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应大于2公顷。
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配套服务设施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政策详解

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政策详解随着城市更新节奏的加快,新型产业用地(M0)进入了业界的视野。
以广州、深圳和东莞为代表的三个城市,均出台了新型产业用地(M0)的相关政策。
拿地成本低,单位土地开发强度更大,可配建商业办公甚至配套型住宅,诸多优点使新型产业用地(M0)引发广泛关注。
一、概念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
即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二、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1.关于容积率的规定根据《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传统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6,一般在1.0-2.0之间,最高不得超过3.0。
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5.0,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提高项目容积率。
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新型产业用地(M0)具有较高的开发强度,其3.0-5.0的开发强度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使得单位用地面积上能产生更高的产业价值。
2.关于项目配套比例的规定根据《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传统的工业用地配套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或者有些城市规定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政策下,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配套型住宅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限定出售给入驻企业。
在此政策下,每一个M0产业地块可自成体系,形成一个产业+生活的混合社区。
3.关于分割转让的规定新型产业用地(M0)的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
20180629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6月29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用房是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包括产业用房不可分割转让和可分割转让两种使用类型,配套用房一律不得分割转让。
具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的类型在用地批准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市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符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次中心区集中布局。
根据东莞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沿线、临深片区等区域试行。
试行范围具体包括:(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
《全国MO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对比及制定依据》精辟分析

简称 M0 M4 M4、C65 M0 M1,B29
(广州开发区)
M0
M0
M0 M0 M1A
M0
容积率 3.0-6.0 1.5-5.0 2.0-4.0 3.0-5.0
—— 3.0-5.0
1.5-4.0
2.0-4.0 1.6-3.0
>2.5
≥3.0
贵阳 福州 南京
惠州
中山 顺德 珠海 温州 台州 威海 无锡 昆山 绍兴 传统 用地
2019
M0
2017 —— 2019
M创
M科(B29a、C65、Mx、
Ma)
M0
(仲恺高新区)
2019
M0
1.0-3.0 ≥2.0
1.5-4.0 ≥2.5 ≥3.0
城市 用地性质 容积率要求
各城市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的基本规定
配套比例
配套类型
分割转让
北京 M4
1.5-5.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无特殊规定
禁止分割转让
上海
标准厂房 类
研发总部 类
≤2.0 ≤3.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南京 Ma/Mx
1.5-4.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杭州 M创
原则上≥2.0
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不包括商品住宅)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扔按工业用途管理。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 〔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 的建议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产业、新型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结合仲恺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增设平行于工业用地(M)的新型产业用地(M+)类型。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型产业用地”(M+)是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环境友好型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鼓励施行弹性出让政策。
第四条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通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式协议出让新型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成立由区科创局为牵头单位,区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审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事宜,并按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分为产权分割和非产权分割两种使用类型,国土部门在办理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区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为“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或“新型产业用地非产权分割项目”。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惠府[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惠府〔2010〕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充分发挥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仲恺高新区”)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仲恺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创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一)充分认识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仲恺高新区经过18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成为实现广东省“双提升”战略和推动“深莞惠”一体化的重要高地。
把仲恺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型特色园区有利于我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自主创新工作中实现国家和地方联动。
因此,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举措,以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引领全市自主创新工作,推动创新型惠州建设和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二五”期间,高新区作为创建创新型特色园区的重要载体,更应积极发挥高新区的重要作用,做大做强平板显示、LED照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现代服务产业,发展总部经济,打造科技创新体系,以创建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推动高新区走上跨越式发展的道路。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为实现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的战略目标,我局到佛山、东莞、惠州等地调研,学习参考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已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地价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粤国土资规字〔2017〕(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2 号)(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三章,分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三条。
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起草目的、用地出让方式、用地使用年限。
第二章为地价细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地价计算公式、不同类型如何确定地价、地价优惠政策等。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惠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惠府办〔2010〕25号)惠城区人民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仲恺高新区”)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惠市委发〔2010〕5号)及《印发<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0〕5号)要求,按照“赋予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区)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原则,结合省委、省政府“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凡依法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有关经济管理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法委托给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机构行使;依法由县、区一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除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交通安全等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外,其余行政社会管理事务由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下放移交行政职权的意义。
向仲恺高新区下放移交行政职权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仲恺高新区以体制创新、技术进步、产业优化升级为目标的“二次创业”腾飞的根本措施,是我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建设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重要举措,是在新时期推动我市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向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放移交行政职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整合资源,赋予园区更大的行政管理权限,推动仲恺高新区快速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产业、新型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结合仲恺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增设平行于工业用地(M)的新型产业用地(M+)类型。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型产业用地”(M+)是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环境友好型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鼓励施行弹性出让政策。
第四条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通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式协议出让新型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成立由区科创局为牵头单位,区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审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事宜,并按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分为产权分割和非产权分割两种使用类型,国土部门在办理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区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为“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或“新型产业用地非产权分割项目”。
第七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产业用房可用于无污染生产、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中试等功能用途,如新型厂房(环境友好型)、办公楼、科研楼、检测楼等;配套用房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型公寓、餐饮等配套生活设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区住建局要做好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新型产业用地。
控规覆盖区域内的工业、科研教育用地可以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九条新型产业用地选址应经过以下程序:拟申请建设新型产业项目的园区、镇(街道),向区住建局提出选址申请。
区住建局对项目选址进行初审,征求区国土分局意见后,出具项目选址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新型产业用地的规划建设要求如下:(一)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含2.5)。
项目配套用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其中服务型公寓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二)新型产业用地严禁建造各类型住宅。
办公楼、科研楼等产业用房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外挑阳台,不得采用类住宅套型布局与功能设计;(三)配套用房的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销售等手续办理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四)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固定界限可参照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图册等附件)。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一条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通过“三旧”改造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须取得改造方案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建设新型产业用地项目。
第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地价评估按产权可分割和不可分割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
不可分割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上浮20%进行修正后评估地价。
可分割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按照项目规划的产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和配套用房分摊土地面积参考市场评估价综合评估地;其中,产业用地价格按现行工业用地标准上浮20%进行修正后评估,配套设施用地按商服地价评估。
第四章分割转让管理第十四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以及通过“三旧”改造等方式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属“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的,可进行分割销售。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非产权分割项目可将产权整体转让,受让方应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资格。
第十六条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均可出租或分割销售。
其中项目投资人自持的产业用房面积不得低于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0%;产业用房、服务型公寓的租售仅面向进驻项目的企业(非个人),承租方(买受方)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产权分割项目投资人自持的产业用房需整体进行确权,颁发《不动产权证》,并在权属证书中注明“不可对外销售”,仅可自用或出租。
第十八条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
开发主体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首次转让后,买受方再次转让的,均属二次转让。
第二十条产业用房和服务型公寓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二次转让。
因企业撤出、注销等情形确需转让的,其所购置的相关物业可以转让给项目已进驻或新进驻的企业,无法转让的由项目投资人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
因企业破产清算、法院强制等情形确需再次转让的,经联审小组审查核准,允许二次转让,同等转让条件下项目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出售,项目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由区房管理中心一次性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并参照商品房销售办法办理独立的产权证。
第五章资格认定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在仲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二)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行业影响力,项目主导产业明确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同时取得区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三)承诺项目达产后,土地年产值不低于15000元/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不低于75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和服务型公寓的受让方(含再次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仲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二)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三)符合所入驻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划建设和招商项目投资人案的相关要求;(四)提供税收效益承诺保证,自进驻项目后年产值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或平均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章办理流程第二十四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准入资格认定和产权分割要求审核:(一)拟建设新型产业项目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至属地园区、镇(街)初审后报区科技创新局;(二)区科创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建设单位的准入资格、使用类型及产权分割条件。
审议通过后,区科创局将审定结果以函件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成员单位;(三)区住建局依据控规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移交区国土资源局;(四)区国土资源局按程序拟定出让方案报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五)建设单位竞得土地使有权后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持监管协议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六)投资方进行方案设计,区住建局根据项目的规划报建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划定项目可分割销售的基本单元;明确产业用房面积和配套设施用房面积比例;(七)项目建成后,区房管中心对项目投资方自持部分面积进行锁盘,对可分割部分发放销售许可证;分割销售部分按“基本单元”进行价格备案。
(八)若项目为城市更新项目,须提交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出具的项目改造方案批复文件、与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的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文件。
第七章后续监管第二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产业用房不得改变为商品住宅、商业等非产业用途。
凡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新型产业用地的受让方在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先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期限、投资强度、产业导向、产出(税收)强度、股权变更约束、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行承诺监管制,未通过监管验收的,由区管委会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政府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价值按重置评估价报区管委会确定后予以补偿。
监管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到的,允许项目投资人按税收承诺补足差额,视为验收通过。
第二十八条属地园区、镇(街道) 会同区科技创新局对项目按照履约监管协议书进行监督,对未达到协议书要求并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按履约监管协议书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