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质量保证及报告等内容。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2004年12月9日起实施。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19GB 6921GB 8170GB/T 9801GB/T 11737 空气质量词汇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数值修约规则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 12372GB 12373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改进的Saltzman法居住区大气中气态污染物液体吸收法的标准采样装置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668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α]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2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甲醛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分光光度法GB/T 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GB/T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8204.13 公共场所室内温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4 公共场所室内相对湿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5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速测定方法GB/T 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示踪气体法GB/T 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检验方法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检验方法GB/T 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检验方法GB/T 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7GB/T 18883GB 50325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检验方法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18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18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 室内空气质量检验5.1 室内空气中各种化学污染物采样和检验方法见附录A 和附录B 。
5.2 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方法见附录C 。
5.3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
5.4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E 。
5.5 室内热环境参数的检验方法见附录F 。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采样技术导则1 范围本导则在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监测时,对采样点位,采样高度,采样时间和频率,以及采样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等项做出规定。
本导则作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配套的空气采样技术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化学污染物的采样。
2 选点要求2.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
原则上小于50m 2 的房间应设1~3 个点;50~100m 2 设3~5 个点;100m 2 以上至少设 5 个点。
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2.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 。
2.3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
相对高度0.5m~1.5m 之间。
3 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前至少关闭门窗4 小时。
日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18 小时,8 小时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6 小时,1 小时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45 分钟。
4 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50dB 。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503252020标准是一种关于空气检测的标准,旨在指导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标准化的空气质量检测工作。
该标准的出台是为了培养和推动一种全球认可的空气质量检测方法,并确保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可以相互比较和交流。
本文将从标准出台的背景、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标准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空气质量问题。
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全球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的空气质量检测方法和标准不统一,导致了数据的不可比性,难以进行横向比较和有效的分析。
因此,制定一套统一的空气质量检测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503252020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检测的目的和依据、检测方法的选择和操作、仪器设备的规范、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数据的处理和报告等。
首先,标准明确了空气质量检测的目的和依据,以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这有助于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其次,标准规定了检测方法的选择和操作,包括采样、分析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等。
这有助于保证不同地区和机构之间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时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同时,标准还明确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最后,标准规定了数据的处理和报告要求,包括数据分析方法、报告格式和数据交流等。
这有助于提高数据交流和共享的效率,促进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503252020标准的实施将对环境和公众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统一的标准,各个机构可以更好地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其次,标准的实施将促进国际间的数据共享和比较。
不同国家和地区采用相同的标准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将有助于各个国家之间进行数据交流和经验分享,进一步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

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导言:空气质量是指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气候条件、轻微恶臭和异常危害物质等。
它是一个介质外部要素,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环境以及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国内外制定了许多关于空气质量的标准。
其中,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标准,本文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全球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人们已经意识到,空气污染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对人类健康产生了巨大威胁。
为了监测和评估空气质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空气质量标准。
中国是一个拥有众多人口和大量工业的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随着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提高,中国相关机构开始制定和修订空气质量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二、标准的概述503252020标准空气检测标准是中国卫生部于2020年制定的最新版本的空气质量监测标准。
该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环境状况和需要。
该标准共包括20个重要的空气污染指标的监测,包括颗粒物、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
这些指标是衡量空气质量的重要参考因素。
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和规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和技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测项目该标准列举了20个重要的空气污染指标,对于每个指标都给出了详细的监测要求、方法和标准值。
这些指标涵盖了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从而可以全面评估空气质量状况。
2.监测方法该标准对于每个监测项目提供了详细的监测方法。
这些方法包括了空气采样、样品处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多个环节。
标准要求监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3.监测设备和仪器该标准对于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监测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准确度和稳定性,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HJ 194-2017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代替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manual methods for ambient air qualitymonito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9发布2018-04-01实施发布环境保护部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点位布设 (2)5采样时间和频率 (3)6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 (3)7监测分析方法 (12)8数据处理 (12)9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阻力测定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吸收效率测试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气体采样器采样流量校准-皂膜流量计法 (18)附录D(资料性附录)污染物常用采样记录表 (21)附录E(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一览表 (22)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的修订。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11月9日,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点位布设、样品运输和保存及数据处理等内容。
――补充完善了采样、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附录D、附录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废止。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onitoring of IndoorAir Quality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布点和采样 (2)5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 (5)6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5)7 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 (7)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9 监测安全 (11)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物理参数的测量 (13)A.1 温度 (13)A.2 相对湿度 (13)A.3 空气流速 (13)A.4 新风量 (13)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 (16)B.1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6)B.2 紫外荧光法 (19)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二氧化氮的测定方法 (20)C.1 改进的Saltzman法 (20)C.2 化学发光法 (22)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方法 (23)D.1 非分散红外法 (23)D.2 气相色谱法 (24)D.3 电化学法 (26)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方法 (28)E.1 非分散红外线气体分析法 (28)E.2 气相色谱法 (29)E.3 容量滴定法 (31)附录 F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 (33)F.1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3)F.2 离子选择电极法 (35)F.3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36)F.4 光离子化气相色谱法 (38)F.5 靛酚蓝分光度法 (39)附录G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臭氧的测定方法 (42)G.1 靛蓝二磺酸的分光光度法 (42)G.2 紫外光度法 (44)G.3 化学发光法 (47)附录H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测定方法 (49)H.1 AHMT分光光度法 (49)H.2 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51)H.3 气相色谱法 (53)H.4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55)H.5 电化学传感器法 (57)附录I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方法 (59)I.1 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9)I.2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60)I.3 光离子化气相色谱法 (63)附录J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测定方法 (67)附录K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 (68)K.1 气相色谱法—热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法(1) (68)K.2 气相色谱法(2) (70)K.3 光离子化气相色谱法 (71)K.4 光离子化总量直接检测法 (74)附录L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方法 (76)附录M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 (79)附录N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氡的测定方法 (80)附表 1 室内空气采样及现场监测原始记录 (82)附表2样品接收记录表 (83)附表 3 质控数据统计表 (84)附表 4 标准溶液配制记录 (85)附表5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 (86)附表 6 容量法分析原始记录 (87)附表7新风量测试记录表 (88)附表8 气相色谱法分析原始记录 (89)附表9室内空气中菌落总数检测原始记录 (90)附表10 分析结果报告单 (91)附表11监测报告 (92)附表12 现场监测(采样)仪器使用记录表 (96)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方法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方法引言:现代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日益增强,环境监测成为评估和保护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各行各业都需要依照规范和方法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方法,帮助各行业提高环境监测水平,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与方法1.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在办公室、学校、住宅等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需要考虑的参数包括二氧化碳浓度、甲醛浓度、微尘颗粒物浓度等。
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分析两种方式。
2.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需要监测的参数包括PM2.5、PM10、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
监测方法主要有现场连续监测、间断性监测和样品分析等。
为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需要选择合适的监测点位和监测时间进行观测。
3. 工业废气排放监测工业废气排放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源之一,监测方法需要根据不同废气成分的特点进行选择。
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吸附法、吸收法、气相色谱法等。
监测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采样装置的使用和数据的准确性。
二、水质监测技术规范与方法1. 表面水和地下水监测表面水和地下水监测需要考虑的参数包括溶解氧、pH值、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总磷、总氮等。
监测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测和水样分析两种方式。
在现场监测过程中,需要注意采样器具的选择和现场操作的规范。
2. 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排水监测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排水监测需要监测的参数包括悬浮物、COD、BOD、氨氮等。
监测方法包括取样分析和在线连续监测。
为了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需要严格控制取样和分析过程中的操作环节。
三、土壤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与方法1. 土壤重金属监测土壤重金属监测的目的是评估土壤污染状况。
监测方法主要包括土壤样品采集和重金属元素的分析。
采样过程中需要注意选择代表性样点和合适的土壤深度。
2. 农田土壤监测农田土壤监测需要考虑的参数包括pH值、有机质含量、全氮、有效磷、速效钾等。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代替 GB 3095—1996 GB 9137—88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0 μm 的颗粒物。
1
GB 3095—2012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
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
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引言:随着全球经济和工业的迅速发展,对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评估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规范,涵盖常见污染源的监测方法和准确性要求,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一、大气污染监测大气污染是目前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大气污染监测需要确保数据采集准确性和可比性。
标准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1.1 监测站点的选择和布设。
监测站点应遵循国际通用的布设原则,以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1.2 监测参数的选择和方法。
标准规范应明确大气污染监测所需的监测参数和相应的监测方法,例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1.3 数据质量管理。
标准规范应规定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的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二、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是评估水环境状况和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手段。
标准规范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2.1 监测点位的选择和布设。
监测点位的选择应涵盖各类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以便全面评估水环境质量。
2.2 监测指标的选择和方法。
标准规范应明确水质监测所需的指标和相应的监测方法,例如水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
2.3 监测频率和数据采集。
标准规范应规定监测频率和数据采集的要求,以确保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土壤污染监测土壤污染是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类健康的重要问题。
制定土壤污染监测的标准规范需要考虑以下要点:3.1 监测点位的选择和布设。
监测点位的选择应涵盖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和潜在污染源,以便全面评估土壤污染状况。
3.2 监测指标的选择和方法。
标准规范应明确土壤污染监测所需的指标和相应的监测方法,例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3.3 数据采集和分析。
标准规范应规定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要求,包括样品采集方法、化验室操作标准等,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四、噪声污染监测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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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臵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臵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
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臵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
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评价点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点位设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
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臵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境影响的地方设臵,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选取。
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50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臵空气质量评价点、并根据需要设臵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臵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臵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
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臵。
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城市居民密集区20千米以上,并设臵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十二条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方式,并根据调查数据筛选出适合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
所筛选出的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各城市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二)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
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第十三条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臵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二)各监测点之间设臵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各城市所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
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设臵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
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
在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臵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臵要求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点位。
(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位。
(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5%,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位。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调整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另行发布。
第四章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和手工监测第十七条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方法。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还应具备完善的手工监测能力,并可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非常规项目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处理第十九条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规定格式填写;(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GB/T 8170-87)进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
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真数相同;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时,其平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数增加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