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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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案例分析--某大型EPC项目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案例分析--某大型EPC项目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案例分析之一某大型国际EPC项目合同案例分析国际工程项目的业主往往高度依赖于项目融资,特别是来自银行业的资金支持。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许多银行由于出现巨额亏损、被接管甚至破产等危局,导致大量国际工程项目面临融资困难甚至失败,进而陷入停工甚至终止的困境。

工程总承包商应及时跟踪项目风险,与业主一起承担合同风险,保证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顺利或逐步实施。

一、 案例背景2007年,中国某国际工程公司(下文中用“承包商”)与非洲某业集团(下文中用“业主”)订立一系列工业生产线的EPC/交钥匙合同包(包括4份EPC/交钥匙合同),其中交钥匙合同均以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为基础。

但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每份合同均由岸上合同(OnshoreContract)\离岸合同(OffshoreContract)以及关联协议(BridgingAgreement)三部分构成。

此外,附件中还有一份需要由项目融资机构代理、业主、承包商三方共同签署的直接协议(DirectAgreement)。

合同适用法律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仲裁地点为伦敦国际仲裁院(TheLondonCour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LCIA)。

双方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10%,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总额为合同总价的10%;货物部分的90%合同价款采用L/C支付;现场部分的90%合同价款采用T/T支付;合同价款以美元计价,但锁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

2008年初,承包商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预付款比例,同时保函比例相应增加。

2008年4月,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保函,业主支付相应预付款并申请开立L/C。

截止于2008年6月,承包商已经开展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方案设计;与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分别签订各类分供合同,并向其支付分供合同项目下的预付款,按约定开立L、C;前期现场准备工作,包括现场管理人员进驻、临时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

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及案例

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及案例

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及案例国际工程索赔是指在跨国工程项目中,合同双方因为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而需要进行索赔的过程。

国际工程索赔可能涉及工程延期、成本增加、品质问题等方面的争议,通常需要借助国际仲裁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并通过一些案例加以说明。

一、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1.仲裁2.诉讼如果在国际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诉讼途径,例如选择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则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相较于仲裁来说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较长,但具有公正、公开等特点。

3.协商协商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协商,尝试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有利于维护合作关系。

二、国际工程索赔的案例1.苏伊士运河扩建工程纠纷苏伊士运河扩建工程是埃及政府为了提高运河的通行能力而发起的一项庞大工程。

在该工程中,中资公司参与了港口码头的建设。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了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

中资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索赔损失。

最后,法院判定中资公司胜诉,获得了巨额赔偿。

2.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纠纷中缅油气管道项目是中国与缅甸之间的重要合作项目。

由于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项目延期、成本增加。

中方与缅方通过协商和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最终达成了补偿协议,缅方同意支付中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3.航空工程项目纠纷航空工程项目是一家中国企业与一家外国企业合作开展的国际工程项目。

在该工程中,由于工期延误、施工质量等问题引发争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议。

最后,国际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评估,裁定外国企业需向中国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综上所述,国际工程索赔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和协商等方式解决。

这些方法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有各自的优势和适用条件。

通过案例可见,在跨国工程项目中,争议往往不可避免,但合同双方可以通过明确的索赔机制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实现公正合理的索赔。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案例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案例

国际工程承包民法典律适用案例
【案例背景】
某中国企业与一家欧洲公司签订了一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涉及在欧洲某国建设一座
大型工厂。

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规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执行过
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导致了一系列争议。

【争议焦点】
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认定;二是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三是支付条件的满足与否。

由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双方在解决争议时
遇到了困难。

【法律适用分析】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法律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和强制规则的适用。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那么应优先遵循当事人的选择。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还需要考虑涉及国家的强制规则,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

【案例解决】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未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双方最终同意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来解决
争议。

同时,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双方同意在未来的合同中明确写入法律适用条款,并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调解等。

【结论】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多变,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
法律风险。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条款、设定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可
能出现的争议,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同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国际法律知识,对于企业
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在国际工程施工中,索赔案例是一个常见但也非常复杂的问题。

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或供应商要求工程业主支付额外费用或赔偿因施工延误、变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案例,探讨索赔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施工延误索赔在某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因为工期延误而提出索赔。

延误的原因包括设计变更、供应商延迟交货和施工现场问题。

承包商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和供应商的失职导致的,因此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仔细审查合同: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加快工期,以及承包商是否有义务按时完成工程。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2. 调查原因:承包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并排除自身责任。

这可能需要收集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供应商交货延迟的证据。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工期调整对其他工程的影响以及双方的利益。

法律问题:1. 合同解释:如果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存在歧义,可能需要法院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证据要求:承包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包括书面证据、专家意见和证人证词。

3. 法律适用:施工索赔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案例二:设计变更索赔在另一个国际工程项目中,业主要求承包商进行设计变更,承包商因此提出索赔。

承包商认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合同规定: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是否有权要求额外费用。

2. 变更管理:业主和承包商应共同管理设计变更过程,包括评估变更的影响、确定额外费用和调整工期。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某国公司A与外国公司签订了一项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该项目涉及金额巨大,工期长,技术要求高。

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以及文化背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双方决定聘请专业的合同管理团队进行调解和协商。

合同管理团队对双方的合同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和分析。

他们发现,虽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如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工程质量的标准等,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这导致了双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因此,合同管理团队建议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各项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操作流程。

合同管理团队还注意到,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双方在沟通和协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例如,A公司在与公司的沟通中,过于强调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方的需求和感受;而公司在与A公司的协作中,则过于拘泥于形式和程序,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针对这些问题,合同管理团队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如加强跨文化培训、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等。

合同管理团队还发现,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例如,A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导致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如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偷工减料等。

为了防范这些法律风险,合同管理团队建议双方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方都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经过合同管理团队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总结:。

国际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国际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家中国承包商与一家美国业主之间的国际工程合同纠纷。

该项目位于美国某城市,主要内容包括新建一栋高层住宅楼及配套设施。

合同总价为5000万美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双方于2018年签订合同,并于2019年3月正式开工。

二、合同条款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保修等。

业主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土地、规划许可等,并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以下关键条款:1. 工期延误赔偿:若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承包商需向业主支付相当于每日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

2. 索赔程序:若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文件。

3. 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三、案件经过1. 工程延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误、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21年6月,工程进度仅为60%,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

2. 索赔提出:业主认为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向承包商提出了索赔,要求承包商支付延误违约金及额外费用。

3. 承包商答辩:承包商认为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如设计变更频繁、规划许可延误等,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并提出反索赔。

4. 仲裁程序:双方协商未果,遂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四、仲裁结果1. 延误原因分析:仲裁庭经过审理,认定项目延误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方原因,包括设计变更频繁、规划许可延误等。

2. 违约责任认定:仲裁庭认为,尽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但延误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方,因此承包商不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 赔偿金额确定:仲裁庭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判决承包商向业主支付部分延误违约金,但金额低于业主提出的索赔金额。

4. 反索赔处理:仲裁庭认为,承包商的反索赔理由成立,判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部分额外费用。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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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一、案例背景一当事人中国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私有企业,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通常作为EPC承包商。

玉古设计公司是一家塞尔维亚的私人公司,专于工业过滤系统的设计与制造。

项目情况在2000年年末,一家名为蜘蛛实业公司的公司(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开始于中国实业公司进行商谈,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的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的EPC合同授予给中国实业公司。

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控制人。

在与中国实业公司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的商谈中,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此项目的资金将很快到位。

韦伯先生说他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积极的谈判,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的6千万美元融资。

中国实业公司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

在中东,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许多项目,但是至今还没有参与到任何重大的欧洲项目中。

为此,陈先生特别建议公司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公司进行商谈。

授标函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进一步商谈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01年2月发出授标函,授予中国实业公司在EPC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执行一个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的化学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此授标函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授予EPC合同的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规定:“……此EPC合同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并且对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具有约束,但是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批准向蜘蛛实业公司提供6千万美元的必需贷款,同时,此EPC合同须经蜘蛛实业公司及其技术顾问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EPC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公司作为过滤系统的专业分包商,并且拟议由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就该专业设备的设计和实施订立分包合同。

在蜘蛛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进行直接的讨论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01年年底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计划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厂房的意向书,并将副本送至中国实业公司。

意向书2002年1月,在此意向书的基础上,中国实业公司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意向书,规定了两家公司计划订立的分包合同的范围和某些条款。

该意向书还提及一份金额为385万美元的固定总价合同。

因为在授标函中规定,蜘蛛实业公司对中国实业公司的支付义务取决于其是否获得必要的资金,因此中国实业公司在给玉古设计公司的意向书中也相应规定,其支付义务(与预付款相关的除外)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为此项目筹措的资金是否到位。

在发出意向书之后,中国实业公司的陈先生与玉古设计公司总经理马蔻·范尼克先生讨论了两公司之间计划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条款,包括交流分包合同草案中的贸易条件及合同附件。

玉古设计公司在这一系列商讨中一再坚持支付(预付款除外)要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

随即,双方于2002年1月31日在蜘蛛实业公司位于布鲁塞尔的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处理意向书中出现的问题,并讨论计划的分包合同条款。

分包合同在1月份的会议期间,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分别准备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其中第16条规定如下:“项目资金预期将很快到位,并且所有的支付(预付款除外)将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筹措资金的到位。

”此分包合同包括了一个附录形式的付款计划,其款项以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

10%的首付是作为母公司进行生产的预付款以及履约保证。

随后的四次付款阶段或里程碑阶段分别是:基本工程获批和主要订购下单后,支付合同价格的10%(第2个里程碑付款);在现场按比例验收材料之后,支付合同价格的70%(第3里程碑付款);另外5%在此系统所有建筑完工后支付(第4里程碑付款);在成功完成试运转、性能试验以及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剩下的5%(第5里程碑付款)。

该分包合同基于中国实业公司在之前的类似项目中曾经使用过的印刷格式合同,在经过适当修改后,用于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的特定项目。

该合同规定了下述内容:承包商(中国实业公司)的责任声明;分包商(玉古设计公司)的责任;工作的开始于完成:检查;工作机械验收;最终的设备验收;变更通知单;工作保证;性能试验与担保;违约;终止;终止工作;不可抗力。

合同还对其他一些问题做了规定,包括当事各方在保险、损失或损害、发明和许可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关于通知和联系方式的规定。

分包合同同样规定,当事人之间争端解决方式为仲裁。

分包合同条件第29条规定“……在此分包合同下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立刻提交国际商会仲裁,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伦敦进行……”。

此分包合同的第28条规定,英国法为此分包合同的准据法。

项目进展在2002年1月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以后,玉古设计公司开始基本工程的准备工作,并在提交所要求的担保之后收到了预付款。

分包合同规定,进入制造阶段的通知将于2002年2月底发出,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均相信到那个时候,蜘蛛实业公司应该已经获得了项目所需资金。

到2月底,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开始准备工程并开始工作,但是项目资金却没有到位。

2002年4月,蜘蛛实业公司直接与玉古设计公司联系,要求其停止过滤系统的工作,因为可能需要建设产能更大,造价更高的厂房。

与提供项目资金的银团进行商谈的结果是,需要建设一个产能更大的厂房,此厂房的年处理能力将达到550000吨,而不是之前设计的350000吨。

玉古设计公司和蜘蛛实业公司之间直接举行了商讨,并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对升级后厂房的技术规范概要,以及一个新的522万美元的固定总价。

之后,中国实业公司被要求依照新的价格来修改分包合同。

然而,中国实业公司担心的是项目资金始终没有到位。

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它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义务。

三方于2002年5月召开了会议。

会上,蜘蛛实业公司的韦伯先生对陈先生和范尼克先生保证,资金将很可能在未来两个月内到位。

中国实业公司和玉古设计公司相信了韦伯先生的保证。

随后,承包商和分包商开始准备工程设计,并起草合同文件草案,使修改后的分包合同体现出厂房提高的产能以及更昂贵的造价。

到2002年11月,许多关于此产能提升的厂房的技术细节已经完成,并且玉古设计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准备好了详细的经修改的合同文件草案。

在此时期,蜘蛛实业公司始终在向双方保证资金即将到位。

然而,玉古设计公司对于融资状况尤其担忧。

根据分包合同,在资金到位之后,中国实业公司将开具信用证。

此信用证将担保对玉古设计公司的付款。

在还没有这样的担保的情况下,玉古设计公司认为其继续行动存在风险。

因此,他们向蜘蛛实业公司施压,要求其澄清资金到位的情况,同时还向中国实业公司施压,要求中方签署一份修改过的分包合同。

此外,到2002年1月,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好了多数供发送到现场的材料,但是蜘蛛实业公司并没有准备在现场接收。

基本工程和主要订购到位已经在2002年8月完成,并且根据里程碑付款计划开具了发票。

然而,虽然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将发票转至蜘蛛实业公司并要求获得支付。

但是,蜘蛛实业公司却没有进行任何支付,玉古设计公司愈加急于想尽快获得支付。

12月会议因此,各方在2002年12月安排了一次会议。

会议的所有参加者签署了于12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会议的纪要。

纪要的第(1)条记录道:“蜘蛛实业公司/中国实业公司在会议上通告:第二次里程碑付款将于2002年12月底前兑现”。

此纪要的第5条记录了所有参会方达成的协议:鉴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了多数材料,它将开具金额为第三阶段付款60%的发票,此发票在材料结关时生效;在根据总体安排图对材料进行检查,得出检测结果或者证实监测结果后,此款项将得到支付。

参会各方还约定,将继续准备一份经修改的最终分包合同草案。

在12月的会议上,蜘蛛实业公司再三保证资金即将到位。

然而在会后,蜘蛛实业公司写信给玉古设计公司说,提供资金的银团委员会已经决定,2003年3月之前都不可能开始放款。

蜘蛛实业公司表示,在此期间它将尽力通过私募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来提供资金。

在此时,玉古设计公司指示律师向蜘蛛实业公司发函,抗议其没有支付第二里程碑的付款并且未支付第三里程碑的任何款项。

虽然玉古设计公司显然并未准备好材料结关以待发送,但是它仍然声称由于材料已准备妥当只待按要求进行检查,因此第三里程碑付款的付款期已到。

同时,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准备好多数技术和合同文件,但却从来没有与玉古设计公司或者蜘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包括更高合同价格内容的合同。

他们都在等待事情进展,特别是资金的到位。

到2003年2月,中国实业公司也接到了玉古设计公司律师发出的信函,要求其支付第二次和第三次里程碑付款。

玉古设计公司的律师声称,作为总承包商的中国实业公司,即使并没有收到蜘蛛实业公司的付款而且资金也没有到位,仍然负有向玉古设计公司支付里程碑付款的义务。

中国实业公司在对玉古设计公司律师的答复中,拒绝了其付款要求。

在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和进一步付款的情况下,玉古设计公司于2003年5月9日通过信函向中国实业公司发出通知限中国实业公司30天内付款;否则,玉古设计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分包合同。

然而,中国实业公司仍然拒绝付款,于是玉古设计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再次发出信函,通知中国实业公司,自玉古发出信函之日起终止分包合同。

二、玉古设计公司决定提起仲裁玉古设计公司在发出合同终止函后,继续在付款问题上向中国实业公司施压;并根据分包合同,提出了各种其他的索赔要求。

中国实业公司继续否认其责任。

在咨询律师之后,玉古设计公司做出了提起仲裁的决定。

但是,玉古设计公司并不愿意采取这一行动;它的律师建议,仲裁不一定能确保成功,而且此程序的成本将会相当高。

玉古设计公司对成本进行了估计:如果玉古设计公司仲裁失败,那么它一般将必须支付中国实业公司的成本,而此成本可能将与其自身的成本水平相同。

另一方面,中国实业已经去了强硬态度,而且似乎并不愿意进行交流,尤其是在第一阶段;中国实业公司似乎有信心,自己无需向玉古设计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然而,玉古设计公司至此已经遭受了非常巨大的损失,不可能就这样计入资本冲销;而且,范尼克先生个人同样确信,中国实业至少应该支付一部分款项。

而且,他相信玉古设计公司如果表现出他们对此很认真,则中国实业公司可能会支付。

因此,玉古设计公司决定开始仲裁程序。

但是它的律师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应该与中国实业公司代表就和解方案进行商讨,而此商讨必须建立在“内容不具约束力”的基础上(如果问题未得到解决,则不管双方说了什么,都不能在裁中加以引用)。

根据商讨进行的情况还可以提议调解,即任命双方都接受的一位人士来帮助进行商讨以得出结论。

范尼克先生认为这时一个好主意;但是他不愿意对双方商讨表现得过于积极,免得显示出玉古设计公司的理由有弱点或者玉古设计公司缺乏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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