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1. 建筑物消防设施建设1.1 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完善有效。
1.2 建筑物应配置相应数量和类型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栓、消防水枪等,确保应急灭火需求。
1.3 建筑物应设有消防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2.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建设2.1 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识,指示疏散路线,明确疏散方向。
2.2 公共场所应设有合适数量和位置的消防灭火器,以应对突发火灾。
2.3 公共场所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完好性,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1. 运营单位责任运营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1 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1.3 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 居民个人责任2.1 居民应加强对家庭消防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作。
2.2 居民应禁止乱扔烟蒂等引发火灾的行为,保持环境整洁。
2.3 居民应积极参与消防演习,提高火灾应急能力。
第四章:火灾防控措施1. 火灾防范措施1.1 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测、修复电路问题。
1.2 明确禁止乱设乱用明火,防范因火源引发火灾事故。
2. 预防火灾扩散2.1 公共场所应配备有效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可以及时报警。
2.2 建筑物应设有合适数量的消防器材,以防止火灾蔓延。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1. 火灾报警和报告1.1 发现火灾应立即拉响火灾报警器,或拨打消防紧急电话。
1.2 火灾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工作。
2. 火灾疏散2.1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预先制定的疏散计划有序撤离。
2.2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门窗应易于打开。
小区居民楼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居民楼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楼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居民楼。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规范消防管理行为,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小区居民楼消防安全责任人:1. 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是本小区居民楼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措施。
2. 居民楼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3. 居民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居民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4. 居民楼业主或使用人应定期对住宅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置:1. 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小区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2. 消防设施与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居民楼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与器材标识,方便居民查找和使用。
第七条消防设施与器材的使用:1. 居民应熟悉消防设施与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
2. 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移动、损坏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与器材。
3. 发生火灾时,居民应迅速使用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消防安全检查: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居民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与器材、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等。
2. 居民应定期对住宅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发生火灾隐患时,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业主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住宅楼的所有业主、住户、物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
三、消防安全责任1. 住宅楼消防安全责任人:由物业管理部门担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业主和住户: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住宅楼消防安全。
四、消防安全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挪作他用。
2. 火源管理(1)禁止在住宅楼内使用明火,如吸烟、做饭等,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2)禁止在楼道、电梯间、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 电器设备管理(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2)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烟火管理(1)禁止在楼道、电梯间、公共区域吸烟。
(2)禁止在楼顶、露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5. 消防通道管理(1)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2)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1.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和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业主和住户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六、火灾事故处理1. 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2. 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迅速疏散被困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3.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住宅楼消防安全,为业主和住户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细则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居民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
二、物业管理站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居民必须须进行经常性的了解防火安全有关知识。
三、物业管理站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四、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制止儿童在住宅区内玩火。
五、物业管理站员工及居民有责任发现初期火灾后按规范进行处理,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六、居民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
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七、遵守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八、居民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九、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十一、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
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十二、物业管理站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成立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2.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楼栋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楼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标识,便于业主和访客识别和使用。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2. 消防通道管理(1)小区内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2)消防通道的宽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消防通道的走向和布局。
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1)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等行为。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3)高层住宅小区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4. 人员消防安全培训(1)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业主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
2.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立即组织扑救火灾,同时报警求助。
3. 业主应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全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问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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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12 【实施日期】202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12日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4月30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 / 11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 3 / 11
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七条 鼓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八条 鼓励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4 / 11
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职责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特殊住宅类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居民住宅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演练;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5 / 11
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并予以记录、存档;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6 / 11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共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其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明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具体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 7 / 11
检查、维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居民住宅区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消火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产权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定期维护。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向业主进行安全用气提醒、推送安全用气常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具体整改时限,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日常训练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