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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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1

2013年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1
o A.非法占有
o B.网络赌博
o C.社会危害
o D.犯罪客体
44.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主要从()个方面来进行。
o A. 1
o B. 2
o C. 3
o D. 4
45.()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o A.学校教育
o B.网络社区教育
o C.家庭教育
o D.网络道德教育
46.属于网络不诚信表现的是()
2013年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上培训考试----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
成绩:100分共100题
1.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年颁布的
o A. 1988
o B. 1990
o C. 1996
o D. 19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颁布的
o A. 2005
o A.提高网络舆论监控的技术手段
o B.培养专门的网络舆论引导人才
o C.充分发挥网络舆论意见领袖的作用
o D.明确网络舆论应急处理的特点
23.为什么要加强网络媒体的建设()
o A.论坛BBS、丧失网络舆论霸主的地位
o B.移动互联崭露头角
o C.社交网站的社会动员潜力
o D.媒体关注社会生活的角度转向反常
o D.发展不均衡
2.多选题
1.()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发布转播提供了技术支持
o A.计算机
o B.互联网
o C.微博客
o D.数字化
2.我国对不良信息治理的措施有( )
o A.法律规制
o B.行政监督
o C.自律管理
o D.技术控制
3.我国不良信息治理存在的问题()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制度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C.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D.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答案】 C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应急管理人员B.消防队伍C.安全人员D.消防安全管理人【答案】 D3、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A.纪律意识B.组织意识C.制度意识D.看齐意识【答案】 D4、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A.7B.5C.3D.2【答案】 C5、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形式。

A.口头B.书面C.其他D.以上均不是【答案】 B6、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破除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一切思想和体制障碍,开辟了(),使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

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B.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答案】 D7、()作为全国唯一的月球样品备份存储基地,承担着保存珍贵月球样品的重要使命。

A.山西太原B.甘肃酒泉C.四川西昌D.湖南韶山【答案】 D8、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统筹(),增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

A.和平和发展,政治B.发展和创新,忧患C.发展和安全,忧患D.城乡发展,政治【答案】 C9、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形式。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化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新方式,而互联网文化管理也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管理领域。

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文化网站、应用程序、游戏、音视频、电子书籍等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重要原则1.依法管理,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反动、迷信等非法信息。

2.强化监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互联网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切实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3.完善标准,推动产业发展。

互联网文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网络时代的特点和新发展趋势,及时修订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标准,推进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内容审查管理1.内容审核责任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负责,在发布前对其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标准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布内容的合法性、道德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反动、淫秽、赌博、恐怖、毒品、诈骗等信息。

3.内容审核机制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发布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实行分类审核。

四、信息分类管理1.信息分类原则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内容的不同性质和适宜用户群体,对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和定向推送。

2.信息定向推送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的阅读习惯、兴趣爱好、年龄、地域等个性特征,对用户进行信息定向推送,增强用户体验。

3.信息保护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买卖、非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互联网管理条例

互联网管理条例

互联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文化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音乐、影视、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

第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互联网文化发展方向正确;(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本规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文化内容管理第六条互联网文化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三)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含有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四)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上传、发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第八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互联网文化内容被非法传播、篡改、破坏。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网络表演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确保其内容健康、合法。

第三章互联网文化平台管理第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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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4月28日上午,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保护与发展
——网络动漫游戏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巡视员孙秋霞在会上表示,文化部将修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后者将于今年年底发布。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司的主要职能则是负责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上出版前置审批)等。

据孙秋霞介绍,经过多年的工作,现网络文化工作管理已逐步形成了包括主体准入、内容监管、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市场巡查和监管、执法处罚等四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孙秋霞表示,多年来,文化部一直在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方面履行政府的监管责任,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论坛期间,孙秋霞简单介绍了文化部在这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一,以法规建设为基础,完善主体准入制度。

据中国经济网文
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文化部还牵头与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4个部委成立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加强各个部门的协作沟通与联系,形成合力,共同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规范网吧和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根据孙秋霞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已经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有3657家,这些企业主要经营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等业务领域。

第二,内容监管为重点,加强技术监管平台建设。

孙秋霞表示,今后除了要加强对动漫游戏内容的建设和引导,还要加强对其内容的管理。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2013年,文化部出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经营企业的自审责任。

此外,文化部还设立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委员会,积极开展对网络游戏,特别是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查准入制度。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获得的数据表明,截止2014年底,文化部上线的进口网络游戏约为400款。

孙秋霞同时表示,光靠人工手段是不够的,从2013年开始,文化部就建立了全国网络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不但对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文化产品进行严格的巡查和监管,同时也对所有的文化经营主体,包括娱乐、演出、艺术品等方面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

她说:"(这个平台的成立)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从政府这个角度,审批的效率更高了;从企业来讲,更加方便、快捷。

"
第三,多管齐下,重点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据孙秋霞介绍,文化部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实施了"网络游戏与未成年人家
长监护工程"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成瘾。

该工程区虽然自2011年实施以来就已初见成效,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长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推广。

此外,文化部还完善了文化产品的评价体系,推动网络游戏评论机制,调动学界、教育界、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积极开展网络游戏的文化评论,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积极引导。

第四,标本兼治,加大对网络游戏、动漫的监管力度。

孙秋霞说:"我们(文化部)加大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违规产品和违规企业处罚上,一直是高压态势。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文化部分别发布了22批和23批网络游戏和网络
动漫违法违规企业,其中多数企业存在问题是,部分手机游戏和网络动漫产品中内含相关色情、赌博、违背社会公德等违法违规内容。

在谈到接下来的工作时,孙秋霞表示,未来文化部将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细化和完善现行管理制度。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已经有近五年时间没有修改了。

孙秋霞表示,在互联网形势下,整个互联网发展非常迅猛,但是法律往往会滞后,滞后的法律就会无效。

"今年,(文化部)将对两个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将于今年年底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会
积极推进。

"
第二,文化部将推广企业自审制度的建设,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贯彻《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孙秋霞表示,文化部将在《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加强指导和培训,同时也希望企业自身加强自律。

第三,在网络文化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文化部将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违法次数多、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计入黑名单,同时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将加大处罚,甚至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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