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新)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细则(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正)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

地方性(河南省)法规清单:
1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1-12
2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2-01-01 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 南阳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03-22 生效日期: 2004-03-22
6 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05-08 生效日期: 2004-05-08
7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8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9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
11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2012)【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五)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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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根据
2011年1月1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五)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
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足额划拨。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提高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
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