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新)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细则(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正)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

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修订版)(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南省的安全形势日趋紧张,各类灾害事故屡见不鲜,消防安全也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挑战。
河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职业责任制,坚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不断构建包括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组织在内的责任共同体,形成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度框架。
2018年12月,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这是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的重要文件,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挖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河南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全的必要性,建立起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组织责任共同体的理念。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认定火灾隐患根据《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类重点单位进行火灾隐患安全检查,认定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完善,并将整改情况移交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二)认定消防责任人每个单位都应当认定一位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筹负责,定期检查和排查危险源,考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培训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和消防人员,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应当定期检查和检验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各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整改制度,及时发放安全报告,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四)安全监督检查河南省政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将定期对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重点单位及时纠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三、小结《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河南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态度,也立足于依法治理,深入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理念,努力保障河南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河南省消防条例

河南省消防条例【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01【实施日期】1994.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南省消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消防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国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区以外的林木、林地)、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三)重要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四)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五)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其他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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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4 09:54 来源:新安县政府关键字: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
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项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防火安全协调机构和?稍钡ノ灰约罢 餍姓 棵庞Φ卑凑崭髯缘闹霸鸱止ぃ 龊糜泄氐南 腊踩 ぷ鳌?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
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二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