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范本10篇

经营场所证明范本10篇经营场所证明(范本10篇)经营场所证明(一):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_______在_______经营______________,其经营地址所在处的房产、场地权属____________所有。
其经营用房产、场地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经营场所证明(二):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间__________米2。
场地________米2。
其中:营业面积______米2,仓库面积______米2,办公用房____米2。
用于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使用。
其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出具证明单位:__________(公章)负责人:_____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经营场所证明(三):我在________从事________经营,现要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其经营场所用房为住宅用户,现需居民委员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我在此地从事经营活动。
证明人:1、本人住在____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2、本人住在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3、本人住在________,是其邻居,同意其在住宅房内从事____经营活动。
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居委会证明相关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将____住宅用房,用作为经营场所用房,从事________经营,特此证明。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符
合承诺条件的情况使用】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参考样本)
兹有(市场主体名称) 拟将位于(房屋坐落),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该房屋所在楼栋共有层,业主户,经全体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将其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全体利害关系人签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一、住所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的房屋位于,该房屋为的自有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为住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二、经营场所证明。
位于,该房屋为的自主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特此证明。
村委员会(社区)签名:街道(乡镇)签名: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详细说明

(没有产权证)
①租赁合同原件2份
②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街道所属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的用途要与实际相符
③出租人主体资格证明
出租方为单位:营业执照或经济合作社登记证复印件,出租单位盖章。
出租方为个人: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签名。
3、位于专业市场内的
①租赁合同原件2份
②出租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出租单位盖章
③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单位盖章
4、位于工业园、科技园内的
①租赁合同原件2份
②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盖章)
5、自有房产
①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签名)(还未过户的,需提供买卖合同,发票)
②无偿使用场地证明(产权人签名)
备注
①住宅作为公司住所,需先到居委会和街道所属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备案。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详细说明:
1、写字楼、商铺
(有产权证)
①租赁合同原件2份(备案)街道所属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备案
②《出租人主体资格证明
出租方为单位:营业执照或经济合作社登记证复印件,出租单位盖章。
出租方为个人: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签名。
②抵押物业需附银行同意书原件.
③出租方和业主不是同一个单位时,需附业主委托书。
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年 月 日
房东承诺
承诺服从村(居)委会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责任,按照规定安装防火门、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对房屋主体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房屋主体安全进行鉴定并定期维护。此次证明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时补偿的依据。
房东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村(居)
审批意见
该房屋建筑结构稳定,无重大安全隐患,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门前三包”等检查管理工作。
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详细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面积
主要经营
项目或范围
承租人申请
申请该房屋作为经营使用,服从村(居)委会和行业部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责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排水排污,规范使用广告招牌,杜绝违规经营、住人、存储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办理证照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该证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1.地址证明:证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可以是房地产产权证、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
2.使用性质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可以是土地使用证明、建筑物使用证明、工商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可能有所不同,需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容纳能力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容纳能力,即能否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市场主体应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总面积、可使用面积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4.安全设施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市场主体应提供相关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安全出口设置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安全设施证明等文件,以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
5.环境保护证明: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以保护周围环境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应提供相关环保手续办理证明、噪音防治措施证明、废水处理设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其他必要证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要求,市场主体可能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的来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住所(经营场所)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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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如实、准
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
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明》的实质内
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
其他情形,必要时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启动核实等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配合采取其他方式核实。
《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①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②娱乐场所;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⑥动物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⑦旅行社。
6、了解更多信息和政策文件请登录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使用证明》表格及示范文本在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可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