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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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个体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企业、个体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企业、个体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企业、个体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本房产产权归 所有,同意将
(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 (个体户)使用,期限为 年。
㎡ 以 企业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 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该场地(是否)影响国家工程建设 乡政府(公章) 有关部门 证 明 村委会(公章) 年 出 具 证 明 须 知 月 日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 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 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并在表格注明清楚;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 章;产权属自然人的,则由自然人产权人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5、本证明所需提交的附件: (1)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房产证),并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2)产权人与公司(企业)关于所住(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是复印件则由产权人 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无偿提供场地证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3)房产如果是军队产业的,应提交军队师以上的单位的军产租赁批准文件; 6、法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栏 做出证明并签字盖章。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兹证明,[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申请公司”)位于[住所地址]处,该地址为申请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

鉴于申请公司拟于该地址开展业务活动,特此证明该地址已成为申请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

下面将对该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说明,以便作为相关事宜的证明和依据。

一、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1.1 地理位置申请公司所在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区域名称],具体地址为[具体地址]。

该地理位置便利,交通便捷,临近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和公共设施,为申请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便利。

1.2 建筑结构申请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建筑类型],建筑面积约为[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结构稳固,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建筑要求。

建筑内配有相应的办公室、会议室、员工休息区等功能区域,满足了日常办公和经营活动的需要。

1.3 房屋使用情况申请公司凭借与房屋所有者达成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合法并拥有该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

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有效期内,申请公司享有对房屋使用的权利,并有权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造。

二、住所(经营场所)环境及配套设施2.1 周边环境申请公司所在住所(经营场所)周边环境优美,街道宽敞整洁,绿化带丰富,空气新鲜。

附近有商业区、餐饮店、银行、医院等便利设施,为申请公司办公和经营活动提供了充足的服务和资源。

2.2 基础设施申请公司所在住所(经营场所)附近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通讯设施齐全。

周边道路畅通无阻,拥有多条公共交通线路,方便员工和客户的出行。

同时,电力、水源和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供应稳定可靠。

2.3 安全措施申请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和客户的安全,住所(经营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

同时,周边警务站、消防部门和保安服务等安全机构也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保障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

三、相关法律依据申请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和使用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范本模板】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范本模板】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表格说明见下页)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1. 申请目的和背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是验证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必须提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作为必备材料。

本文将介绍如何获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以及所需材料和流程。

2. 证明申请材料为了获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物业管理或房屋租赁方的书面证明3. 证明申请流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申请流程如下:步骤一:准备以上所述材料,并确保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步骤二: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表格,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理由。

步骤三: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一同递交至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步骤四:等待审批结果。

通常情况下,审批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来。

步骤五:如获得批准,领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4. 证明有效期和更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证明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

企业应在证明到期前提前申请更新,并按照相同流程提交更新申请。

5. 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材料文件齐全且真实有效,包括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物业管理方书面证明等。

申请人应保留好申请表格和材料的复印件,以备日后需要。

如有需要,应提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

6.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是证明企业真实经营场所的重要文件,对于企业的合法运营至关重要。

通过准备所需材料并按照流程提交申请,企业可以顺利获得该证明。

在申请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新要求。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填表说明: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完整word版)经营场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完整word版)经营场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兹有座落于宁海县(房屋详细地址)的房产壹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该房屋用途为(商业、工业、商住、套式住宅、落地式住宅),未办理产权证明。

地址选址与城乡规划无冲突,同意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生产经营场所。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者对上述证明作以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生产经营事项;
三、承诺该房屋为合法、真实、有效的且为无产权争议的非违章建筑,并在承租期间确保房屋安全;
四、一旦发生争议,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生产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双方自理,与他人无涉。

房屋所有人签名或盖章:
承租方全体股东(或经营者)签名或盖章:
承租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盖章:
年月日。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无删减范文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无删减范文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一、证明目的企业住所证明是用于证明企业所设立的实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文件。

在商业运作中,企业经营场所的合法和真实性对于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企业正常运作和法律合规的基础。

二、证明内容企业住所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 经营场所地址:详细描述企业所设立的实际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等具体信息。

- 经营场所面积:描述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如平方米或者平方英尺。

- 经营场所使用情况:说明经营场所是自有、租赁还是共享等情况。

- 经营场所合法性:陈述企业所设立的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 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 证明人签字和日期:证明人的姓名、职务,以及签署日期。

三、证明过程1. 准备相应的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复印件等。

2. 前往相关部门或机构:通常可以前往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具体行业和地区的要求进行申请。

3. 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需要的资料,同时缴纳相应的证明费用。

4. 等待审核和核实:审核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领取证明文件:经过审核和核实后,申请人可以前往相关部门领取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通常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在申请企业住所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确保所提供的企业信息和经营场所的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实际情况。

2. 遵守法律法规:经营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当地的规定。

3. 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企业住所证明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证明费用,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书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书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书第一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书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属有(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使用单位(签字或盖章)证明单位(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备注:1、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2、住所没有具体门牌号码的应画住所方位示意图。

住所方位示意图第二篇:1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证明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证明书兹证明: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该房屋产权属所有。

房屋性质(用途)属于房。

(一)、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二)、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1、厂房平方米2、仓库平方米3、营业平方米4、其它平方米房屋产权证明单位(盖章)2014年月日说明:①属自有房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包括房屋平面图),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证明,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②属自有房而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房管部门或者由村委(居委会)出具房屋产权证明。

③租赁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并提交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④租赁他人已租赁的房屋,应当出具原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199号文件规定: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需要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证明。

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规定:业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填此表,应当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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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表格说明见下页)
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二)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三)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四)能满足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需求的其他情形。

在同一地址上申请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对该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第十条申请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该住所属于办公区域并同意作为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二)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需提交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简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自有房屋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

(四)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已安排企业项目用地但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将开发区有关机构开具的用地证明、与管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租(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

租(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承租人转租宾馆、饭店(酒店)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证明。

租用市场(超市)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用合同和市场(超市)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集贸市场除外)。

租用军队房地产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凭提交的《军队房地产租凭许可证》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利用市场外固定摊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出具允许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扬主体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时,依据本《暂行规定》提交对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其中涉及的证书、执照以及合同等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它文字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市扬主体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申请为住所
(经营场所),使用以上住所(经营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联网交换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第十五条政府为照顾困难家庭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在征得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用于自营,但不得用于出租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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