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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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评定条件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评定条件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三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3. 企业注册资本与实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与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1.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

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管理能力1.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73《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强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评定实施办法

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评定实施办法

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称音视频资质)评定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音频系统、视频系统、灯光系统、电话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音视频相关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及运行维护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评定是指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系统集成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对从事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评定。

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企业正式聘用,熟悉音视频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系统集成协会对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系统集成协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系统集成协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办)作为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第六条音视频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四级最低。

第七条特级资质评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评定细则

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评定细则

中国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多媒体产业是21世纪的新兴科技产业,为加强多媒体产业的规范管理,推进多媒体企业的健康成长,进一步开拓和规范多媒体工程市场,提升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二条、系统集成企业定义本细则所称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多媒体工程创意设计,系统设计和工程实施,对整个多媒体工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多媒体工程实施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资质等级标准定义资质等级标准是对系统集成企业策划、组织和实施多媒体工程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多媒体工程项目实施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国登记注册且以多媒体工程项目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非中国登记注册的承接多媒体工程项目企业,如要求主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中国承接的多媒体工程。

第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1、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中国多媒体行业XX级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

2、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并推荐给境内外的相关合作机构和企业。

第六条、管理部门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进行管理。

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指定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北京多媒体行业协会和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相关资质的申报工作。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第七条、等级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划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等级划分标准(一)一级资质标准1、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全国音、视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音、视工程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中国录音师协会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制定的《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音、视频工程企业,以便组织实施。

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中国录音师协会。

中国录音师协会2005年1月20日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4月26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管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音、视频工程业的监督管理,引导音、视频工程业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维护和规范音、视工程业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际第三方认证的通行做法,对照我国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实施对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音、视频工程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频、视频工程及从事录音、音响及其它音、视频工程的企业。

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是指按照企业职责、任务、活动方式和完成工程建设业绩等要求,进行综合水平和能力的评定。

第三条音、视频工程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音、视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评审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音、视频工程活动。

第四条中国录音师协会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和其它有关音像的各界中从事录音、音响及其它音、视频工作者、单位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下设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资质分级第五条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专业级。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管理规定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管理规定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申报评定管理规定中国音响行业协会2010.6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评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为促进我国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维护和规范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际第三方认证的通行做法,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评定工作由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负责全国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中所称“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是指在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及从事录音、音响及其他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检测等的企业。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企业资质是指按照企业职责、任务、活动方式和完成工程建设业绩等要求,进行综合水平和能力的评定。

第四条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评审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务。

第五条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各级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申报条件: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一级资质(一)企业基本资信:1.企业注册资金大于等于500万元;2.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年检,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3.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企业人员要求:1.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经历;2.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6年以上从事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项目经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的管理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5.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8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此外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三)企业工程业绩要求:企业近3年内的工程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至少有一项以上工程属于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承担过2项合同金额大于等于80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2.承担过4项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且大于等于30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

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评定规定

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评定规定

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规则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规则由中国音像协会制定和发布,中国音像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实施和管理。

资质评定由企业自愿申请。

专委会将按本规则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则。

第六条基本资信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工商年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管理体系,无重大不良记录;在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集成工程中具备深化设计、安装施工和后期维修服务的综合技术能力。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七条一级资质要求:1、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企业近五年内承接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项、500万(含)以上的工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4155((的[561、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企业近五年内承接过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项、150万(含)以上的工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1)工程业绩为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实例;(2)按承接上面一项或多项工程的业绩,评定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范围;无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近五年内承接过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项、200万(含)以上的工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1)工程业绩为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实例;(2)按承接上面一项或多项工程的业绩,评定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范围;4153((的[5612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1)工程业绩为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实例;(2)按承接上面一项或多项工程的业绩,评定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范围;3、工程技术人员5名,其中具有中级专业职称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4名。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2019.7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申请 (2)第三章培训 (5)第四章评定 (5)第五章证书有效期与复评 (7)第六章晋升等级 (7)第七章证书变更与补发 (8)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9)第九章附则 (9)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8月10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发布2019年6月16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通过第八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发布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负责评定、升级、换证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等级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5日和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颁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第四条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向技术与评定部提出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按照下述要求组织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每份独立装订成册。

同时提供一份文件的电子版,存储介质为U盘。

(二)相关证明资料一份,须按照以下顺序分类扫描做成PDF文件或WORD文件,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一份(经营范围须包含所申报类别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项)。

2)申请各类别一级及舞台机械二级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ISO 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一份(认证范围须包含所申报类别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项)。

2.企业管理人员部分。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扫描件。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扫描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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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规则
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规则由中国音像协会制定和发布,中国音像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实
施和管理。

资质评定由企业自愿申请。

专委会将按本规则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并依靠会员及专家委员参与评审和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监督;充分体现音视频
工程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规范,由会员单位和专家委员共同执行管理及监督的原
则。

第一章资质设置
第一条资质名称: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条资质等级评定:是从事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深化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的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的评定。

第三条资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期限及年检:资质有效期3年,每3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逾期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资质等级证书作废。

第五条等级晋升:获得资质等级一年后可申请晋升,其条件须符合相应资质
等级要求。

第六条基本资信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
注册并通过工商年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管理体系,无重大不良记录;在
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集成工程中具备深化设计、安装施工和后期维修服务
的综合技术能力。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七条一级资质要求:
1、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企业近五年内承接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项、500万(含)以上的工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1)工程业绩为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实例;
(2)按承接上面一项或多项工程的业绩,评定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范围;
4、在职工程技术人员20名,其中具有深化设计能力、高级职称的专业工程设计人员或本人有两个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资格证书者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
1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3名,中级专业职称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5名,专业技术人员12名。

(1)申报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项目综合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中须包含上述专业;
(2)申报含有灯光工程业务企业的安装技工,至少1名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证];
5、企业具有自己的专业工程安装施工队伍和完善的后期维修服务能力。

6、企业具有与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相关设备。

第八条二级资质要求:
1、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企业近五年内承接过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项、150万(含)以上的工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1)工程业绩为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实例;
(2)按承接上面一项或多项工程的业绩,评定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范围;
无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近五年内承接过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项、200万(含)以上的工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1)工程业绩为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实例;
(2)按承接上面一项或多项工程的业绩,评定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范围;
4、在职工程技术人员10名,其中具有深化设计能力、高级职称的专业工程设
计人员或本人有两个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资格证书者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
1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2名,中级专业职称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3名,专业技术人员5名。

(1)申报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项目综合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中须包含上述技术专业;
(2)申报含有灯光工程业务企业的安装技工,至少1名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证];
5、企业具有自己的工程安装施工队伍和完善的后期维修服务能力。

6、企业具有与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相关设备。

第九条三级资质要求
1、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2、企业近五年内承接过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1项、 20万(含)以上的工程3项,每项工程有验收合格报告。

(1)工程业绩为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实例;
(2)按承接上面一项或多项工程的业绩,评定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范围;
3、工程技术人员5名,其中具有中级专业职称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4名。

(1)申报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集成工程项目综合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中须包含上述技术专业;
(2)申报含有灯光工程业务企业的安装技工,至少1名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证];
4、企业具有自己的工程安装施工队伍和后期维修服务能力。

5、企业具有与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仪器设备。

第三章资质申请办理
第十条从中国音像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网站()下载[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打印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企业,须提交下列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需验看原件):
1、企业资质申报表;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3、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有效期内的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报一级必须提供);
5、企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6、企业签约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会计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或代管公司账目的会计公司证明原件);
7、申报的工程业绩合同书;
8、工程业绩相关用户加盖公章的使用评价;
第十二条资质评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报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组成的考察组到企业和工程业绩现场核查,评委会复审,对合格企业
在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企业提交专委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评定办公室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受理申请,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之内
颁发证书,并在专委会网上刊登取得证书的单位。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加盖中国音像协会钢印和中国音像
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印章,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遗失后,须在专委会网站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更换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破产、歇业终止业务
活动的,须到资质评定办公室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旧证书由资质评定办公室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评定费不退;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技术资格证书:
1、高级资格证书:国家及各地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人设部音响调音员高级技师[一级]资格证,高级录音师[一级]资格证,高级影视照明师[一级]资格证;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高级音响工程设计师[一级]资格证;文化部颁发的[一级]舞美(音响、灯光专业)资格证;教育部计算机等级证书[四级]等。

2、中级资格证书:国家及各地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师资格证;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人设部音响调音员技师[二级]资格证,录音师[二级]资格证,影视照明师[二级] 资格证;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音响工程设计
师[二级]资格证;文化部颁发的[二级]舞美(音响、灯光专业)资格证;教育部计
算机等级证书[三级];AFMG颁发的EASE声学设计资格证等。

3、技术员资格证书:国家及各地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员资格证;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人设部音响高级调音员[三级]资格证,录音师[三级]资格证,助理影视照明师[三级] 资格证;文化部颁发的舞美[三级](音响、灯光专业)资格证;教育部计算机等级证书[二级];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证等。

4、技术证书:教育部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音响调音员[四级],录音师[四级],影视照明员[四级],舞美[四级](音响、灯光专业)等。

5、管理及设计证书:总工程师,项目监理,会计师,会计,项目建造师,照明设计师,舞美灯光设计师等。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音像协会
二O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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