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P2P法律法规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依据《联营解答》的规定,该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利息予以收缴。但由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深入,《民间借贷规定》目前的思路是,在认定有效的情形下,支持的利息同样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标准进行保护。但关于该问题,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四倍计息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引发出出借方从银行借的款项后又转手进行民间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由于现在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采取的思路是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但在处理结果上,借款人在返还本金给出借人的同时,不再收缴利息,而是需要给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风险剖析及治理策略

No.2.2021(Serial No.192)贵州省党校学报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2021年第2期(总第192期)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风险剖析及治理策略李兰英(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摘 要:文章对比了虚拟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特征和差异,剖析虚拟货币所蕴含的洗钱犯罪风险,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将虚拟货币洗钱类型化为两种模式,并详细剖析“有第三方共同参与进行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责任归属;结合《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承认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的修改,提出应该辩证看待虚拟货币的利弊长短,在学习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呼吁出台“网络虚拟货币监管条例”,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提升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水平,遏制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数字货币;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2 - 0078 - 14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出现了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而互联网特有的虚拟、便捷、无国界的特征,吸引了传统洗钱犯罪向现代高科技的方向转移,[1]常见的互联网洗钱渠道有:网上银行、网络赌博、电商平台交易、P2P 网络借贷、网络非法股权融资、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等。
其中,利用虚拟货币这一新型手段进行洗钱的行为,越来越猖狂。
虚拟货币因为具有匿名、隐蔽、流动的特点,给洗钱行为带来巨大便利条件,从而也给国家反洗钱带来新的挑战。
人民银行指出“加密资产及其交易的匿名性造成大量资金和加密资产的来源和投向不明”,其中隐含着巨大风险,即,“为洗钱、非法交易、恐怖融资及逃避资本管制和国际制裁提供了便利条件。
”[2]上述报告并非危言耸听,实践中的案例更加触目惊心。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称,Haney 是“丝绸之路”网站中的一个注册用户,他在该网站使用化名经营毒品生意,仅仅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就通过销售各种违禁药品赚取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比特币。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虚拟货币百科

虚拟货币百科虚拟货币目录[隐藏]货币概述货币来由实际用途管理办法种类与管理[编辑本段]货币概述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
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
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卷,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用于iGame游戏),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编辑本段]货币来由虚拟的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用于游戏中。
当然,游戏里的钱可真可假。
比如在玩家在玩三国志或大航海时代,游戏一开始,玩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拥有一些钱,玩家并不需要用她/他钱包里的钱去换来。
游戏里的那些钱是虚拟的。
因为现在很多游戏是电脑游戏,所以数字货币经常被讹误成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并非一定是数字化的,比如小孩子玩游戏可能用小石子当货币(如果游戏需要的话),当然也可以直接记录在纸张上,而不需要用到小石子。
[编辑本段]实际用途电脑游戏里的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
比如,一个玩家从别的玩家那里将账号买过来,这个玩家就可以得到那个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这个玩家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
如果游戏允许玩家之间可以转移虚拟财产,玩家之间就可以买卖游戏道具用现实货币支付。
如果游戏道具在游戏里由虚拟货币标价,那么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就被建立起来了。
因此目前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之间的界限正在淡化。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收费方式改为收取虚拟货币,虽然这些交易绝大部分是单向的,而且用户间的支付也受到限制。
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消耗性的,玩家所消耗的就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所得。
至2009年,大部分玩家还不能通过在游戏里挣得虚拟货币,再兑换成真实货币去买吃的。
打钱的那帮人正在利用国际间工资率的不同来改变这一现状。
虚拟货币通常用于购买货币发行者(也即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都是真实的。
例如你用腾讯公司的Q币去买腾讯公司的QQ会员服务。
虚拟货币也可以用于此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某一个网络游戏里,或者兑换成此货币发行者所发行的其它虚拟货币。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2期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虚拟货币与数字现金的关系问题探讨

电子商 务中典型的支付手段有 电子信用卡 、 电子支票和数 字现金。前两种支付手段 可以 比较安全地进行交 易 , 不能 但都 保证交易 的匿名 与不可跟踪 。数字 现金 (itlah 又称 为电 d i s) gac 子现金( — ah , E Cs )是纸币现金 的电子化 。数字现金是一种 以数 字形式存 在而通过计 算机 网络 流通 的货币 , 字现金 中的“ 数 一 张钞票” 实际上是一个加 密的序列数 。数字现金 在交易时类似 于实 体现金 , 具有货 币价值 、 安全 性 、 匿名 性 、 传递 性 、 可 可分 性、 可存储性 、 不可重复 、 不可伪造 、 可跟踪等特 点。【 不 1 数字 现金 的安全性 和可靠性主要是依靠 密码 技术 来实现的 , 例如分 割选择技术 、 知识证 明 、 、 签名等。[ 与信用卡和电子 零 认证 盲 2 ] 7 4 支票不 同, 数字现金是层 次更 高 、 技术含 量更多的 电子货 币 , 不 需要连接银行 网络就可 以使用 , 方便顾 客。 数字现金 是 由荷 兰的 D v hu ai C a m在 18 d 9 2年最先 开发 出 来 的。数 字现金有较为严格 的制作 程序 , 用数字签名等安 全 利 技术 可以保证其 防伪 与可靠 。 数字现金 的制作过程 就是 客户从 银行购买或兑换数字现金 的过程 。 任何收到这些带有发行银行 数 字签名 的数字现金 的实体 均可 以去 这个发 行银行 兑换成 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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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字 现金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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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 虚拟货 币就是用 于计算 用户使 用 网站 各种增值 服务 的种 类、 数量 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 代码 , Q币 由腾讯公 司销售 , 如 用 户通过 腾讯公 司及其合作伙伴 以及授权 经销商 购买 Q币并充 值到 自己的 Q Q号码对应 的个人账户 中 , 户可 以通过 虚拟货 用 币使用相关增值服务 。 虚拟货币市场不是在 国民经济整体水平
国家就虚拟物品交易的一些规定和要求

国家就虚拟物品交易的一些规定和要求
1、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无疑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详情请点击2、2009年文化部开始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是文化部为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为实力强大、诚信经营、合法营销的企业颁发的准入资格证明。
详情请点击3、反盗号绿色联盟--2010年4月27日正式成立,拉开了网络游戏产业链接通力合作,跨平台打击盗号、木马、虚拟交易欺诈等系列行动的序幕。
4、2010年4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2010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根据白皮书,深圳市公安局积极探索保护虚拟财产这一法律盲点,将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纳入监管范畴,将提供虚拟财产(装备)丢失、被盗找回服务。
(地方性法规)详情请点击5、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虚拟交易财产的立法工作。
只有把网上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窃取网上虚拟财产的行为追责,网上虚拟财产的安全才有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才得以维护,“网络大盗”才会慢慢失去生存的土壤。
玩游戏,就上ABAB游戏网,原文地址
/gonglue/3275131.html。
网络游戏货币的性质及与“现实货币”的差别

网络游戏货币的性质及与“现实货币”的差别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网络游戏逐渐成为人们娱乐的一部分,网络游戏货币也逐渐出现,与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并在网络游戏中执行现实货币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代替现实货币。
在未来它将成为人类的另一种货币,人们需要为它建立与现实货币一样的管理体系。
一、网络游戏货币是货币货币的定义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由于观察角度不同,由于观察深度不同,由于侧重于理论剖析预测中解决处理实际问题的需要不同等等,人们对货币的界定出现异议。
我认同马克思从职能角度给货币所的界定: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
然而网络游戏货币符合这些条件。
1、赋予交易对象以价格形态马克思把赋予交易对象以价格形态的职能定名为价值尺度(measure of values) 。
对于价值尺度职能的剖析则是基于劳动价值学说。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如有价证券、土地,讨论它们的价格时,也常常剖析与它们的价值存在怎样的关系。
但这里所提到的“价值” ,显然,并不是劳动的凝结。
而网络游戏货币,在虚拟世界中根据不同的游戏规则有着不同的价值,就如世界各地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货币制度,在交易中换算成等价物,再进行交换。
虽然它不是劳动的凝结但是它仍为游戏者所接受并以价格的形态进行交易。
2 货币购买力和支付手段价格的倒数是货币的购买力(purchas ing power)。
价格高购买力低;反之, 购买力高。
货币购买力是对所有商品而言的所以它不是某一商品价格的倒数,而是所有商品价格的倒数。
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不一致, 其总的变动状况由物价指数来表示。
所以货币购买力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是物价指数变动的倒数。
虽然网络游戏货币的购买力并不是随着现实物价指数变动, 但在虚拟世界中它随着虚拟物价指数变动(虽然在某种程度会受游戏设计者的意志的影响)。
在虚拟世界中依然存在物物交换,即虚拟商品所有者拿着自己的虚拟商品去找持有自己所需商品的所有者去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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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
作的通知》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文化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06.26
•【分类】
正文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
知》解读
(2009年6月26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通知》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
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
《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
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从管理实践出发做了区分,《通知》所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与法定货币有直接的关系。
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应新发展,解决新问题
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面临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突出问题,《通知》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加强主体管理,《通知》在网络游戏经营许可中细化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
《通知》同时也规定了从事这两项业务的企业申报程序。
二是从电子商务管理出发,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特别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四是对相关企业提出严格要求。
《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明确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例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
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帐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五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知》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网络游戏的功能系统非常复杂,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
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
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
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在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同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帐务记录。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
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知》与《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实行对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通知》禁止此种行为,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角度,加大对“私服”、“外挂”网站的打击力度。
当前,“私服”、“外挂”已经成为损害网络游戏行业的毒瘤,文化部在坚持打击、查处的同时,首次从网上支付角度,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机构将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