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医院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十二五”省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

项目类别:□重点专科(□优先发展)□培育专科□特色专科安徽省“十二五”省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专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重点专科名称:项目所在单位:(公章)所在单位地址:所在单位邮编: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填写说明本计划任务合同书(下称合同书)根据《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竞争性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作为“十二五”省临床重点专科计划各类建设项目计划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思路:通过比较分析本专科优势与不足,有针对性地拟定建设计划,其中重点专科与国内同类专科比较,培育专科与省内外同类同级专科比较,特色专科侧重在优势技术间比较。
二、建设目标:根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确定的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本专科实际制定。
内容应包括专科综合实力与整体水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要求的吻合度、在国内或区域医疗服务中地位等)、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亚专科方向、重大关键性技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等)、专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建设、临床科研和教学能力提高、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其中优先发展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需增加全省医疗业务指导和质控、帮扶市县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具体目标。
制定的建设目标要求明确可及,内容具体,有针对性。
三、年度计划:将建设周期工作任务按年度分解到2013~2014年、2015年二个阶段中,是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要求目标明确、安排合理,措施可行。
四、预期成效和考核指标:总体成效和考核指标侧重于总体预期进展评价,并依据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实施所的预期取得的实施性进展(建设前后纵向、与同类专科横向对比)。
绩效分类考核侧重反映专科建设工作预期进展评价,其中优先发展重点专科建设应按照规定目标要求设置相应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必须能够反映和评价建设工作主要成效的客观指标和数据,并具有代表性、区分度和可考量性。
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

XX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机构 (4)第三章申报 (5)第四章评审与确认 (7)第五章评估与验收 (8)第六章经费管理 (10)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以下简称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提高医学诊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打造一批能够进入国内先进行列的医学重点专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重点专科是指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能代表本省或区域内医学诊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学诊疗专科,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技术水平落后、不能满足地区内需求、需要重点扶持建设的专科同样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四条重点专科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重点专科根据面向对象不同,分为I、II和III 级三个级别。
其中I级重点专科主要从三级甲等和省级医疗机构产生,同时面向全省。
II级重点专科主要从区域中心医院和各市级医疗机构产生。
III级重点专科主要从各县级医疗机构产生。
依据专科现状和规划方向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
其中甲类为重点建设专科,主要面向I、II级,选择专科基础好、业务水平较高、整体实力较强的专科,力争通过加强内涵建设和核心竞争力培育,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乙类为重点扶持专科,主要面向II、III级,针对基础、技术较为薄弱、需要加强扶持的专科,力争通过加强专科的扶持建设,使其能基本满足地区内病患诊疗需求。
《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近三年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达到3个以上或省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
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使用项目遴选指标体系,采用数据分析和声誉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 。遴选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参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遴选指标体系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医院综合实力、专科 基本条件、医疗技术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状况、科研与教学、专科辐射能力等部分,并以专科服 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进行评价。
出现上述情况但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管市级专科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 备案。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建设方案、计划任务合 同书及绩效目标表等。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其中省管市建专科建设项目 ,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审核结果,形成初审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审核结果及市级 初审意见,结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整体要求作出最终审核决定。
《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安徽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推动我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 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二H■一条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进展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项 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三周期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验收考评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三周期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验收考评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卫科秘[2011]613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三周期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验收考评结果的通知(卫科秘〔2011〕613号)省直有关医疗单位、各市卫生局:按照《安徽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卫科秘〔2007〕585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第三周期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验收考评工作,2011年第八次厅长办公会审定专家的验收考评结果,并确定第四周期临床医学重点学科要结合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重新组织遴选立项。
现将第三周期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验收考评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周期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共96个学科(重点学科16个、重点发展学科41个、重点特色专科39个),经验收考评,共有36个学科为优秀、87个学科为合格、9个学科为基本合格(见附件1)。
对验收考评为优秀学科给予奖励,其中重点学科奖励2万元,发展学科与特色专科奖励1万元。
二、鉴于第三周期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未安排学科建设启动经费,为进一步提升学科的竞争力,对16个重点学科给予2万元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经费,用于临床技术研修和学习。
重点发展学科和特色学科也要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
三、2010年我厅对重点学科建设采取了项目引导方式,共立项资助16个重点研究项目。
近期我厅将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研究项目第二批补助经费资助经费预拨给你们,各单位应根据我厅检查结果支付使用,并强化管理,保证项目有效实施。
四、我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已历时15年共三个周期,重点学科建设对推进临床医学学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推进下一周期重点学科建设,我厅将组织对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宣传,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卫医秘[2013]447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3〕447号)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卫生局,有关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项目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年初工作部署,我厅决定对2010-2012年相关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二)项目实施进展和效果;(三)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检查安排(一)检查对象2010年以来,通过我厅推荐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医院及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方式1、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座谈交流的方式进行。
2、医院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专科负责人和市卫生局医政科长参加汇报会。
3、检查组使用现场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记录评分。
4、本次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召开会议集中反馈。
(三)检查时间8月1日-15日期间,具体检查时间提前2天电话通知。
三、检查分组第一组厅医政医管处负责组织,检查安医一附院、蚌医一附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省神经病学研究所附属医院。
第二组厅科教处负责组织,检查省立医院、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第三组省中医药局带队,检查省立医院中医肿瘤科、省中医院、省针灸医院。
厅医政医管处联系人:谢琤联系电话:*************厅科教处联系人:李红联系电话:*************省中医药局联系人:王荷联系电话:*************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检查对象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检查评分表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7月29日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检查对象2010年度(参加2012年国家汇报的单位不在此次汇报范围)安医大一附院病理科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护理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马鞍山市人民医院骨科2011年度安医大一附院麻醉科省立医院神经外科省立医院重症医学科省立医院临床护理专业省立医院中医肿瘤科省中医院脑病科省针灸医院针灸科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专业2012年度安医大一附院皮肤科安医大一附院神经内科安医大一附院呼吸内科安医大一附院急诊科安医大一附院泌尿外科省立医院普外科蚌医一附院呼吸内科省中医院肺病科省针灸医院脑病科省神经病研究所附属医院神经内科附件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检查评分表医院科汇报评分人:现场检查人:。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卫科秘[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14〕18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皖卫科〔2012〕55号,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竞争性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069号,下简称“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建设项目。
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分为重点专科、培育专科、特色专科三类建设项目,其中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40项,并从中遴选出重点支持的优先发展项目10项。
首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已于2013年4月下达(卫科秘〔2013〕228号),其中重点专科35项,培育专科45项,特色专科35项,并按照《资金分配管理办法》遴选条件,从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遴选出省立医院血液内科和检验科、安医大一附院肿瘤科和感染病科、蚌医一附院骨科等5个专科作为首批优先发展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已由省财政厅分2012年和2013年二批下达(财社〔2012〕2393 号和财社〔2013〕2263号),2012~2013省财政补助经费分配表见附件1。
二、竞争分配与考核。
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按照“竞争择优、绩效导向、注重实效”原则,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终期验收制度。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年度反映临床诊疗能力、技术发展、人才建设、科技活动等基本指标,报表格式见附件2。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1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意见》和《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为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救治覆盖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好、具有合理人才梯队的优势专科点群,扩大覆盖面,缩短服务半径,使人民群众能就近得到较先进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重点建设任务省级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发展规划、建设指标、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重点专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重点专科应围绕专业发展、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学术交流、资源下沉等方面开展建设工作。
(一)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协作组,每个省级重点专科与5个县级医院对应专科成立协作组,签订协作协议,召开1次学术会议、开展1次巡回医疗,采取“一对一”导师制,以师带徒的形式,为每个成员专科培养至少1名骨干医师。
2(二)人才培养,要至少派出1名医师到上级医疗机构学习进修。
(三)科研立项,至少申请1个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至少发表2篇及以上的国际或国家级论文。
三、评估与验收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从时间上分为年度检查和终末验收。
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评估,建立退出机制。
各专科应高度重视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年度评价优秀的专科,将优先安排建设经费,对弄虚作假的,省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四、经费管理委直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健康委给予资助,经费拨付后1年内使用完毕。
建设承担单位应负主体投入责任。
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经费使用需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1。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首批建设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首批建设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4.25
•【字号】卫科秘[2013]228号
•【施行日期】201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首批建设项目的通知
(卫科秘〔2013〕228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各地积极组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经省专家评审并公示确定首批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共133项,其中重点专科35项,培育专科45项,特色专科53项,现予以公布。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当地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计划)。
各项目单位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切实落实目标任务。
附件: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首批建设项目名单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5日
附件
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首批建设项目名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立医院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我院省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促进人才成长,建设品牌与特色专科,带动全院相关专科发展,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储备,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省临床重点专科包括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
第二章申报、评审与认定
三、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为三年,由省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四、医院以科室为单位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组织申报,经评审后呈报院办公会研究,择优确定上报科室。
五、经省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省临床重点专科,须按要求填写实施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目标管理
六、省临床重点专科必须根据本专科的特点与实力制定专科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的目标、方向和研究领域,围绕医疗、技术、人才、科教、带动作用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建设内容及采取的措施,制定具体计划。
制定的建设目标要明确可及,内容具体,有针对性。
七、省临床重点专科要重点突破,力争在本专科的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取得标志性技术和科研成果,使专科整体
实力和综合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八、通过重点专科建设,培养人才,锻炼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较高水平和能力的专科梯队。
九、通过重点专科建设,充分发挥省内技术核心堡垒和辐射示范作用,承担起本专业技术指导的任务,在全省同专业的专科中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要求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
第四章运行管理
十、医院成立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本项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刘同柱,许戈良
副组长:胡礼源,孙自敏,傅先明,严光,董辉军,鲁朝晖,
石礼忠,操礼庆
成员:徐晓玲,申建民,宋瑰琦,杨静,储晓红,李矗,陶良军,吴向辉,沈爱宗,余平,徐冬,何新阳
院科研处具体负责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建设的评估与分析,按年度向省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十一、专科负责人原则上为专科主要带头人,负责本专科建设全面工作,包括专科发展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新技术项目的开展、科研项目的运作等。
十二、院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五章经费管理
十三、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和医院共同筹集。
有上级批准单位下拨重点专科专项建设经费的,医院按1:1进行经费配套。
无下拨经费的重点培育专科,医院按照每年30万元进行资助。
有财政拨款的重点专科,拨款用完后方能使用配套经费。
十四、重点专科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发展、人才培养、科学创新、学术交流等工作。
专科建设所需购置设备经费不得超过30%,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
十五、省临床重点专科经费支出不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十六、省临床重点专科经费严格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使用,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十七、省临床重点专科经费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或第三方证明,经专科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科研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科报销。
十八、资金结算方式按医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除了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经费报销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九、凡使用重点专科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
于医院固定资产,统一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
资产处置应按照医院
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重点专科安排人员出国(境)参加学习或培训,须符合《安徽省立医院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要求。
外出前提交参加学习的人员、时间、地点及经费使用预算报告并经交专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
分管院长审批后交科研处备案。
报销时除了提供相关票据,还需提供培训内容、学习小结等。
二十一、顺利通过终期考核验收的重点专科,结余的财政拨款按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无具体要求的,其结余经费依然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范围使用。
结余的医院配套经费终期考核验收后6个月后由医院收回,不得再使用。
未通过终期考核验收的重点专科,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配套经费医院收回。
第六章验收与考核
二十一、省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年度报告制、中期绩效评估制和终期绩效考核制。
由省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十二、医院每年组织专科进行自查自评,对专科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上报省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
第七章倾斜政策与奖惩措施
二十三、医院对重点专科工作场地和关键仪器设备添置给予重点倾斜。
对各重点专科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新技术引进、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或政策倾斜。
二十四、对科研、学术弄虚作假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年度报告、评估验收未达标的专科,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准申报医学重点专科,财政拨款退回,配套经费医院收回。
二十五、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有的省级重点学科参照执行。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