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申请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一、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①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②土地权属状况调查a、宗地状况调查。
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b、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
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明、代理人及其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c、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d、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 XX 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
”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e、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③房屋权属状况调查a、房屋权属来源调查。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XX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央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要求“到2020年底,全部完成农村不动产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要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为统筹推进农村深化改革,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奠定产权基础。
(一)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
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
(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迪政办发〔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
为规范开展全省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信息化体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搭建了不动产权籍管理平台、城乡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平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系统(以下简称“四平台”),建立了不动产权籍管理审核体系和平台联通办理机制。
为规范迪庆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迪庆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搭建州级数据平台应用中心,部署四平台连通办理,与省级数据中心形成“双中心、双平台、双服务”不动产信息化模式;梳理已登记未颁证农村宅基地宗地,按照城乡一体化登记平台入库标准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数据库并导入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统一生成电子证照。
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组织群众申请开展线上或线下农村宅基地核验工作,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办事不求人、最多跑一次、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新型不动产登记模式,全面提升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水平和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青政办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潍国土资字〔2018〕127号)和《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潍自然资字〔2019〕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高度重视,202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要求。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东府办〔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3日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海南全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简称“三块地”改革试点)以及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籍字〔2017〕2号)文件,结合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不清、非法买卖等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在完成我市东河镇土蛮村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统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市一体化建设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动产作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其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不动产确权登记能够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的交易和流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本次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全面清查、确权和登记,建立准确、完整、权威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具体目标包括:1、完成本地区所有不动产的清查摸底工作,掌握不动产的数量、分布、用途等基本情况。
2、依法依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进行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产权清晰、无争议。
3、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查询和共享。
4、提高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实事求是原则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解决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确保登记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3、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减轻权利人的负担。
4、公开公正原则公开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政策、程序、标准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工作范围和内容(一)工作范围本次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范围包括本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二)工作内容1、土地确权登记(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
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房补充调查操作手册〉》;《xx市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xx市xx区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申请原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采取农户自愿申请、不申请不登记原则。
二是依法登记原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按程序进行,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是公开公正原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及时公告,争取和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
四是房地合一原则。
即集体土地上农房所有权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相一致。
五是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登记程序,促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时限按照市上要求,此次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至xxxx年xx月xx日结束。
四、调查发证范围涉及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不含xx村)范围内共约xxxx宗农村集体土地。
其中xx街道所辖各村只进行调查,暂不发证,伏龙坪街道范围内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
五、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调查登记发证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范围、项目区范围内的青白石所辖各村集体土地只调查,暂不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住房层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