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有效,必须符合4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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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

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

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

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

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

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

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

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

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如*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

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

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

那么,搜集到的录音证据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交的录音,经当庭播放,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

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

许多人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

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电话录音成为合法证据需要哪些要求

电话录音成为合法证据需要哪些要求

电话录⾳成为合法证据需要哪些要求现如今电话录⾳已经成为法庭上重要的证据之⼀,然⽽电话录⾳若要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以下要求,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相关知识的介绍。

⼀、录⾳对象必须是债务⼈或者是承担义务的⼀⽅只有债务⼈的讲话才能对他本⼈有约束⼒。

实践中有⼈不承认被录⾳⼈是他本⼈,这是应当及时申请进⾏,但鉴定费⽤由申请⼈先交付(费⽤通常按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通过法院判决通常由败诉⽅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者在电信或者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录⾳内容必须完整反应债权债务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是⽋款,那么录⾳应让债务⼈完整说出⽋钱的具体⾦额和来龙去脉,越详细越好。

三、电话录⾳应当真实完整录⾳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者会故意引导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技术剪辑,这种情况下证据⽆效。

四、电话录⾳取得⽅式应当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私⾃在他⼈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般会因侵犯公民住宅权⽽⽆效。

五、录⾳内容必须反映被录⾳⼈的真实意思表⽰即被录⾳者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的,任何⾮法限制⼈⾝⾃由、绑架、威胁的⼿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效的,因此在录⾳时应当注意⾔⾏,谈话语⽓要尽量和善。

六、电话录⾳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笔或者⼿机录⾳后,存在录⾳笔或⼿机中的录⾳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录⾳证据如果对⽅有异议时,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出⽰原始录⾳材料,否则录⾳作为证据的证明⼒会有问题。

另外,录⾳完毕后要整理成书⾯材料,并刻成光盘。

七、电话录⾳可以公证在公正员⾯前拨打电话并录⾳,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于⼀般证据。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导读: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那么,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录音证据如何提交

录音证据如何提交

录⾳证据如何提交录⾳或许是⼀种⼗分常见的证据,很多的⼈都以此来打官司。

⽣活之中,在⼀些重要时候为了收集⼀些证据我们往往会录⾳作为⼀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该如何提交呢?店铺⼩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录⾳证据怎么提交录⾳也是证据的⼀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式⼏份,然后整理出来录⾳说话的内容也⼀式⼏份提交。

真伪如果对⽅否认由对⽅申请鉴定来证明。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录⾳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是其⼿机中的录⾳,也当庭使⽤⼿机进⾏播放,录⾳连贯、真实。

⼆是录⾳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

录⾳可以作为追付⽋款的证据,但如果要取得胜诉,还需要相关的证据佐证。

哪些私录⾳像具有证据效⼒?从4⽉1⽇起正式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当事⼈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

但是,《规定》并未提出⾃⾏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效⼒的具体认定规则。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在法律⽅⾯作审查判断呢?从⼀则案例谈起。

甲与⼄⼝头协议,各出资3万元合伙购货车⼀辆,以甲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续;合伙运营中双⽅发⽣⽭盾,⼜⼝头协议由⼄给付甲3万元购车款,该车便归⼄所有。

双⽅按约定付款交车,却未办理过户⼿续。

后来,甲反悔,将车强⾏劫回。

⽆奈之下,⼄暗藏录⾳机央求甲返还购车款;甲承认事实,但称待有钱时再还,否则根本不承认全部事实。

⼄遂持偷录的录⾳诉⾄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

现就该案可能产⽣的⼏种情况进⾏分析:⼀、不予认定效⼒的情况双⽅恶意串通损⼈利⼰当对⽅当事⼈在庭审中认可此⾃⾏录制的视听资料时,审判⼈员应查清事实加以判断,确认双⽅当事⼈在主观上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利益,如有此情况则排除该⾃⾏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对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标准。

录音证据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具有高度可信性和可靠性,但在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录音证据的特点和应用实践的实际情况。

一、合法性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是指确定录音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在中国,录音证据的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录音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合法采集:录音必须是在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许可和同意下进行的,如在会议、谈判、作业中进行的录音,并经过本人同意,这种录音是合法的,因为本人已经同意并知情。

但是,未经对方知情的偷录、窃听、披露他人隐私的录音是违法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2.合法存储:法律规定,证据必须保存原样,以便核查其真实性。

因此,录音证据必须保存原始录音文件,并且在采集后立即进行存储。

使用录音证据时,必须出示录音文件原始的存储设备,否则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3.合法提供:录音证据必须由合法的提供者提供,否则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职业摄影师或技术专业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录音证据,但是非专业人员或无证提供者提供的录音证据则不能使用。

二、有效性认定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认定是指在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判断录音证据是否有证明争议事实的价值。

与书面证据相比,录音证据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对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真实性认定: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未经篡改或编辑。

因此,如果存在录音证据的原始录音与被检测的录音不一致情况,应该首先考虑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还需要关注录音截取的时间点、内容的准确性和如何得知原始录音等进一步的情况。

2.完整性认定:录音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在录音过程中,录音可能出现卡顿、空白和非语言声音等问题,因此,在使用录音证据时,必须确保录音未被断断续续地记录下来,并且没有遗漏任何有价值的信息。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证据,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设备日益普及,录音证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同事,因工作矛盾产生纠纷。

乙认为甲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遂向公司投诉。

甲则表示乙无中生有,双方各执一词。

在调查过程中,乙向公司提供了甲在争吵过程中的一段录音,声称该录音可以证明甲的不当行为。

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1.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由此可见,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录音设备是否具备合法性:乙提供的录音设备是否经过合法渠道购买,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2)录音环境是否适宜:录音环境是否安静,是否存在干扰,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3)录音内容是否完整:录音内容是否被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进行以下调查:(1)核实录音设备的合法性,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

(2)调查录音环境,是否存在干扰,是否影响录音质量。

(3)审查录音内容,是否存在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

3. 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判断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合同签署的录音与录像证据的规定

合同签署的录音与录像证据的规定

合同签署的录音与录像证据的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录音和录像证据的使用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合同签署时录音和录像证据的规定。

一、录音证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是一种被接受的证据形式。

根据法律,录音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可:1. 合法获取:录音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2. 完整性:录音必须完整保存,不得有任何删除或修改的痕迹。

3. 可靠性:录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得到证明,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

4. 公正性:录音证据应当具备公正性,即录音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同意进行录音,并且录音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合同签署的有效证据。

录音可以记录当事人的意愿和承诺,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有力的证明。

二、录像证据的规定与录音证据类似,录像证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录像证据的规定如下:1. 合法获取:录像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像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2. 完整性:录像必须完整保存,不得有任何删除或修改的痕迹。

3. 可靠性:录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得到证明,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

4. 公正性:录像证据应当具备公正性,即录像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录像证据可以更全面地记录合同签署的过程,包括当事人的肢体语言和表情,为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提供更多的信息。

当事人可以根据录像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意愿和行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言行。

三、录音与录像证据的使用限制尽管录音和录像证据在合同签署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使用限制。

例如:1. 隐私权保护:录音和录像证据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当事人在录音或录像之前应事先获得对方的同意。

2.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音和录像证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以规范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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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被合法采信的条件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录音取证往往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而进行的,由于其取证过程一般比较隐蔽,被录音者此时警惕性较低,所以,录音取证较为容易实现。

但在取证过程中也是必须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真实有效的录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1、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证据佐证。

特别注意取证方式和技巧:
要取得合法的录音证据,在实施过程中,事先不仅需要了解其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制定一个实施方案,盲目进行只会打草惊蛇,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录音证据。

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

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

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
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
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
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
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
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
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经过公证,可以大大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度。

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证据?
一般情况下,所有的纠纷都可以使用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在实际生活中,债务纠纷是最常
遇见的纠纷类型,也正是由于其普遍发生,且一般债权双方之间本身存在联系,彼此并不陌生,容易让人思想麻痹,忽略很多细节,往往当矛盾纠纷形成,很难提供完备的证据,此时,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录音证据是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这在很多真实的案例中都有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书《张丽华与赵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于赵卫国与张丽
华于2013年1月5日谈话录音的部分内容二审判决认为,赵卫国在与张丽华谈话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此,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

赵卫国提供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
证明的高度盖然性。

二审判决对录音证据内容进行质证、认定后认为,从录音效果上看,可
听清基本内容,并无明显的疑点,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张丽华认为二审判决程
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赵卫国提供的录音证据是私录取得,但其录音过程合法,录音内容合法、充分,故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充分的认可,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书中就有因为录音证据不合法而被排除出局不予采信的案件。

针对《杨福增与陈书成合伙协议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陈书成提交了其与刘纪文及杨卫
东的电话录音,证明杨卫东与杨福增是股东关系,杨卫东付给陈书成的88万元是杨福增授权支付的,杨福增对该款有控制权。

而杨福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询问,陈书成陈
述该电话录音系未经刘纪文和杨卫东同意录制,故该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认定。

还原事实真相需要证据,多种形式证据相组合联系才可以拼出更加贴切的场景。

录音证据也
是不可缺失的证据种类,只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录音资料,法律会承认其相应的证
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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