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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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建筑电气工程

目录

4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3 建筑电气

4.3.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3.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3.3 设备调试记录

4.3.4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4.3.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6 施工记录

4.3.7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5.3 建筑电气

5.3.1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5.3.2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5.3.3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5.3.4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6 室外工程

6.2 室外安装

6.2.2 室外电气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附表(建筑电气部分)

条文说明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建筑电气工程

4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3 建筑电气

4.3.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按本规程4.1.1的规定执行。

4.3.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电气设备尚应有铭牌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2)工程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电气、机械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在产品上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用于工程。

(4)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应对照产品出厂合格证、订货合同、设备装箱单、施工图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以下简称GB50303〕的规定在进场时或安装前进行检查,填写电气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记录,见质控(安)表4.2.2-1和质控(安)表4.2.2-2,其检查内容主要有:1)出厂合格证应符合要求;

2)随带的技术文件、设备出厂试验记录等应完整;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气产品,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4)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及配件、线槽及配件、阻燃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接线盒等电气产品必须采用阻燃型产品;若对阻燃型产品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5)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和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6)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7)电气设备(如柜、屏、箱、盘)内的电气原元件、仪表等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损坏、丢失;随带的附件、备件和备品应齐全;

8)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有关规定。

(5)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材料,在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除符合本规程4.3.2(4)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6)进口电气设备、材料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除符合本规程4.3.2(4)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7)电气设备、材料应检查合格,并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认可签证后,才能用于工程;检查发现问题应有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应有处理结论;不合格

的严禁用于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材料的进行处理或退场。

(8)对电气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有怀疑时,可解体检验或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才能用于工程。

(9)工程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质量保证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用于工程。

(10)同型号规格的材料应有计划地分批采购,且宜为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同型号规格的材料不同批采购的或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每批或每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均应提供一份合格证。

(1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合格证应分类整理汇总,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填写设备、材料合格证汇总表,见质控(安)表4.2.2-3。

Ⅱ核查办法

(1)核查电气设备、主要材料是否有合格证。

(2)核查合格证中各项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3)核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4)核查应采用阻燃产品的电工产品是否为阻燃型产品。

(5)核查电气设备、材料是否有在进场时或安装前进行检查,记录是否完整,有质量缺陷时是否有处理意见和结论。

(6)对照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核查实际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核查合格证或其复印件是否真实。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在进场时或安装前未作检查。

(2)用于工程的电气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技术标准。

(3)用于工程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4)应采用阻燃产品的电工产品未采用阻燃型产品。

(5)合格证或其复印件不真实。

4.3.3 设备调试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电气设备调试记录应包括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和低压电器等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记录等。

(2)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以下简称GB50150〕的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

(3)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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