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战争中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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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的法律困境

科索沃独立的法律困境

科索沃独立的法律困境甄鹏从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宣布独立起,截至2009年8月底,共有62个国家承认科索沃独立,科索沃也已被批准加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但是,科索沃的国际地位并未明确,决定其前途的关键国际力量——美国、欧盟和俄罗斯—态度没有任何改变。

科索独立的“既成事实”,实际上是由西方炮制出来的,对现有的国际法准则构成严重挑战。

科索沃独立违反国家宪法1991年8月27日,在克罗地亚战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欧共体召开外长特别会议。

会议决定召集南斯拉夫会谈,成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5国的大法官组成,主持人是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巴丁特,因此被称为巴丁特委员会。

巴丁特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二和意见三,明确提到了国际法中的“占有原则”,认为:“无论何种情况,自决权决不能改变独立时的现存边界,当事国同意的除外”,“这个原则适用于所有共和国,既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二、四款规定共和国的领土和边界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根据占有原则,克罗地亚和波黑境内的塞族人无权行使民族自决权达到独立的目的。

2008年2月,科索沃宣布独立。

为了使科索沃独立合法化,有人认为:“科索沃是前南斯拉夫的联邦组成单位,巴丁特委员会并不禁止科索沃行使民族自决权。

”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社会主义共和国、马其顿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作为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部分的伏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和科索沃社会主义自治省、克罗地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和黑山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是统一的,由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构成。

”由此可见,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在塞尔维亚的范围内自治,各共和国是南斯拉夫的联邦组成单位。

还有人认为:“自治省可以像共和国一样委派代表参加议会两院、主席团、联邦执行委员会、联邦法院、宪法法院这些国家机构。

国际法院科索沃案例的进程和意义

国际法院科索沃案例的进程和意义
持科 索 沃独 立 。科 索 沃 当局 执行 阿赫 蒂 萨里方 案 ,在 国际
监督 下 走 向独 立 。许 多 人认 为 ,支 持 阿赫 蒂萨 里方 案 和科
索沃 独立 是 欧盟 的官 方政 策 。这其 实是 重大误 解 。20 07年 3 在 阿赫 蒂 萨 里公 布 他 的方 案 后不 久 ,欧 盟外 长 在德 国 月 不来 梅 召 开 非正 式 会议 。主 席 国随 后 发表 新 闻公 报 ,称 : “ 外交 部 长们 一 致欢 迎 阿赫 蒂 萨里 总统 自 20 年 2 以来 06 月
国际法 院科索沃案例 的 进 程 和 意 义
口 甄 鹏/ 文
0 0年 7月 2 1 2日,国 际法 院 院长小 和 田恒 在海 牙和 平
法 院就 “ 索 沃宣 布独 立 是 否符合 国际法 ”发 表意 见 。在 科 此前 后 ,塞 尔 维亚 展 开全 方 位外 交行 动 。耶雷 米奇 参加 了 在 德 黑 兰举 行 的不 结 盟 运 动第 l 次 部 长会 议 ,取 得 了这 5 个重 要 国 际组织 的支持 ; 总统 塔迪 奇利 用 出席 北京 奥运 会 开幕 式 的机会 , 向各 国领 导人 介绍 塞尔 维亚 的计 划 。 塞 尔维亚 诉诸 法 律 的要 求 合情 合理 , 非 常奇怪 的是 , 但 遭 到 了西 方 主要 国 家 的反 对 。20 0 8年 7月 ,美 国负 责 欧 洲 和欧 亚事 务 的助 理 国务 卿弗 里 德在 接受 美 国之音 采访 时
成 、6票反 对 、7 票弃权 的简单 多数通 过 了塞 尔维 亚起 草 4 的 决议 。美 国 、阿 尔 巴尼 亚 和 4 太 平 洋 岛 国投 反对 票 , 个
进展缓慢。荷兰因为斯雷布雷尼察屠杀的负罪感 ,要求塞

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以科索沃宣布独立为中心

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以科索沃宣布独立为中心

摘要科索沃问题一直是世界时政热点,2010年7月22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称科索沃单方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该咨询意见对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以此为中心,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科索沃问题的根源及国际化过程,认为其实质是塞尔维亚和阿尔巴尼亚两个民族数百年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的延续和发展,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于各自的利益频频进行干预,使得科索沃问题最终国际化。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解读与评述该咨询意见,回顾该咨询意见案的进程,概括其特点与内容,最后认为该咨询意见案曲解了相关法律事实,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第四部分以科索沃事件反观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认为国家承认制度在承认标准、国家产生方式、国家承认性质、新国家对国际规则的尊重等方面有新的发展,由此证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符合国际法,科索沃不具有主权国家的身份。

最后,国际社会是各国赖以生存的社会大环境,为了和平与发展,各国应与时俱进,在对新国家的承认问题上既要根据本国利益做出承认与否的决定,也要以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重视国家承认理论的新发展。

关键词:科索沃宣布独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国家承认制度AbstractKosovo’s independence has been the world's current hot, on July 22, 2010,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put an advisory opinion, saying that Kosovo unilaterally declared the independence from Serbia was not violate with international law.The advisory opinion had a major impact on the world political situation.As Kosovo’s independence is a center, the structur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section describes the source of the problem of Kosovo and the international process. Its essence is the religious and ethnic conflicts between two centuries of Serbian and ethnic Albanian. The US-led Western countries intervened frequently for their own interests ,then Kosovo became the international focus. The second and third part read and comment on the advice of the advisory opinion. The case reviewed the process, summarized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nts, concluded that the case of mis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ulting advice to the relevant legal facts, negative impact than positive impact. The fourth part focus on the events on the other hand. In this part, in my opinion, there were new development about the state recognize in recognition of standards, methods of national production, the nature of the state recognizes and the new state's 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other aspects. Thus prove that Kosovo's unilateral declaration independence not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Kosovo does not have a sovereign national identity. Finall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the social environment of states. For the purpose of peace and development, countries should advance with the times. In the new issue of national recogni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it or no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nterests to make a decision, but also to the image of a responsible power of the new emphasis on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theory.Key words:Kosovo’s independence; Advisory Opinion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e-Recognition目录引言 (1)1 科索沃问题的根源及国际化 (1)1.1科索沃问题的根源及其演变过程 (1)1.1.1 二战之前的科索沃 (1)1.1.2 二战期间及二战之后的科索沃 (2)1.2科索沃问题的升级及国际化 (4)1.2.1 矛盾加剧阶段 (4)1.2.2 启动和谈阶段 (4)1.2.3 诉诸法律阶段 (5)2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解读 (7)2.1 “科索沃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进程 (7)2.2 “科索沃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特点 (8)2.3 “科索沃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内容 (9)2.3.1 程序问题—管辖权与裁量权 (9)2.3.2 实体问题—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11)3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评述 (14)3.1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曲解的问题 (14)3.1.1 曲解“单方面宣布独立的主体” (14)3.1.2 曲解“符合与违背” (14)3.1.3 曲解“人民自决原则” (14)3.1.4 曲解“国家领土与主权完整原则” (15)3.2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造成的影响 (16)3.2.1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面临“颠覆性”的破坏 (17)3.2.2 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威性和作用可能受到减损 (18)3.2.3 国际法院的威信与作用可能受到损害 (20)3.2.4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创立一个科索沃式的危险先例 (21)4 以科索沃宣布独立反观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 (23)4.1 国家承认的标准 (24)4.2 国家承认的方式 (24)4.3 国家承认的性质 (25)4.4 新国家对国际规则的尊重 (26)4.5 以国家承认制度实证分析科索沃问题 (27)结论 (31)参考文献 (32)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与论文清单 (33)致谢 (34)引言2010年7月22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不违反国际法,该咨询意见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反响。

豁免适用以下法律(2篇)

豁免适用以下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特权。

其中,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国家主权和尊严。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的主权豁免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在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情况下。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以及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具体情况。

二、主权豁免原则概述1. 主权豁免的概念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一种特权,即国家的主权行为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源于国际法的平等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2. 主权豁免的适用范围主权豁免原则适用于以下方面:(1)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

(2)国家财产:包括国家领土、国家财产和外国财产。

(3)国家官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和外交代表。

三、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情况1. 国际法院管辖权在国际法院管辖权方面,国家的主权豁免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家在以下情况下,其主权豁免可能受到限制:(1)国家自愿放弃主权豁免。

(2)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如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2. 国家财产的执行在国家财产的执行方面,主权豁免原则也受到一定限制。

以下情况下,国家财产可能被扣押或执行:(1)国家财产涉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国家财产属于非法所得。

(3)国家自愿放弃主权豁免。

3. 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在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方面,主权豁免原则同样受到限制。

以下情况下,国家官员可能承担个人责任:(1)国家官员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2)国家官员的行为涉及严重犯罪。

(3)国家自愿放弃主权豁免。

四、豁免适用以下法律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科索沃战争期间,北约对南斯拉夫实施空袭。

南斯拉夫政府要求国际法院对北约的行为进行调查。

国际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北约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2. 案例二:2012年,美国法院判决伊朗赔偿911恐怖袭击受害者。

伊朗政府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判决。

美国法院认为,伊朗的石油收入不属于国家财产,因此不享有主权豁免。

国际法院2010年7月22日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文)

国际法院2010年7月22日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文)

力——第 1244(1999)号决议设立了一个临时政权——第 1244(1999)号决议的目 标和目的。
宣布独立者的身份——宣布独立是否是科索沃议会的行为——宣布者没有 试 图 在 科 索 沃 临 时 自 治 机 构 框 架 内 行 事 ——宣布者承诺履行科索沃的国际义 务——阿尔巴尼亚文原文未提及宣布独立是科索沃议会的行为——秘书长特别 代表保持沉默——宣布独立者以科索沃人民代表的身份在临时行政当局的框架 以外采取集体行动。
段次 页次
1-16 6
一. 管辖权与裁量权 .................................................... 17-48 11
A. 管辖权 ........................................................ 18-28 12
B. 自由裁量权 .................................................... 29-48 14
二. 所涉问题的范围和含义 .............................................. 49-56 19
三. 事实背景 .......................................................... 57-77 21
10-46980 (C) 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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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22 日 咨询意见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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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98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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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程序纪要 ..........................................................

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思考

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思考

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思考宋丽弘《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03-02一、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欧洲火药桶,早已是巴尔干地区的代名词。

它虽然面积狭小,人口不多,却在近代的几百年的历史中没有安宁过。

即便是小小的科索沃,也积累了太多太久的历史恩怨。

(一)科索沃问题的根源[1]科索沃原是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面积一万多平方公里,人口约200万,其中阿尔巴尼亚族约占90%,其余有塞尔维亚族、黑山族和土耳其族等。

历史上科索沃的先民为巴尔干半岛的伊里利亚人,这就是今日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的共同族源。

公元6-7世纪,南斯拉夫各族带着斯拉夫文化先后来到巴尔干半岛,他们与当地本民族长期混居生活,使大部分居民逐渐接受了他们的文化,塞尔维亚人就是他们中的一支。

而有些伊利里亚人则固守自己的传统不受外界干扰,成为未被同化的少部分人,而后这些人逐渐形成了今日的阿尔巴尼亚人。

事实上,阿尔巴尼亚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的先民也是伊利里亚人。

14世纪奥斯曼帝国进入科索沃地区,为了推行伊斯兰教,对当地的居民采取了信教自由的“宽松政策”。

他们对信奉伊斯兰教采取优待政策,但对这里信奉东正教的塞尔维亚人和皈依天主教的阿尔巴尼亚人收取高额的税收。

当然这种税收一般人是无法承担的,可是如果改信伊斯兰教则不上税。

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民族宗教政策,两个民族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选择。

阿尔巴尼亚人在交不起税收的情况下,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接受了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教徒。

而塞尔维亚人则选择了另一种既不失去自己的信仰,也不交税的抵制做法——离家出走,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

在此后的几个世纪中,他们为了保持基督教信仰而不得不踏上背井离乡的漫漫之路,投靠到基督教统治区去。

仅17-18世纪,就有3-4万塞尔维亚人转移到哈布斯堡帝国的匈牙利地区和亚得里亚海的克罗亚地区。

但是留在该地的信奉东正教的塞尔维亚人并没有遭到迫害,宗教场所也保持完好。

但走出者留下的土地和房屋却被土耳其统治者分给了改变信仰的阿尔巴尼亚人,同时将生活在邻国的阿尔巴尼亚人迁入科索沃。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兼论民族自决权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兼论民族自决权

规定科索沃有选择独立的权利 。相 反, 从它对科 的临时安排
和未来地位愿意做出的努力的表述 中, 我们几乎只能推导出
的最 可 能 的结 论 就 是 : 索 沃 在 当时 并 且 今 后 都是 塞尔 维 亚 科 领 土 的一 部 分 , 尔维 亚 对 科 索 沃 的主 权 没有 中 断并 将 继 续 塞 延续 ; 联合国对科索 沃设立 的国际 民事存在只是为其提供保 护 措 施 的 一 段 临 时 时期 ; 来 之 科 索 沃 应 在享 有 高 度 自治 的 未
[ 作者简介 ] 赵琪( 9 1 , , 士, 17 一)女 硕 讲师 , 究方 向为 国际法学、 研 诉讼法学。
2 0 年 2月 1 08 7日, 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 , 通过了一
项 独 立 宣 言 , 布科 索 沃脱 离 塞 尔 维 亚 成 为 一 个 ‘ 立 、 权 宣 独 主
国和俄罗斯三方启 动新一轮年 8 从 07 月起 , 塞尔维亚和科索沃就科 最终地位解决举行了多轮谈判 ,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 , 但 谈判最
盟 共 和 国 以及 该 区域 其 他 国家 的 主权 和 领 土 完 整 的承 诺 ’决 ,
基础上交 由科索沃人 自己实行 内部管理 。 科索 沃议会通过的 《 独立宣 言》 认为科索沃的独立符合联合 同 14 24号决议的结
论 , 才是真正违 背了该决议 的原则和精 神。
定“ 在科索沃建立一个临时行政 当局( 特派团 )使科索沃人民 ,
轰炸 。6月 3日,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接受 了和平协
议, 同意南 联 盟 军 队撤 出科 索 沃 。 6月 1 日, 合 国安 理 会 通 0 联
过 14 2 4号决议 。由此 , 科索沃成为联合目的托管地 , 对其的 实际控制权转 由联合 国临时行政 当局特派团实施 。 在 14 2 4号决议 中, 安理会重 申所有国家 “ 对南斯拉夫联

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

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

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独立问题林曦【摘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以后,世界各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开创了一个危险先例,引发了联合国和国际法的价值危机以及国际秩序的震荡。

科索沃的“独立”,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属于分裂国家的非法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也不能适用于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

重启谈判是稳定、持续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中国应该为营造塞科双方新的谈判氛围发挥建设性作用。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权国家承认Abstract: After Kosovo declared independence unilaterall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d took different attitudes. The recognition of Kosovo gave by the US-led side started a dangerous precedent, which induced the shock of value crisis of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order. The “Kosovo independence” is illegal activities of divided nation in the eye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breach of NO. 1224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and also not apply to “Self 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tart negotiations is the best approach of steadily and constantly solving the Kosovo problem. China should play a constructive role in building negotiation atmosphere between Serbia and Kosovo.Key Words: Kosovo independence; Self determination; national recognition2008 年2 月17 日,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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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8 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 书) 更是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附加议定书所指的平民和平民居民是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 任何一类人:“冲突的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分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冲突的一方所属的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的政府 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和“未占领地人民, 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 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 该附加议定书第48 条规定:“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 冲突各方无论 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 因此, 冲突一方的 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第51 条规定:“平民居民和平民应享受免受军事行动所产 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为实现这种保护,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对适用的其他国际法规则所附 加的下列各项规则; 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 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 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平民除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时外, 应享受本编所给予的保护。” 除上述规定外, 该附加议定书明确规定“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根据其第51 条第4 款, 不 分皂白的攻击是指:“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 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 方法或手段; 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而因此, 在上 述每个情形下, 都是属于无区别地打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性质的。”第5 款还规 定:“除其他外, 下列各类攻击, 也应视为不分皂白的攻击: 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 镇、乡村或其他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 击或攻击; 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 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 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此外, 附加议定书第79 条还规定:“在武装冲突地区担任危险的职业任务的新闻记者, 应视为 第50条第1 款意义上的平民, 这类新闻记者应依此享受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 1949 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 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有一个共同特点, 即尽可能扩 大其适用的范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 条规定:“于平时应予实施的各项规定之外, 本公约 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的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 即使其中 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冲突的一方虽非缔约国, 其他曾鉴订本公约的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 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的规定时, 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 系, 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1977 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亦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 依据上述条约规定,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袭击南联盟平民和阿族难民, 杀害中国和 南联盟记者, 炸毁民用设施、公路桥梁、公共汽车、学校、医院、化工厂、炼油厂, 造成千余 名无辜平民死亡和环境严重污染, 是严重违反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的国际不法行为。
科索沃战争中的国际法
背景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于1999 年3 月24 日发动的对南斯拉 夫联盟的大规模空袭, 是对国际法准则的公然践踏。这种恃强 凌弱, 蛮横无理的做法向国际社会表明, 北约组织及其成员国 认为使用武力仍然是解决争端的最有效方式, 这使得自《海牙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 直至《联合国宪 章》, 国际社会为全面禁止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行为所做出的 不懈努力及取得的重要成果变得毫无意义。而以美国为首的 北约组织于5 月7 日午夜使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联盟使馆和 伤害我驻外记者及使馆人员的罪恶行径, 更是肆意践踏了保护 外交使馆和外交人员以及战时平民保护的国际法规则。
二、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是一场侵 略战争
• 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发动空袭的过程中, 北约组织及其成员国虽 然并未对南联盟正式宣战, 但这并不意味着北约成员国与南联盟之间没有进入 战争状态, 因为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来看, 宣战并不是一种确定 的、普遍的国际法规则, 即使敌对双方采取的是不宣而战的事实上的战争行为, 也不能否认这种行为的战争性质。 以上我们确认了北约组织发动的这场战争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有关 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据此确认这就是一场侵略战争呢?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结合 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才能做出判断。 《联合国宪章》第39 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 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 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 条及第42 条规 定的办法,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⑧。这意味着, 一般而言, 对于是否 存在侵略行为, 应该由联合国安理会来断定。但宪章第27 条第3 款又规定:“安 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 应以九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 国的同意票表决之⑨, ”即所谓的实质性事项上的“大国一致原则”。这一规 定实际上使得由联合国安理会断定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的战争是 否属于侵略行为变得不可能了。因为联合国安理会5 个常任理事国中有3 个是 北约组织成员国, 而且宪章第27 条第3 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只适用于第六章 (争端的和平解决) 以及第52 条第3 款。即使如此, 我们仍然可以依据有关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对这场战争的性质做出判断。
• 此外, 宪章第53 条还规定:“安全理事会对职权内之执行行动, 在适当情 形下, 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 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 不得 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行动。”这表明, 区域组织可以协 助安理会实施依安理会权力而采取的强制行动, 但此等行动必须以安 理会的授权为前提, 如未经授权, 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北大西洋公 约组织是一个区域性组织, 其成员国同时也全部是联合国会员国, 因而 北约组织成员国既受《北大西洋公约》的约束, 同时也受《联合国宪 章》的约束。一般而言, 对建立国际组织的基本条约,任何国家不能排 除其部分条款的适用, 也就是说, 设立国际组织的条约不承认保留, 国 家对国际组织的设立条约只能全部接受, 否则就不能加入该组织, 这是 因为设立条约是国际组织的基本法, 国际组织按照条约运作和活动, 如 果允许保留, 国际组织的运作和活动便不能统一顺利地进行。《联合 国宪章》第2 条第2 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 履行其依本宪章所 担负的义务, 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第24 条规定:“为保证联合国速有效起见, 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 主要责任, 授予安全理事会, 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的职 务时, 即系代表各会员国。”同时, 宪章第103 条规定:“联合国会 • 员国在本宪章下的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 其在本宪章下的义务应居优先”即确认了宪章义务优先的原则。另外 宪章第52 条还规定了区域组织的存在及其工作应符合联合国的宗旨 与原则。 • 因此, 可以认定,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在没有肩负“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的主要责任”的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的情况下, 对未曾给其成员 国造成任何威胁并且也未曾侵略他国的主权国家进行大规模空袭, 这 一行动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有关条款, 是违反国际 法的
• 这表明《联合国宪章》不仅在原则上采取禁止侵略战争的立场, 而且 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此相威胁的行为都是违反 国际法的。因此, 宪章进一步发展了《巴黎非战公约》关于“废弃战 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原则, 扩大了禁止的范围, 使国家的国 际责任发生了重大变化。宪章第33 条无条件地要求任何争端当事国 以和平方法来解决争端, 这也从另一方面摈斥了任意使用武力的权利。 • 同时,《联合国宪章》也规定, 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 单独或集体自卫和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等, 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 宪章第51 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安全理事会采 取必要办法, 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 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 应 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 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的权责,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不过, 该条也同时为“自卫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即只能在遭 , , 受武力攻击之时进行自卫; 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持国 际和平与安全之前进行, 而不能在其后; 会员国应将所采取的自卫措施 立即报告安理会; 自卫措施不得影响安理会的职权。 • 此外, 按法理解释, 自卫措施应大体与所遭受的攻击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不能以小冲突做为发动一场大规模战争的借口。宪章第39 条规定:“安 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 条及第42 条规定的办法, 以维持或恢复 国际和平及安全。”第42 条规定的办法即为武力措施, 该条规定:“安 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 得采 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 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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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以 几乎完全相同的措辞规定了关于“侵略”的定义。其中第二部分“危害人类 和平及安全罪行”中的第15 条第2 和第3 款规定:“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 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 方式使用武力; 一国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初步 证据。”该条第4 款进一步规定:“在第2 和第3 款规定得到应有考虑的情况下, 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宣战, 都构成侵略行为: 一国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 一国的领土, 或因此一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 不论时间如何短暂, 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一国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领土, 或 一国对另一国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一国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的陆、海、空 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一国以其领土供另一国使用, • 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是以联合国大会一致同意的决议使之生效的。尽管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 但一致同意的方式却充分说明了该决议所宣示的关于“侵略” 的定义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依据上述条约规定, 可以认定, 以美国为 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的大规模空袭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是一场侵略战 争, 构成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中的第5 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 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 其他性质的理由, 为侵略行为作辩护; 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 侵略 行为引起国际责任。”国际司法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在“纽伦堡国际军事 法庭审判案”中, 纽伦堡军事法庭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文件 规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在对这些国际文件规定的调查和解释的基础 上, 国际法庭在判决书中称:“破坏和平罪, 即侵略战争, 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 是‘全部祸害的总和’,因为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 没有国际战争便不 会有杀伤、破坏、奸淫、掠夺、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以及其他种种战争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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