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案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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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名实际施工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某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工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工程质量仍然不符合要求。

因此,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乙方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构成违约。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审查。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乙方的施工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且整改后仍未能满足要求。

因此,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法院对乙方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等行为,这直接导致了工程质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乙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考虑到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包括重新招标、施工延期等造成的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并驳回了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表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将面临合同被终止以及赔偿损失的风险。

同时,作为业主方,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施工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流程,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程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合同纠纷案例提醒我们,合同的签订只是合作的起点,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一旦出现纠纷,应当依法解决,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某市政府决定在某市区内修建一座新的文化活动中心,该项目包括一个图书馆、一个剧院和一个博物馆。

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甲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商,并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甲建筑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包括设计、采购、建造和安装等工作,合同金额为2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建筑公司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由于设计方案的更改,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建筑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请求。

市政府经过审查后,同意了甲建筑公司的请求,并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期顺延。

然而,在项目接近尾声时,甲建筑公司又遇到了资金问题。

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工程进度的延误,甲建筑公司的成本大幅增加,而市政府的付款却未能及时到位。

甲建筑公司因此向市政府提出了追加付款的请求。

市政府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建筑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因市场变化而导致的成本增加,并拒绝追加付款。

甲建筑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市政府承担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然后,法院审查了甲建筑公司提出的追加付款请求,并对比了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败诉,要求市政府支付甲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市政府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甲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例中,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得到了法院的公正审理。

法院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甲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市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纠正。

这个案例为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强调了政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提醒了政府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成本,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施工合同,那合同老厚一沓子,密密麻麻全是条款。

乙方满心欢喜地进场施工了,想着这工程做完能赚一笔呢。

二、纠纷起因。

1. 工程进度款。

按照合同,乙方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就该甲方付工程进度款了。

可是甲方呢,总是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给。

一会儿说财务流程没走完,一会儿又说乙方的工程质量好像有点小问题(其实就是鸡蛋里挑骨头)。

乙方这边可就急眼了,工人们等着发工资呢,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这工程进度款不到位,工程都快没法往下干了。

2. 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突然提出了一些工程变更的要求。

比如说原本设计的是普通的窗户,现在要改成高档的断桥铝窗户。

这一变,成本可就增加了不少。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了变更,但是关于变更部分的费用,双方又产生了分歧。

甲方觉得这个变更没那么贵,乙方则拿出详细的成本计算,说这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来的,少一分钱都不行。

三、解决过程。

1. 协商阶段。

双方先坐下来协商。

乙方的项目经理和甲方的项目负责人在会议室里谈了好几次。

乙方是苦口婆心,把自己的难处都摆出来,什么工人要罢工啦,供应商要断货啦。

甲方呢,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就想少付点钱。

这协商来协商去,没个结果,双方还差点吵起来。

2. 仲裁/诉讼阶段。

没办法,乙方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仲裁,那就去仲裁机构;如果没有,就向法院起诉。

这里假设是向法院起诉吧。

在法庭上,乙方拿出了合同,把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款指给法官看,还有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包括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通知,以及变更部分成本计算的详细清单。

甲方也不甘示弱,找了一些所谓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其实有些检测方法都不正规)来试图说明乙方工程有问题所以不能付进度款,对于工程变更费用,就说乙方没有提前告知足够详细的价格情况。

法官可是个明白人,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

对于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过专业鉴定,发现根本就是些微不足道的小瑕疵,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项住宅开发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发现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返工重做。

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经鉴定,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二:工期延误导致损失某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条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市政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

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市政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

经鉴定,工程工期延误确实存在,且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农业大棚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农业大棚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农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停止了工程施工。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将农业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混凝土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混凝土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混凝土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与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混凝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工程项目的混凝土浇筑施工。

合同中明确了混凝土的浇筑数量、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于是向业主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要求延长施工期限。

业主拒绝了乙方的要求,认为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于是,乙方停止了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乙方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乙方的施工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2. 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问题,但未告知乙方;4. 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混凝土原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混凝土原材料,导致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问题,但未告知乙方,业主的行为构成欺诈。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业主承担因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2. 业主支付乙方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整改费用;3. 业主支付乙方因施工延误而产生的违约金;4. 业主向乙方支付因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问题,但未告知乙方,构成欺诈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混凝土原材料,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开发商,想要盖一批高档住宅。

乙方呢,是一家建筑公司,那在建筑界也是小有名气的。

双方就签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里各种条款密密麻麻,就像蚂蚁排队一样。

二、纠纷起因。

1. 工程进度款的争议。

按照合同规定,乙方完成了一定的工程进度后,就向甲方申请工程进度款。

乙方觉得自己已经按照计划把基础工程都做得妥妥当当的,就像搭积木搭好了稳固的底层一样。

可是甲方呢,却觉得乙方有些地方做得不够细致,比如说混凝土的浇筑表面有一些小瑕疵,虽然不影响整体结构,但是甲方就以此为由,只愿意支付合同约定进度款的80%。

乙方就不乐意了,这就好比我辛辛苦苦做了一顿饭,你却因为盘子上有点水渍就少给我饭钱,这哪行呢?2. 工程变更的矛盾。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突然要求改变房屋的户型设计。

这就像厨师都已经按照菜单炒了一半菜了,你突然说要换菜。

乙方就说可以改,但是得加钱,因为这意味着要重新调整施工计划,增加材料和人工成本。

甲方却觉得这只是小改动,不应该加太多钱,双方就这个变更的费用僵持不下。

三、纠纷解决过程。

1. 协商阶段。

双方开始坐下来协商,就像两个拳击手先放下拳头谈一谈一样。

乙方拿出各种工程数据和成本计算表,向甲方解释自己的诉求。

甲方也提出自己的看法,说那些小瑕疵确实影响整体的美观度。

这个协商过程就像一场拔河比赛,双方都不肯轻易让步。

2. 调解阶段。

协商不成,那就找个中间人来调解吧。

他们找了一个建筑行业的资深专家,这个专家就像一个裁判。

专家到施工现场看了看,又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

他对甲方说,那些小瑕疵确实不应该成为克扣进度款的主要理由,只要乙方能够在后续工程中改进就好。

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专家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增加的工作量,给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范围。

双方听了专家的话,虽然心里还有点小九九,但也开始重新考虑自己的立场。

3. 仲裁或诉讼(如果走到这一步)如果调解还是不行,那就要走仲裁或者诉讼了。

建筑施工合同案例纠纷

建筑施工合同案例纠纷

建筑施工合同案例纠纷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座办公楼。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组织施工。

二、纠纷产生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设计图纸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乙公司及时与甲公司沟通,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

然而,甲公司却认为乙公司施工不力,导致进度延误,拒绝承担修改设计图纸的责任。

乙公司为了保证施工进度,不得不自行承担修改设计图纸的费用,共计数十万元。

三、合同争议乙公司认为,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应当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并承担因设计问题导致的施工延误责任。

而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自行承担因施工不力导致的进度延误责任。

四、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这一规定,乙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义务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在本案中,设计图纸的问题并非乙公司所能控制,乙公司在发现设计问题时,已经及时与甲公司沟通,要求修改设计图纸。

因此,乙公司不应承担因设计问题导致的施工延误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设计图纸的提供方,未能提供完整、符合规范的设计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因设计问题导致的施工延误责任。

五、纠纷解决在纠纷发生后,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修改设计图纸的费用,但甲公司均拒绝履行。

乙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修改设计图纸的费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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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firs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violated, the contract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seeks justic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2021)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2021)
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

“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

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案情】
20XX年5月25日,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浙江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南公司承包建设“恒诚·莱茵河畔”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

同年8月19日,中南公司与被告姚卫军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中南公司将其承包的住宅社区工程中的联排6幢、别墅70幢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姚卫军。

同年10月1日,姚卫军又与原告余贤明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30幢别墅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94定额及当地信息价别墅直接费上浮1%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

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

20XX年4月13日,小区工程(包括原告实际施工的30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

经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后,姚卫军应支付原告按照约定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姚卫军已支付原告4135480元,至今尚欠918972.78
元未支付。

余贤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姚卫军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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