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债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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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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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一、总论(一)概述1.概念: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A.特定主体:债权人(拿着借条的~),债务人(写借条的~)B.债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调整人与物的关系)C.特定行为:给付为:积极的提供一定的财务或劳务不为:消极的不作为2.性质:请求权(相对于物权的支配权而言)相对性不可侵犯性(相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对人性3.债务(书P53)4.债法内容A.债法调整的对象:债的关系B.债法的内容:(书p50)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题客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债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C.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任意性;很强的国际性5.债法的种类(书P60)A.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合同),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B.主体人数:单一之债,多数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C.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6.债的效力A.含义:债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果和对债务人的。

B.对内效力:债权人:请求给付;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债务人:为给付;及时履行1)正常履行给付(钱啦,货物啦~受领2)非正常履行债权人债务人给付(钱啦,货物啦~)不受领赔偿提存C.对外效力1)第三人愿意接受原债务约束(代位撤销p95)2)侵权=>停止,赔偿7.债权同物权的关系A.社会功能的差异1)物权为静态(归属);债权为动态(交易)2)法律效力不同:债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约定为意定少为法定。

B.物权债权的转化物权的债权化:物权担保,租赁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二)履行1.履行三原则:全面履行,诚实守信,协作履行原则2.不履行A.履行不能(由债权人提出)1)要件:债权关系成立(前提条件)事实上不能(原因)法律上不能(原因)归责事由(主观过错)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2)效果:损害赔偿代偿请求权法定解除权(保护债务人)B.拒绝履行1)要件:可履行而不履行明示告知/消极行为2)效果: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强制履行C.迟延履行1)概念:能履行而不履行2)效果:a)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同期银行利息)b)债权人如果不受领的话可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因为迟延使意义丧失)c)债务人对在迟延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3)履行期a)有确定日期的,履行期为日期当日(时间点)b)定期限的,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最后履行期(时间段)c)分批履行,每一批约定的履行期限d)例外:金钱债务不能使用效果D.瑕疵履行1)要件:已经履行,履行的不完全,可规则与债务人的是有,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2)效果:a)债权人可以要求补正瑕疵履行,但前提是该瑕疵可以补救(限制:时间比粗合理适当即及时且方法合理)b)不可补救—请求损害赔偿c)由于瑕疵履行带来的加害,可要求损害赔偿E.不受领(金钱债务不可不受理)1)要件:a)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b)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为了履行行为,分为现实行为和口头提出)c)债权人拒绝(言辞提出或消极履行)2)效果:a)提存(债务关系消灭)b)债务人可拒绝履行c)不得主张迟延d)多于损害物的价值受损,债务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金钱债务可免除利息)3.债的不履行责任(双向关系,救济)A.强制履行1)含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履行协议2)范围:除履行不能外其他都适用3)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具体情形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软禁歌唱家)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损害赔偿(可与强制履行并用)1)要件:要有损害存在有因果关系由于不履行引起的损害2)范围:约定优先:事前约定,事后约定法定:完全补偿原则(三)债的保全1.概念: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获偿,而放置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一种手段2.代位权:恶意怠于履行债务(消极行为)A.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已陷入迟延B.性质:代位权只是基于债权的“效力”非诉讼性权利债权人固有的权利C.行使:主题是债权人范围不得超出债权限度诉讼,非诉讼都可以成为方式D.效力:B额外收益可由C来管理B处分权受限A将钱还给B后,C优先受偿(见案例1)3.撤销权:债务人恶意减损自己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积极行为)A.含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时危及其债券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北大版公司法听课笔记第五章

北大版公司法听课笔记第五章

06年北大版"公司法"听课笔记第五章第一节公司债概述一、公司债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的特点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以及控股权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弊端是:1、经济风险增大2、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三、公司债的种类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及转让一、公司债的发行条件1、发行主体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5、所筹资金的投向6、债券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3、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6、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7、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三、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流通行为。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一、可转换公司债的定义、特点及种类所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点是:1、债券持有者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要素(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

二、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3、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6、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大债权法笔记

北大债权法笔记

债权法北大法学院本科笔记『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中国古有“债”:○1仅包括金钱之债;○2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3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1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2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1.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1特定当事人;○2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在实践中错综复杂)1.相对权VS绝对权:(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北京大学《民法学》笔记 (11)

北京大学《民法学》笔记 (11)

北京大学《民法学》笔记 (11)债的保全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有债务人的行为(放弃或者延展到期债权、放弃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而导致……);是否需要出让人或受让人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放弃到期债权的或者无偿转让一般不要求主观,但是以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的通常需要主观意识;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明显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需要以明知为要件。

受益人的恶意是否为必要,一般不予考虑。

撤销权的主体,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但是如果债权人是多个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同一标的提出撤销权的,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的被告,一般是以债务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

撤销权的行使,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如果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所有人或者以个人来作为原告。

只要有一个人提起,视为全体提起。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的范围为限。

撤销权的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的行为被撤销,自始无效。

对于撤销权人的效力,将财产归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但是预先支付的费用可以拔付。

债的保全都是作为一般债权的保全,避免债务人财产减损。

但是保全制度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

因此产生债的担保制度。

债的担保反担保问题,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般担保的双方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留置权不可为反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从属性;补充性。

具体的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在分类上属于人的担保,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目的在于为债权提供担保,主体是第三人和债权人,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责任是履行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的独立性问题。

债法总论笔记分析

债法总论笔记分析

债法总论笔记人活着,就是为了尊严感,为了幸福。

左手规则,右手衡平;头顶正义,心怀自由。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制作人:金雨萌学号:14000162132018年11月1日第一章导论 4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4二、债权(债)的特征 4三、债法的特征 5四、债的类型 6五、债的发生依据7 第二章债的效力与债的履行8一、效力概述8二、效力内容8 自然债务8三、债的履行9四、附随义务10五、债务违反(债的不履行)10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12一、债的担保制度12二、主体资格12三、保证合同13四、保证类型13五、保证责任期间13六、共同保证14七、最高额保证14八、保证担保范围14九、保证责任的免除14十、主债移转或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15 十一、定金担保15第四章债的移转16一、概念16二、债权让与16三、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16四、债务承担17五、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17第五章债的保全18一、债的保全代位权18二、债的保全撤销权18第六章多数人之债20一、概念与效力20二、按份之债20三、连带之债20四、连带责任的效力20 代位求偿的例外21五、不真正连带责任21六、补充责任21第七章债的消灭22一、概念22二、原因22三、效力23四、清偿23五、债的抵销24六、提存25七、免除25八、混同26债法总论笔记——made by 萌喵第一章导论一、债的概念与特征形成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之给付行为的约束力。

社会成员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法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则。

财产关系领域形成物、债二元区分,物权关系说明物归谁所有的问题,债权关系说明物的归属的原因。

物权与国家的经济-政治体系有关,但债的意识形态色彩较淡,更容易国际化。

债的三要素1,内容:债是一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无涉2,主体:债是特定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权又及,此处涉及物债二元区分,物权的义务人履行不作为义务,债权的义务人履行作为义务。

债的相对性原理3,客体: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给付:给付是请求的内容,是一个行为,债的客体通常是作为,也有可能是不作为,比如不竞争合同或保密合同。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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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
(1)基本知识理论de学习&深入de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
(2)立法&法律de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
(3)理论&实务
2.参考文献:
·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
·《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
·《合同法研究》(王利明)
·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
·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
·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de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
·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讲债de概述
一.债de概念
·中国古有“债”:仅包括金钱之债;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de当为);
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
·《民法通则》颁布前,债de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de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de概念存废引起争论->《民法通则》确认债de概念。

反对“债”:法律上de概念与日常生活中差距太大;各种债之间性质差异大于共性,无需统一。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de存废又产生争论: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de概念,大陆法系de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de发展;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de存在没有必要
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de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de行为, 其中有请求权de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为基础
(1)广义de债:所有债权和债务de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de债:具体(某一单项)de债权或债务。

二,债de特征
·教材: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de法律关系;
B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de法律关系;
C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de法律关系;
D债是财产关系
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de特点显示出来。

(两者都是最纯粹de财产权,在实践中错综复杂)
1.相对权VS绝对权:
(1)债是特定人之间de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权利)
——债权人de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de债务而言de,反之亦然。

——“债是当事人之间de法锁”(A两头栓债权人和债务人,效力仅及于对方;B仅能有权
约束对方)
——债de约束力及于且仅及于双方。

(我只受我de允诺约束)——>保障人身自由de基本方式
例:购销合同,甲-乙-丙,甲和丙之间没有约束力,丙对甲是完全自由de。

·从前de做法:甲可以告诉丙为“无独立请求权de第三人”——违反债de相对性——在英美法中存在类似de“合同de相对性”。

例:甲&乙(女)结婚,双方父亲之间签订合同,乙父在他们结婚后赠与甲200镑,没有交付。

甲父死后甲将乙父告上法庭,法院不接受,认为甲非合同当事人,无告诉权。

(后改变)
(2)物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物权人以外de一切人(不作为义务)。

·债权效力de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及于第三人,具有代位权和撤消权。

例1:甲<—乙<-丙。

乙没有财产,但是如果乙对丙de债权实现,则拥有财产,自然可以满足
甲de债权。

如果乙怠于行使债权,因代位权制度,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效力延伸)。

例2:甲<—乙<-丙。

乙为了规避对甲de债务,将钱赠与给丙。

因撤消权制度,甲可以主张撤消乙丙之间de赠与合同,实现债权。

·债权de物权化:债权在特殊de时候具有某种物权(绝对权)de属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承租权de物权化——可以对侵犯承租房屋de人主张权利;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

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中没有)
预告登机制度/商品房预售登机制度:债权具有了排他性(如他人不能再买预售出de商品房)
涉及第三人de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de合同
例A:信托关系中,A将财产赠与B但决定B每月给予C一万元->C具有得到钱de 请求权
例B: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有请求权进行索赔。

例C:A请客吃饭,大家食物中毒,A与餐馆间有债,但是其他人是被附保护de,也有权请求。

如果按照侵权责任,中毒者需要举证;但违约de举证责任较轻。

·物权de债权化:
2.任意性VS法定性
(1)意定之债:赋予当事人极大de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de需要任意创设债de内容。

·合同自由:创设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解除自由……
·根据:商品交换de复杂性
(2)物权de法定性:类型固定+类型强制
·提单(物权)&提货单(债权)
3.请求权VS支配权
(1)请求权:债权de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de履行行为,请求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de形式,目de-实现债权;
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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