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诉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管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责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待当事人,解答诉讼咨询;(二)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三)负责立案、转交材料、查询案件等工作;(四)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文书送达;(五)提供诉讼文书范本和诉讼指南;(六)办理诉讼费用的收取、退费等工作;(七)开展诉讼调解和协调工作;(八)其他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应当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具体包括:(一)遵守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二)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三)按照要求提交诉讼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遵守诉讼文书送达规定,按时签收诉讼文书;(五)自觉维护诉讼中心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饮酒、赌博、斗殴等;(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职责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包括:(一)按时到岗,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及时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诉讼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馈赠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五)认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包括:(一)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二)暂停或者取消工作人员的职务;(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区业户投诉调度处理规程

小区业户投诉调度处理规程1.工作目的规范对业户投诉的调度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2.工作职责管理处负责人:管理处经理、分管服务投诉管理的主管。
调度人员:在正式班时,为管理处的专职/兼职调度员。
在非正式班时,为当值的值班人员。
实施责任人:即负责处理投诉案的具体执行人,包括管理处的管理人员、维修工、保安员、清洁工及其他操作人员。
管理处调度人员(值班人员):接听投诉电话(或接待投诉人员),在《投诉、调度记录》中做记录,并按调度流程实施调度或做其他处理,同时负责跟进。
如问题重大而无法处理,应即报管理处负责人或直报公司领导。
管理处负责人:应每周检查一次投诉的质量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月要给调度人员的服务质量在《投诉调度记录月总结表》上下评语,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投诉,上报公司并填《纠正与预防措施》报告,上报质量管理部备案,做好主动处理投诉工作,为应急和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准备。
3.工作指引3.1 管理处调度人员3.1.1 接到业户口头/电话投诉或其他投诉信息后,即填写《调度记录》,并按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后立项(填表)。
3.1.2 用口头/电话的方式将投诉内容告之有关主管(队长)或直接告之维修班长(当值保安队长)。
如一时找不到,可立即与实施责任人联系,并要求对方按规定立即安排处理,并做记录(填表)。
3.1.3 如投诉的内容紧急或事关重大,应即报管理处负责人或直报公司主管领导,并做记录(填表)。
3.1.4 在投诉案立项并通知有关处理部门、领导或实施责任人二小时后,要进行第一次跟进,了解处理与安排情况,并催促处理进度(填表)。
3.1.5 在当日下班前要进行第二次跟进,了解处理与安排情况(填表)。
如该立项事宜还未作处理和安排,应即把情况通知管理处负责人并做记录。
3.1.6 在投诉案处理完毕后,调度人员接到实施责任人口头、电话或送回的《服务单》副本等的反馈证实,应即将投诉案做销项处理(填表)。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近期,我们团队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内容。
1. 诉调对接工作是指将法院的调解工作与诉讼工作有机结合,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我们团队主要负责对接法院和调解机构,协调双方资源,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在工作中,我们主要开展了调解案件的信息收集、调解员培训、调解机构资源整合等工作。
二、工作成果。
1. 通过与法院的紧密合作,我们成功对接了多起调解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调解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调解员培训活动,提高了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
3. 我们成功整合了多家调解机构的资源,建立了联动机制,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效率。
三、存在问题。
1. 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资源整合不够顺畅、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2.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完善调解机构资源整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的合作,拓展调解案件的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2. 我们将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保障。
3.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调解机构资源整合机制,建立更加高效的联动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效率。
总之,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配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成为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矛盾解决效率的重要途径。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有机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与诉讼流程,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确保诉调对接全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提高矛盾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诉调对接过程中各方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及决策。
- 领导小组组长:由法院院长担任。
-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司法局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等。
2.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日常工作。
- 办公室主任:由法院副院长担任。
- 办公室成员:包括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等。
3. 调解员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组成。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与评估:-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 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2. 调解程序:- 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 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 调解过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3. 调解协议的确认与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4. 调解失败的案件处理:- 调解失败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引导其依法选择诉讼程序。
-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五、保障措施1. 人员培训与激励:-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5篇第一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五)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TE5302000-2009-007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金法[2009]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诉讼与调解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调对接包括横向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在全区11个街镇、工业区设立巡回调解室,由区法院民一庭、朱泾法庭与区司法局基层科派专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负责指导区联调委、各街镇和工业区、200个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流动信访、咨询接待与案件审理工作。
第五条诉调对接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一)拟定诉调对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涉及诉调对接工作的部门协调;(三)组织开展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委托调解工作,接受各街镇和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的案件;(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司法确认;(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六)与诉调对接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七)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受理案件范围第六条下列纠纷可以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物业管理纠纷;(三)电信合同纠纷;(四)相邻关系纠纷;(五)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六)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医疗服务纠纷;(八)劳动合同纠纷;(九)消费者权益纠纷;(十)标的较小的买卖、民间借贷、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十一)土地流转纠纷;(十二)其他适合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1 (2).doc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五)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加强诉讼与调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其他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和配合。
1.3 诉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二、诉调对接的范围和条件2.1 诉调对接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民事纠纷:(1)合同纠纷;(2)侵权纠纷;(3)婚姻家庭纠纷;(4)继承纠纷;(5)房地产纠纷;(6)劳动争议纠纷;(7)农业农村纠纷;(8)其他适合诉调对接的民事纠纷。
2.2 诉调对接的条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诉调对接;(2)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纠纷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4)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诉调对接的其他条件。
三、诉调对接的程序3.1 申请诉调对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提出诉调对接的申请。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基本情况、调解意愿等。
3.2 受理诉调对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诉调对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调对接的具体程序和期限。
3.3 组建调解团队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意愿,组建由一名或者多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
3.4 调解过程调解团队应当自收到诉调对接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3.5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团队应当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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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格;
三、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宴请和礼物;
五、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
工作职责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拟定调解预案;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根据过错原则指出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四、依据责任评定结论,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消除误解和隔阂,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五、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时,调解中心及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司法确认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其它途径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