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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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公通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当前,网络游戏十分普及。

但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不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甚至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2•【文号】文市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下放、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将管理职责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加强服务和监管。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现实和发展需要,文化部制定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保障网络文化健康快速发展。

现予印发,并请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组织编写网络文化管理培训教材,编印《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网络游戏内容审核工作指引》,建立培训师资库和题库,为各地培训工作服务。

二、各地文化厅(局)应当在《办法》施行前对辖区内实际从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受训人员数量以满足企业实际工作需求为标准由企业决定。

三、培训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网络培训平台由文化部建立。

首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参加现场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自2009年以来,凡参加过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内容审核人员,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办法》施行前补发《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四、各地文化厅(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少的地区,可以与周边地区联合培训。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文明电[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文明电(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工商厅(委、局):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

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

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鲁文市[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文市[2007]6号)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为了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2月16日,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2月26日,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将《通知》精神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重要意义。

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是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对此,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特别要按照《通知》提出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好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职责。

文化部门是网吧和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着特殊重要的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在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中担负的职责。

一要切实加强对网吧违反接纳未成年人的管理,强化网吧退出机制。

要按照《通知》确定的2004年10月18日这个时间,对于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受处罚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落实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文市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有关内容已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代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

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

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下放、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将管理职责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加强服务和监管。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现实和发展需要,文化部制定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保障网络文化健康快速发展。

现予印发,并请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组织编写网络文化管理培训教材,编印《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网络游戏内容审核工作指引》,建立培训师资库和题库,为各地培训工作服务。

二、各地文化厅(局)应当在《办法》施行前对辖区内实际从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受训人员数量以满足企业实际工作需求为标准由企业决定。

三、培训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网络培训平台由文化部建立。

首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参加现场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自2009年以来,凡参加过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内容审核人员,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办法》施行前补发《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四、各地文化厅(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少的地区,可以与周边地区联合培训。

对规模大、审核人员多的公司也可进行定点专项培训。

五、文化部建立全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信息库,各地文化厅(局)建立本级信息库,并将内容审核人员信息及时报文化部入库。

特此通知。

附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化部2013年8月12日附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互联网【发布部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7.12【实施日期】2005.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一)网络游戏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一种网络与文化相结合的产业。

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很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遍及全国城乡,带动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宽带的接入社区和家庭,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并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并已经创造了较大的产值,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和娱乐业的发展、丰富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网络游戏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

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未能主导市场。

三是经营模式雷同,产品类型单调,以打斗和练级为主的游戏产品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

五是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检验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既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游戏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努力解决现存的问题,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又充分重视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支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使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网络游戏产品居于国内市场的主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尽快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适时进入国际市场,网络游戏市场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知识产权得到普遍尊重,法制管理体系基本完备,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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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5.14
•【文号】文市发[2004]14号
•【施行日期】2004.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

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
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文化部设立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经营单位,需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

五、经审核无违法违禁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出报审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六、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

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

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八、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

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

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有实质内容改变的“补丁”和改版也应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传播和流通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九、网络游戏产品进口、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管理,避免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规定》禁止的内容。

由于非进口、运营单位的原因,产生禁止内容的,进口、运营单位要立即对禁止内容进行删除处理,重要问题予以备份并及时向文化部
报告。

十、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产品参照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而且至今仍在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2004年9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

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游戏产品依法查处。

十二、国内网络游戏产品开发、运营单位要依照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游戏产品开发和管理。

国内网络游戏产品也应于2004年9月1日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并在该网络游戏产品主页上标明。

对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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