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一岗双责制度

税务人员一岗双责制度
税务人员一岗双责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全体税务人员实行一岗
双责制,即明确税务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同时要求其承担税务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税务人员作为行使税收管理职责的重要力量,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税收法律的实施。
税务人员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质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税务人员一岗双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确税务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针对不同岗位的税务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并要求其按照职责和目标履行工作。
二、落实税务法律责任制。
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税务职务,同时承担税务法律责任。
对于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责。
三、实行行政责任制。
税务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规定,认真履行行政职责。
对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考核监督。
对于税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对于履职不力或存在问题的税务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和整改。
五、完善激励机制。
鼓励优秀税务人员,加强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税务人员一岗双责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需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共同落实和执行。
简述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简述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民法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涉税服务业务等未履行涉税服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行政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第一大类: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违规行为①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提示】税务师事务所有①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③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④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⑤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⑥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措施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②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③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大类: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违规行为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被处罚的。
②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③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④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税收责任法

税收责任法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税法主体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例如,纳税主体违反其依法纳税的义务,从事偷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纳税人违反有关税务管理方面的义务时,应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又如,征税主体违反其依法征税的义务,违法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应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改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征税,并由该征税机关主体的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如果征税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具体责任承担,体现在税法、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之中。
为了优化税法的实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的实现,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体现税法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一)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具体制度,违反这些具体制度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纳税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违反税务登记、账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有下述行为:(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行为,税务机关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亦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另外,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有哪些

税务⼈员涉及的职务犯罪有哪些现实⽣活中,如果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会构成职务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税务⼯作要求细⼼、严谨,那么,税务⼈员涉及的职务犯罪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员涉及的职务犯罪有哪些税务⼈员涉及的职务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罪。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作⼈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作⼈员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货物报关单、出⼝收汇核销单等出⼝退税凭证的⼯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税务⼈员职务犯罪后可否适⽤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税务⼈员职务犯罪后符合缓刑的适⽤条件的,可以适⽤缓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税务⼈员涉及到的职务犯罪只有两项,具体为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罪,均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 办理税收减免、退税、 抵扣等事项,造成纳 税人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未按照规 定进行税务检查, 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应当处罚, 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机制
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的发展趋势
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智能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 专业化: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国际化: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应对跨国税收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挑战:税收征管信息 化程度低,征管效率
低
应对策略:加强税收 征管信息化建设,提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基 本原则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主 要内容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实 施程序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法 律责任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监 督机制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改 革方向
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
申报纳税:纳 税人按照规定 期限和程序向 税务机关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依法征税、公平公正、效率优先、服务至上 目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权益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客体: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的具体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程序: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的程序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第四条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追究形式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
第九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
取消期限为一年。
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十四条(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公司税务出问题办税员有责任吗

公司税务出问题办税员有责任吗
公司税务出问题办税员有责任吗
公司税务出问题,办税员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如果办税人员并非主观故意犯错,那么其不需承担责任。
办税员必须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在税务机关备案,且一个会计从业证、身份证只能办一家一般纳税人单位。
他们的基本职责是按照税收政策法规,正确及时地办理本单位应纳税款的纳税手续,不得弄虚作假,并需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维护国家税收收入。
二、然而,如果办税人员有意偷逃税款,或在单位领导的指使下偷逃税款,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税务出问题,办税员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如果办税员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即使公司税务出现问题,办税员也不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办税员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税务问题,那么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不依法查封、扣押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 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 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税务 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 行政处罚。
二、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原则: 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 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 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 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 责任; 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 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 次要责任; 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 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 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 任。
(二)追究的形式和范围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 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 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 的责任: 1.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 导致执法过错的; 2.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 导致执法过错的; 3.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 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 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 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 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87条也 有规定。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 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 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 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对应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而敷衍结案、 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负责追究的责任人员 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 资格。
对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 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 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 轻或减轻追究。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 免予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 任人的过错责任:
1.同时犯有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2.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 过错责任的; 3.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 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4.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 响的。
(三)申辩
(二)不移交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第六十三条(偷税)、第六 十五条(逃避追缴欠税)、第六十六条(骗取出 口退税)、第六十七条(抗税)、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 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 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2.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3.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4.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5.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6.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7.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8.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9.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0.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11.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 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 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五)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 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 征收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 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 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 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 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 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机构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 步定性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 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党委、法 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 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2.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4.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5.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6.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7.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8.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9.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10.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11.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12.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七)未按照规定回避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 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规定保密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 位已发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
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 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 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 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 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 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 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 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 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6.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7.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8.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9.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10.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六)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 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 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 款,退还不用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 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2.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3.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4.空转虚收税款的; 4. 5.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的; 6.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改正的。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承担的法律责任
江西财经大学席卫群教授、博士
一、行政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 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 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 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