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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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前言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用于指导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权行使。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合法。

处罚决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公平,不违背合法原则。

2. 鉴别、适用。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别,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程度。

3. 全面、综合。

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反省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评估决策。

三、处罚种类和程度1. 警告。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但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一般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2. 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责令改正。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对消防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限定改正时间。

4. 暂扣或吊销消防许可证。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可以暂扣或吊销违法主体的消防许可证。

5. 暂停营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可以责令对违法主体暂停营业,并限定整改期限。

6. 行政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以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拘留。

四、处罚决定的裁量范围1. 处罚种类的选择。

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

2. 处罚程度的确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反省态度、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决策,确定处罚的具体程度。

3. 总量控制原则。

处罚决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控制,防止处罚过轻或过重。

五、裁量标准的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处罚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注意:本标准仅为指导性文件,具体处罚决策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鉴别和裁量,并由相关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一、背景消防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制定本《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

二、目的本导则的目的是明确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执法机关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术语定义1. 消防违法行为:指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相关法规、规章,存在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五、裁量原则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适度原则:处罚裁量应当适度、公正,符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

3. 一体化原则: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不得片面、随意。

4. 预防为主原则:处罚决定应当以预防和改善消防安全状况为主,对违法行为的消化器、治理纠正和整改提出明确要求。

六、裁量指引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确定处罚裁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违法行为对消防安全的影响2. 对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取消相关资质或许可证暂停业务关停或封闭场所拘留3.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采取上述行政处罚措施,还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于不同行业或领域的违法行为,可以参考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处罚裁量。

七、处罚决定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要求1. 处罚决定应当采用正式文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通知书、警告书、罚款通知书等。

2. 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措施、裁量原则的适用依据等。

3.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八、监督和评估机制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消防处罚裁量基准

消防处罚裁量基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 -- 2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3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4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5 -- 6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7 -- 8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9 -- 10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1 -- 12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3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4 -- 15 -附件2: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影响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了保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三、四、五、六、七中的“影响面积”得到客观地执行,明确其计算方法如下:一、消火栓,以其所在楼层(或室外)消火栓数量的比例平均计算所在楼层(或占地)的影响面积(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而一具未设的,以所在楼层的全部面积或占地面积作为影响面积)。

二、灭火器,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保护距离与建筑实际宽度之积计算影响面积。

三、对探测器、喷头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以保护半径作为设臵要求的,以保护半径计算影响面积。

四、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挡烟设施等防火分隔物,按房间、楼梯间或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最低防火、防烟分区计算影响面积(管道井以竖向计算面积加所在楼层面积为准)。

五、警报器、报警阀、末端试水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按层设臵的,以保护楼层计算影响面积(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以报警区域的保护面积作为影响面积)。

六、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装臵控制设备、消防电梯与配电、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以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护的全部建筑物的面积计算影响面积。

- 16 -七、防排烟系统,以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护的楼梯、走道或房间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影响面积(设有防烟分区的,以整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作为影响面积)。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必经此疏散的房间、楼梯间、防火分区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影响面积。

有多个安全出口的,以隐患出口所占出口宽度的比例平均计算影响面积;有多部疏散楼梯间的,以隐患楼梯间所占数量比例平均计算影响面积。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确保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合理、一致的行政处罚,并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决定裁量。

3. 处罚依据3.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3.2 地方性法规:各省份、地区消防安全的地方法规。

4. 处罚原则4.1 合法性原则: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 公正性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存在任何歧视。

4.3 适当性原则: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性质、后果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4 权责一致原则:处罚必须基于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5. 处罚流程5.1 立案: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后,应立案调查。

5.2 事实调查: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收集证据。

5.3 裁量决策:根据收集到的事实和证据,裁定处罚决定。

5.4 处罚决定书: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明确罚款数额、违法行为等细节。

5.5 处罚执行:告知当事人并督促其执行处罚。

6. 处罚量化标准6.1 违法行为分类: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无证擅自开展火灾危险品经营等。

6.2 处罚幅度:针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幅度,包括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等。

7. 处罚裁量因素7.1 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

7.2 违法行为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7.3 违法行为的后果及社会影响。

7.4 违法主体的合作程度。

7.5 其他相关因素。

8. 处罚结果8.1 罚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确定罚款数额,并明确缴费期限。

8.2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违法行为严重或后果较大的情况,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

8.3 吊销证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吊销相关证照,禁止相关行业经营。

9.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附件二: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清单10. 法律名词及注释-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通过的、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火灾安全的法律规范。

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消防⾏政处罚⾃由裁量的标准是什么?公安机关消防⾏政处罚⾃由裁量的标准是其他个⼈和组织⾮法制造⼈民警察的警⽤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个⼈和组织⾮法持有⼈民警察的警⽤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以下拘留。

⽣产、销售与⼈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法⽣产或销售,处5000元罚款。

公安机关消防⾃由裁量的标准是什么1、其他个⼈和组织⾮法制造⼈民警察的警⽤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个⼈和组织⾮法持有⼈民警察的警⽤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以下拘留。

2、⽣产、销售与⼈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法⽣产或销售,处5000元罚款。

3、穿着和佩戴与⼈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4、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或者⼆百元以下罚款。

5、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

6、多次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过,阻碍、抗拒有关⼯作⼈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经公安机关制⽌,不听劝阻的。

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影响公共交通⼯具的正常运⾏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按情节较重适⽤处罚。

7、⾮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具,影响交通⼯具正常⾏驶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

8、破坏依法进⾏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

9、聚众实施前款⾏为的,对⾸要分⼦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10、具有下列⾏为之⼀的,构成情节较重:(1)使⽤暴⼒、威胁⼿段;(2)多次扰乱⼤型活动秩序;(3)因扰乱⼤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1. 引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部门在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处罚力度和方式的一种行政操作。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消防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关于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概念、其存在的必要性和运用的原则。

2. 概念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和相关法律,根据违法事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自由决定处罚的力度和方式。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公正、公平的裁量。

3. 必要性3.1 弹性处理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存在,使消防部门能够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特点,灵活选择处罚方式和力度。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处理需求,提高处罚效果。

3.2 强化法律效果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存在,可以使违法者认识到消防法规的严肃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通过给予适度的处罚,对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3 审慎判断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能够让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确保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处罚决定的效果和权威性。

4. 运用原则4.1 公平原则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即处罚力度和方式应该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消防部门在决定处罚时,应客观公正地评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做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4.2 规范原则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该遵循规范原则,即处罚决定应该符合消防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消防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明确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在处理过程中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4.3 鉴别原则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该遵循鉴别原则,即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区别处理。

不同性质、情节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方式和力度,避免轻重不当的情况发生。

4.4 合理原则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该遵循合理原则,即处罚决定应符合合理性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消防行政处罚包括: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消防产品的销售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4. 取缔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场所;5. 吊销消防设计单位、消防施工企业、消防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6. 吊销消防产品测试机构的资格认定证书。

第三章处罚的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可以挨次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蓄意妨碍、拒绝消防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赋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消防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查封、扣押、暂扣相关物品,吊销有关许可证;(4)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未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消防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或者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建设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消防规定,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或者超出安全使用范围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7)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器材完好率不达标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依法约束停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等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与分类1.1 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违法违规行为指在消防管理和安全生产中违背法律法规要求、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1.2 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1.2.1 火灾隐患1.2.2 重大消防违法行为1.2.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权力行使机关2.1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2.1.1 警告2.1.2 罚款2.1.3 暂扣2.1.4 关停2.1.5 撤销许可证2.1.6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2 权力行使机关消防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使机关为地方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处罚的参考依据3.1 属地消防行政管理规定根据所在地的属地消防行政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适用处罚。

3.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适用处罚。

3.3 消防行政处罚标准依据消防行政处罚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裁量。

4.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 火灾隐患处罚裁量标准4.1.1 火灾隐患等级- 一般火灾隐患:警告、罚款- 重大火灾隐患:罚款、暂扣、关停4.1.2 大型活动场所火灾隐患- 一般火灾隐患:罚款、暂扣- 重大火灾隐患:罚款、暂扣、关停、撤销许可证4.2 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4.2.1 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等级- 一般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罚款、关停- 严重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罚款、关停、撤销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4.3.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级- 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关停- 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关停、撤销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附件:1.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解读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行政管理规定:指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的对本地区消防事务管理所规定的政府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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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二)整改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成效和措施;(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四)涉案场所、物品的性质、规模或价值;(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有权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六条消防行政处罚幅度等级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违法频次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处罚裁量阶次,分别对应相应的量罚区间。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时,首先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裁量阶次;其次根据单位的类别、规模或裁量情形,确定量罚区间;最后综合考虑裁量要素确定具体处罚数额。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百分之二十,且当场改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五)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七)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八)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十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一年内首次检查发现,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的;(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五)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者首次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七)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四)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五)破坏火灾事故现场,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幅度上限。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在处罚文书上分别载明每项违法行为及其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应的处罚决定,并载明合并执行的方式、结果。

合并执行按照下列要求处理:(一)有两个以上罚款决定的,按照累加原则决定执行罚款数额;(二)有两个以上行政拘留决定的,按照累加原则决定执行拘留的天数,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天;(三)处罚决定包含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撤销资质、行政拘留等部分或者全部种类的,撤销资质与吊销资质择一执行,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停止执业择一执行,其他种类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不得以同一案由、同一依据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当以面积大小作为量罚尺度时,应当合理裁定违法面积;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实际不可能危害到的区域面积,不应计入该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量罚面积。

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面积的确认以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证、租赁合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验收意见书或者其他方式科学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程序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尤其是违法行为从轻、从重的情节。

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对于案情复杂、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适用自由裁量权阶次标准时调整处罚阶次的行政处罚案件,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承办人应当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意见,并就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集体议案应当做出决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八条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说明理由制度和法律审核制度。

承办人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时应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法核人、审核人应当对量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批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法核部门(法核人)认为承办人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或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时,应当要求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

第十九条发现应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条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等情节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集体议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

发现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明显不同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权限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裁量标准中,量罚区间的两端数字左侧包含本数,右侧不含本数;单位规模划分、裁量情形和量罚区间中的“以上”、“以下”参见裁量标准备注说明。

法定罚款最高额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4日河南省消防总队印发的《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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