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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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证明,位于[具体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等](以下简称“该场所”)的使用权归属于[单位/个人名称](以下简称“产权人”)。

现该场所被[使用单位/个人名称](以下简称“使用人”)用作[具体用途,如:商业经营、办公等]使用。

该场所的详细地址、面积和产权归属等信息如下:
详细地址:[具体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等]
场所面积:[场所面积,如:XX平方米]
产权归属:[产权人名称]
使用人在此承诺,该场所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同时,使用人将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场所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特此证明,以兹证明。

产权人(盖章):[产权人名称]
产权人联系电话:[产权人联系电话]
使用人(盖章):[使用人名称]
使用人联系电话:[使用人联系电话]
日期:[填写日期]。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如实、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明》的实质内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备注:申请人填写本表前请详细阅读背面的填写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地址在,面积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均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需填写
日期:年月日。

住所产权证明_模板

住所产权证明_模板

住所产权证明_模板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本证明书由本企业于(证明日期)出具,用于证明本企业拥有并合法使用以下住所(经营场所)。

一、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情况:
1.产权证号:(产权证号)
2.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名称)
3.所在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址)
三、产权证明内容:
1.客体权属:本企业拥有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

2.产权性质:此住所(经营场所)为本企业产权,没有任何借贷、抵押或转让的限制。

3.使用权情况:本企业有权合法使用该住所(经营场所)。

4.其他相关信息:(如果有需要,例如房屋面积、土地面积等)
四、产权证明有效期:
本证明自证明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产权证明。

五、附注:
(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其他附注,例如未来可能对该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的改建、扩建等)
本证明仅用于相关部门或个人办理有关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事务。

未经本企业书面授权,不得复印、盖章、传阅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六、证明日期:
(证明日期)
七、企业盖章:
(企业盖章)
以上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特此证明。

(企业名称)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模板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模板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模板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街道办房屋权属人
是,用途是商业()、住宅()、或者其他(写明:),是合法建筑。

年月日
(备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一)市、区(县级市)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内的场所,不得登记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废品收购站住所(经营场所)。

(三)城市主干道(是指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干道,城市主出入口干道,以及滨海景观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干道等,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

)两侧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

(四)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所(经营场所)。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1. 申请目的和背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是验证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必须提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作为必备材料。

本文将介绍如何获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以及所需材料和流程。

2. 证明申请材料为了获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物业管理或房屋租赁方的书面证明3. 证明申请流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申请流程如下:步骤一:准备以上所述材料,并确保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步骤二: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表格,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理由。

步骤三: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一同递交至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步骤四:等待审批结果。

通常情况下,审批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来。

步骤五:如获得批准,领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4. 证明有效期和更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证明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

企业应在证明到期前提前申请更新,并按照相同流程提交更新申请。

5. 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材料文件齐全且真实有效,包括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物业管理方书面证明等。

申请人应保留好申请表格和材料的复印件,以备日后需要。

如有需要,应提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

6.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是证明企业真实经营场所的重要文件,对于企业的合法运营至关重要。

通过准备所需材料并按照流程提交申请,企业可以顺利获得该证明。

在申请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新要求。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版)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版)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产 权
所有人
证 明
本房产产权属
所有,同意将m2以方式提供给
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附后)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产权所有人(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否同意作为经营场地的意见
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经办人: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说明: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产权证明
位于的房屋,产权归所有,房屋性质为商用住宅,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不在拆迁范围内
特此证明
办事处/居委会盖章
日期:
场所证明
租赁的位于的房屋,因
未办理房产证,该房屋属所有,该房屋属商业性用房(如房屋为个人住房,其厉害关系业主同意将该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同意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此房屋位置不在政府拆迁范围内。

特此证明
居(村)委会(单位)
年月日
场所证明
位于滨州市黄河一路521号鱼市沿街房地段房屋50平方二间,产权六街商贸总公司所有,同意为于经营使用。

特此证明
六街商贸总公司
年月日
无偿使用证明
将位于滨州市
的房屋无偿提供给滨州市
经营使用。

特此证明
签字:
日期:
场所证明
位于,产权归
所有,同意作为经营使用。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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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住所(经ຫໍສະໝຸດ 场所)产权证

该住所(经营场所)属所有,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该住所(经营场所)属经营性/住宅用途。
镇(区)府、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目
责 任 承 诺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并对该经营场所房屋安全承担责任。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全体投资者承诺对该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承担责任。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注:1、个体工商户、冠镇区名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直接以经营者、投资人的名义办理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2、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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