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报备指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明年起网上备案

为落实土 地整 理 复垦 开 发项 目统 一 备 案制 度 监督管理
,
,
全 面加 强
予 以确认
。
日前
,
国土 资源部 下发 《 关于土 地 整 理复垦 开 发项
,
目信息备案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 通知 》要求
谁 负责 制度 负责项 目验 收的 国土 资源部 门 为备案 责任单位 对项 目的真实性 合 法性 合
。
管 工 作联 动 作 为 权 重之 一 实施 奖 惩 严 格规 范 占补 平 衡 项 目管 理 可 研 立 项
,
。
规 划 设计
实
填报 备案信息需通过 国土 资源 业 务网
施 和 验 收等 必 须 按 照 土 地 整 理 复 垦开 发项 目管 理程序和 相 关
技 术标准执行
训
,
。
地 方 各级 国土 资源 部 门 要 高度 重 视对 土 地 整
, 、 、
项 目备案实 行
“
谁备案
、
”
。
年 月旧 起
,
经 国土 资源 部 门验 收
,
规 性负责
备案信息 负责 人对信 息来源 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以及 省级 国土 资源部 门为监 督 负责单位
, ,
的各级各类土地 整理 复垦 开 发项 目必 须 报 国土 资 源部 备案 案均 需通过土地 整理 复 垦开发 项 目信息 报备 系统 报
,
年
补 充耕 地 数 量 等相 关 信 息
。 ,
否 则不 予
批准用地
,
全年 备 案项 目的新 增 耕地 总 量 作 为考核 补 充耕 地 按 土 地 利 用计 划 考核 评 估 办法 实施 奖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报备指标

自行补充耕地资金(万元)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 保留两位小数。 部分(万元) 项数值。 土地复垦费(万元) 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用于土地复垦费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 保留两位小数。 数值。 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时所投入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 保留两位小数。 项数值。 除29-35以外的其他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区建设后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根据项目设计条件,依据《农用地分等规程》和项目区所在二级区分等参数计 算项目实施后各单元等指数,按面积加权法确定项目区平均等级。
45
新增粮食产能(公斤)
通过项目建设新增的以标准粮折算的粮食产能。其中,基准作物和折算系数按 保留整数。 照省级国土部门在省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中的规定予以确定。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开发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面积之和。 保留四位小数。
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公顷)
新增耕地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等于耕地开垦费与自行补充耕地资金之和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 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乘以新增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新增林地、园地、草地、鱼塘等面积之和。 整理前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整理后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保留四位小数。 保留四位小数。 保留四位小数。
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前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后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耕地面积(公顷) 因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的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28 29 30 31 (四) 项目资金 信息 32 33 34 35 36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鲁国土资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1]2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现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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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国土资发[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复垦81号文:“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近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土地复垦义务人: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文件,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本通知所称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型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能源、水利等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编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有关材料直接编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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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开发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面积之和。 保留四位小数。
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公顷)
新增耕地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等于耕地开垦费与自行补充耕地资金之和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 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乘以新增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新增林地、园地、草地、鱼塘等面积之和。 整理前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整理后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保留四位小数。 保留四位小数。 保留四位小数。
46 47 48 49 50 51 (七) 填报相关 信息 52 53 54 55 56
迁村并点减少的村庄数量(个)
因土地整理复垦开展迁村并点而减少的村庄数量。
新建中心村数量(个) 项目建设受益人数(人) 农民人均新增年均纯收入(元) 信息填报单位 信息录入人员 信息审核人员 信息负责人 验收单位联系电话 省级审核人员 省级审核人员联系电话
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前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后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耕地面积(公顷) 因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的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28 29 30 31 (四) 项目资金 信息 32 33 34 35 36
项目总投资(万元)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 地方留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 耕地开垦费(万元)
土地复垦义务人投资(万元)
其他资金(万元)
37
土地平整面积(公顷)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保留四位小数。
38 (五) 项目工程 量信息
土方工程量(立方米)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其数值为挖方土方量与填方 保留整数。 土方量之和。
39
灌、排(管)道(千米)
为灌溉渠(管)道、排水沟(管)道及灌排两用(管)道之和,按照土地开发 保留三位小数。 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40
田间道路工程量(千米)
为田间道路与生产路工程量之和,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 保留三位小数。 填写。
41 42
新增农田灌溉面积(公顷)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的一般年景下可进行正常灌 保留四位小数。 溉的农田面积。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的排水设施完备、在规定时 保留四位小数。 间内可有效排除田间涝水的农田面积。
(二) 项目建设 位置坐标 信息
图幅号
16
X、Y坐标
17 18 19 20 21 (三) 项目建设 规模信息 22 23 24 25 26 27
合计(公顷)
复垦(公顷)
整理(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整理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保留四位小数。
基本农田整理(公顷) 整理基本农田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9项数值。 开发(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自行补充耕地资金(万元)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 保留两位小数。 部分(万元) 项数值。 土地复垦费(万元) 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用于土地复垦费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 保留两位小数。 数值。 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时所投入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 保留两位小数。 项数值。 除29-35以外的其他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批复文号
项目批复机关 项目批复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建设期 地貌类型 验收单位 验收日期 验收文号
比例尺
图幅号所对应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 如果项目区分成几个片 区,则应填写每一片区项 目区位置坐标。大地坐标 2009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信息报备项目范围坐标,可以 精确到毫米,即小数点后 为中心原点坐标、四至坐标、拐点坐标。坐标可以是大地坐标或经纬度坐标。 三位。 2009年12月31日(不含)以后的项目位置坐标,为拐点坐标,项目坐标采用西 安80平面大地坐标系。 地块所在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等于开发、整理、复垦的面积之和,其数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 值为第18、19、21项数值之和。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复垦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土地整理建设中新建和改建的农村中心村数量。 项目区涉及的总人口数。 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量。 信息填报单位名称。 录入信息人员的姓名。 审核信息人员的姓名。 行政验收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行政验收单位的联系电话。 省级审核人员的姓名。 省级审核人员的联系电话。
项目区建设后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根据项目设计条件,依据《农用地分等规程》和项目区所在二级区分等参数计 算项目实施后各单元等指数,按面积加权法确定项目区平均等级。
45
新增粮食产能(公斤)
通过项目建设新增的以标准粮折算的粮食产能。其中,基准作物和折算系数按 保留整数。 照省级国土部门在省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中的规定予以确定。
附件1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指标
信息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备注
1 2 3 4 5 6 7 (一) 项目基本 信息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省 项目所在市 项目所在县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的唯一编号,由14位组成,前6位代表行政区划,中间4位代表验收年度, 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填写 后4位代表项目序列号。 验收文件中的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省份的名称。 项目所在地市的名称。 项目所在县(市)的名称。 项目建设所涉及到的所有乡(镇)、村、国营农场、或所在矿山等名称。 国土、财政部门的项目批复文号,如可研批复、预算批复、复垦方案批复文号 等。 与第7项“项目批复文号”对应的批复机关。 项目批复的日期。 项目实际实施开工的日期。 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建设时间,以年为单位。 从平原(平坝)、丘陵(山地)和滩涂及其组合项中选择。 行政验收单位。 行政验收单位验收日期。 行政验收单位验收文号。
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总额,其数值为第29—36项数值之和。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 。保留两位小数。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的30%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 保留两位小数。 28项数值。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的70%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 保留两位小数。 28项数值。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的耕地 保留两位小数。 开垦费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占用耕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所投入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η
=
新增农田防涝面积(公顷)
η
干
渠
p
×
η
= =
支
渠
n
+ +
×
1
η
× ×
斗
渠
1
0
0
×
%
η
农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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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前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依据农用地分等成果,查找统计项目区不同单元的等指数及其面积,按面积加 权法确定项目区的平均等级。(对于项目区内计划开发的非耕地单元按零等指 数计算)。
(六) 项目成效 分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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