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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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是一种针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旨在加快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

该制度通常由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适用于符合相应产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快速预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地域性和领域性:申请人需要位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辖区内,且其申请的专利属于该保护中心所涵盖的技术领域。

2. 预先审查:在正式审查之前,预审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预先审查,评估授权前景,查找潜在问题等。

3. 加快审查:通过快速预审的专利申请,其审查进程会得到加速,从而缩短整体的审查周期。

4. 提高审查质量:预审员在预审过程中会对申请文件进行细致审查,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提高审查质量。

5. 保密审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快速预审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专利申请,例如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同日双申等情况下不能使用快速预审制度。

此外,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预审费用。

总体来说,快速预审制度有助于加快专利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来说,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三亚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三亚市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专利预审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应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产业(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产业)领域相符;(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五)自愿遵守本办法及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制度。

(六)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备案:(一)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有专利管理团队,并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等),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二)近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上一年度在审未决和有效授权专利拥有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PCT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研发投入应大于去年营业收入5%,未来一年拟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四)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维权成功率高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五)积极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各项工作。

专利申请中的快速预审途径利用

专利申请中的快速预审途径利用

专利申请中的快速预审途径利用
在专利申请中,快速预审途径是一种加快专利审查流程的方法。

通过快速预审途径,申请人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可以先将申请文件提交给保护中心进行前置审查。

如果预审合格,申请人可以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加速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以下是利用快速预审途径进行专利申请的步骤:
1.已经在保护中心备案过的申请主体通过预审案件提交体系向保护中心提交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并形成预审结论。

3.如果未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4.如果通过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交专利申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以XML格式提交,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应在当日内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1. 简介专利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提高专利申请的效率和减少等待时间,许多国家都引入了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的基本概念、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2.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的基本概念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是指通过简化申请程序和加快审查速度,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能够更快地得到审查、发布和保护。

与传统的专利申请相比,快速预审流程通常具有更短的审查周期和更低的费用。

3. 申请条件专利申请快速预审通常具有以下条件:3.1 创新和专利性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的发明具有创新性和专利性。

创新性意味着该发明与现有技术有显著区别,而专利性则要求该发明具有可实施性和实用性。

3.2 技术领域申请人必须明确自己的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快速预审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技术领域,例如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

3.3 申请形式和费用申请人需要填写专利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快速预审通常会降低申请费用,并提供简化的申请流程。

4.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的步骤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4.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准备好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填写专利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图纸和请求快速预审的申请书。

4.2 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检查,并对发明创造的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初步评估。

4.3 发布通过初步审查后,专利局将在一定时间内公开申请信息。

这样可以让其他人了解该专利申请,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或申请无效。

4.4 形式审查申请公开后,专利局将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请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检查,确保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4.5 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非显性和可用性进行评估,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4.6 决定在完成实质审查后,专利局将做出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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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
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

1)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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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日起施行。

月年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1012 / 8
附件: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2.3.承诺书(试行)3 / 8
1附件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2018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盖章)营业执照号、组织机邮编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网络产业( )电子核心产业(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 )航空、航天产业(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所属行业( )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 )其它地址手机联系人电子邮箱固定电话( )国有( )国有控股( )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 )国防军事企业单位性质外地单位在北京设
有门市、营业部、研发机构、销售部、服务部等( )普通员工管理人员合计研发人员单位人数
年20XX20XX合计年年20XX销售收入(万元)
年20XX年年20XX合计20XX研发投入(万元)
年20XX平均值年20XX20XX年/新产品发布频次(次年)
申请主体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管理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人员数量构名称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发明发明实用新型有效量(件正在申请(件专利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件正在申(件已注商标数(件版权数已登记4 / 8
其他知识产权情况/质押融资数量(件)转让数量许可数量(件)转化实施数量融资金额(万元)(件)(件)知识产权运用
(件)(件)行政机关或法院知识产权维权次数自行和解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年
20XX20XX20XX年平均值年占研发投入/(万元))%的比值(是否具有非正常专利否( ) 是( )申请记录(项)(项)中国专利奖省市区专利奖获奖情况其他申请主体声明: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

□申请主体法人签名及盖章:年月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意见及签章:年月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2附件第一条通过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合北京保护中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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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

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七条申请人应预先缴纳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

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承诺书(试行)3附件申请人现将名称为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中国(北京)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服务。

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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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7 / 8
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

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时间: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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