特征一、教育法具有多重性和多级性●二、教育法调整对象具有多样性●三、教育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定性(围绕教育活动)●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处理方式上注重保护受教育者;注重保护教师特殊职业权利;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思考: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教育法性质目前国内主要观点:★1、行政法部门★2、文教科技法(智力开发法)★3、独立法律部门▲思考: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思考:1、“教育产业化”论点利弊。
2、教育公平(平等)问题。
3、农民工子弟受教育问题。
教育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或政府规章■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教育法内容1、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机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权内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种工作;组织、领导高校招生、科研与学术交流;管理留学生和教育外事工作;分配、检查教育经费。
2、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法体系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五层次:教育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此外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教育法制定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央与地方●二、立法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思考:1、如何审查和救济地方教育立法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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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引言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素质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是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高等教育法规的作用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作用如下:2.1 规范高等教育行为高等教育法规通过设定学校的入学标准、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学术研究规范等,对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它要求学校依法办学,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研究环境,确保学生接受到充实的学术知识和培养。
2.2 保障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规对学生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在就读期间享有公平的待遇、平等的机会和合理的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规定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并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例如学生的就业机会和实习机会。
2.3 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高等教育法规为高等教育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它规定学校应该遵守教育方针政策,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有效性。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要求,包括教师资格认证、学科设置、财务管理等,以确保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3. 高等教育法规的类型高等教育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3.1 基本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整体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它们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管理机构和原则。
这些法律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每个高等教育机构都需要制定和执行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以规范学校的内部管理和运行。
这些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的组织架构、教学计划、招生政策、质量评估等内容,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3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高等教育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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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
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要求,也反映了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2)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 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 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2-13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
1) 纵向结构:1、教育法;2、部门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5、政府规章。
2) 横向结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师;民办教育。
3. 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P191) 学校教育制度。
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针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特点而系统实施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规定了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和关系等。
2) 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免费的教育制度。
3) 职业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指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主要是对公民实施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4)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5)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6)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7) 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4. 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七部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5.教育法律关系由哪几部分构成?(P30-3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在我国,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和组织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此外,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教育法制的概念与特征P35三种含义: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认识、揭示教育法制。
2) 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这是对教育法制运行过程的概括。
3) 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这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的特征:1) 能有效保障国家教育权的行使与教育制度的贯彻执行;2) 能有效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3) 能有效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与师生合法权益;4) 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5) 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 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 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7.教育法制的意义和作用 (P41)教育法制建设是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教育法制的根本意义在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体来看有:1)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3)有利于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4)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8.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含义: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治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依法治教的要求: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2)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3)公正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4)廉洁奉公的教育执法队伍;5)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识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1)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校规必须透明、公开;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
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校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
9.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4一致性:1) 指导思想相同,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教育法是推行教育道德的工具,对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着积极作用;3)教育道德是维护和加强教育法的重要辅助措施。
区别:1) 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表现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等条文中,是由一定的机关依照一定得程序制定的。
教育道德则存在于教育工作的思想观念之中或形成社会舆论。
2) 调整范围不同:教育道德调整的关系比教育法调整的关系广泛得多,教育法只是调整教育领域中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绝大部分社会关系要由教育道德来调整。
3) 实现方式不同:教育法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同时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自觉遵守和支持。
教育道德的实现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教育力量来实现的。
34) 发展前景不同:教育法存在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
教育道德存在于全部人类社会中,主要依靠自觉纪律实现。
10.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一致性:1) 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现代国家调整和规范、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手段。
2) 两者在制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是一致的。
3)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条文化和具体化。
4)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党的教育政策一般也表现为国家的教育政策。
区别:1) 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政策是由政党、政府、有关的教育组织、教育机构制定的,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的。
政策的制定不一定要依照严格规范的程序。
而教育法律法规则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制定的。
2) 调整范围不同:教育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比教育法律更为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活动的各个领域,发挥广泛的作用。
教育法律一般调整教育上那些对国家和全体人民有直接和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如教育基本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3) 形式不同:教育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中有关教育的条款等,通过这些形式可以把教育政策具体化、条文化。
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党章和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以及党中央发出的指示、通知、意见。
4) 实施方式不同5) 稳定性不同11. 教育立法的程序P59立法程序:立法主体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