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注册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提交材料规范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②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பைடு நூலகம்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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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
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返回目录】【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杭州跨区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流程

杭州跨区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流程
一、变更条件
因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材料
1、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
2、房产证或住所使用证明。
3、租赁合同。
三、变更流程
1、网上申请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系统,选择“我要变更备案”,选择“住所变更”,勾选“市内跨登记机关迁移”。
2、信息填报
按要求填写拟迁入登记机关、拟迁入地址、迁移原因。
同时按照企业变更流程申请住所、登记机关、其他变更备案事项。
3、内部流转,电子签名确认
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完成电子签名。
4、办结
企业可选择邮寄或本人送达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送至迁入地办理迁入。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
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浙江省分公司设立办事指南

【28】分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一、受理窗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资登记综合进件窗口;二、申请主体: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三、申报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登记机关档案室出具)。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详见《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杭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企业名称无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授权书或《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后予以自主申报通过的限制使用的杭州名称,提交授权书或《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条件: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六、监督电话: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公布的监督电话;七、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网址:/;八、企业采用快递送达方式的,快递费资费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规定。
注: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名称审核表》等相关表格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载(点击网页上端中间的“注册审批”,里面有“办事指南”<即“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下载”)或者到登记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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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六)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
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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