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一)
b香港、台湾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状况

!""!年第"期四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状况!张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安全处)安全专论"""""""""""""""""""""""""""""""""""""""健全、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建筑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关键,这一点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具有普遍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各项承诺的履行,政府对经济、社会的管理愈将融入全球一体化的框架,建筑安全生产领域也毫不例外。
研究分析国外建筑安全生产立法情况,比较考察不同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有利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一、美国美国没有独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对建筑活动的规管,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的。
1969年美国曾实施&建筑安全法’,但是后来为适合各个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所融合和覆盖,因此美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属于全国整个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可以划分成为四个基本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律,即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该法是美国职业安全及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
该法立法的核心目的就是保证全国每个男女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并且规定了政府检查管理的职权,以及雇主和雇员的一系列权利义务。
第二层次是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制定的各项标准,其中29CFR1926(建筑安全与健康)分为26个部分,从一般规定、环境控制、防护用品、急救工具、危险标志等各个环节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

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国外及台湾地区的安全法规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环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和法规,它们是在保护公民和国家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介绍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国外地区安全法规1. 美国安全法规美国安全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情报改革和反恐法》、《海关署执法权法》、《国际恐怖主义法》、《信息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安全而推行,保护国家机密和防止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
《国家安全法》是美国最重要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定了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政策和国家安全行动规范。
《情报改革和反恐法》则是为了改善搜集和处理情报信息的方式,以及扩展政府的反恐工作范围而推动的法规。
《信息安全法》则是指由美国政府负责领导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保护其信息资产免受恶意的企图、生产性的破坏、进一步传播的风险等的机制。
这项法规主要是保护国家信息的安全,以防止国家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
2. 英国安全法规英国安全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防止针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攻击法》等。
《国家安全法》规定了英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定了英国政府的国家安全政策和反恐工作规范。
《反恐怖主义法》则规定了英国政府的反恐行为和反恐资源利用规范,以防止恐怖组织在英国境内活动。
《防止针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攻击法》则是为了保护英国国家信息的安全而制定的法规,主要是在防范网络攻击和网络诈骗方面进行的。
二、台湾地区安全法规1. 《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于2019年通过,是台湾当时政府运营的最新的一项安全法规,规定了台湾领土的保护和实现和平稳定发展的战略和安全政策,目的是保护台湾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2. 《刑法》《刑法》是台湾地区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惩罚措施。
其中也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公然侮辱国旗国歌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四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状况

保 证 全 国每个 男 女劳 动者 的健康 和 安全 , 且 规定 并
了政 府检 查管 理 的职 权 . 以及雇 主 和雇 员 的一 系列
层 次 是基 本 法 律 , 17 年 颁 布 的 《 动 健 康 安 即 94 劳
全 法》 该 法立 法 目的有 三 : 是保 证 工作 人 员 的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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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论
四 论 我 国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体 系
( 国外和我 国香港、 二) 台湾建 筑安全 生产 法规 体 系状况
。张 强 ( 建设部 工程 质量 安全 与行 业发展 司安 全 处 )
做 了详 细 的规定 。第 三 层 次是 上述 标 准 的指南 , 对
全 、 康 和福 利 , 健 二是 保 护 非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由 于工
作 活动 引起 的风 险 的威 胁 , 是控 制 爆 炸性 或 高度 三
易 燃 等危 险物 质 的储存 和 使用 。 法从 七个 方 面规 该
定 了从 事 工作 活 动人 员 的 责任 义务 , 明确 了中央 并
监 察 机构 和地 方 监 察机 构 的设 置 及其 职 责 ; 二层 第 次 是 行 政 法 规 . 要 的 有 19 年 颁 布 的 《 筑 ( 重 94 建 设 计 、 理) 管 条例 》 19 年 颁 布 的《 筑 ( 康 、 全 和 、96 建 健 安 福 利 ) 例》 条 以及 《 故 、 病 和 危 险 发 生 报 告 条 事 疾 例》《 、健康 安 全 ( 救 ) 急 条例 》 《 人 劳保 用 品 条例 》 、个
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具有普遍意义。 随 着 我 国加入WT O和各项 承诺 的履行 ,政府 对 经济 、
出入境证件管理报告

出入境证件管理报告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出入境证件管理成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出入境证件不仅是公民合法出入境的凭证,也是国家对出入境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本报告将对出入境证件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阐述。
一、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及功能(一)护照护照是公民出国旅行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重要证件。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有效期,护照可以分为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等。
普通护照是大多数公民出国使用的证件,而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则主要供政府工作人员和外交人员使用。
(二)港澳通行证用于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通行证件。
根据不同的出行目的和停留时间,分为个人旅游、团队旅游、商务、探亲等多种签注类型。
(三)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所需的证件,同样有多种签注类型,以满足不同的出行需求。
(四)其他出入境证件除了上述常见的证件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如出入境通行证、旅行证等。
这些出入境证件的功能在于确认持证人的身份和国籍,为其合法出入境提供依据,并在境外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
二、出入境证件管理的重要性(一)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对出入境证件的严格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阻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等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出入境,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
(二)保障公共秩序规范的出入境证件管理有助于控制出入境人员的流量和流向,避免因大量人员无序流动而引发的公共秩序混乱和社会管理问题。
(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公民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能够保障其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审批、颁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为出入境证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台湾建筑法规内容

台湾建筑法规内容在台湾,建筑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筑的安全、环保和美观起着监管和指导的作用。
本文将对台湾的建筑法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许可制度根据台湾的建筑法规,任何人在台湾从事建筑或者进行土地开发,都需要事先获得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土地使用证明和建筑材料的技术指标等。
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后,才能获得建筑许可,开始进行建筑工程。
二、建筑设计规范台湾的建筑设计规范严格要求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中包括结构设计、消防设计、电气设计和给排水设计等。
建筑结构设计要满足地震、风力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确保建筑在极端情况下的抗灾能力。
消防设计要保证建筑内部消防通道、灭火设备和疏散通道的合理布置,以提高人员的安全逃生能力。
电气设计和给排水设计要保证建筑内部的电力和水源供应充足、可靠,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三、建筑施工管理在台湾,建筑施工管理也受到严格的法规要求。
建筑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提供施工方案和安全方案。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台湾的建筑质量标准。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工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保障工人的安全和权益。
四、建筑用地规划与环保台湾的建筑法规还关注建筑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
根据规划法规,建设项目必须适应土地规划,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合理利用。
同时,建筑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建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五、建筑质量监督与维护为了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台湾建立了建筑质量监督和维护体系。
建筑质量监督包括建筑施工质量检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筑质量投诉处理等。
建筑维护要求建筑主体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建筑物的景观和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六、建筑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台湾相关部门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发现未经许可建筑、擅自改建、违法建筑扩建等行为,将被要求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
关于涉外的安全隐患知识

关于涉外的安全隐患知识关于涉外的安全隐患知识汇总涉外安全隐患知识汇总如下:1.危险化学品安全。
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进口、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上的安全。
2.核安全。
核安全的目标是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防止由于核事故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
3.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指在食品的种植、加工、包装、贮运、销售、消费等过程中,不存在危险性。
4.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5.海上交通安全。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主管机关对海上交通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6.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免受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证生产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系统。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关于涉外的安全隐患知识归纳在涉外活动中,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关于涉外安全隐患的知识归纳:1.防火安全: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防火安全。
例如,在布置场地时,要选择合适的材料,避免易燃材料;在活动中,要遵守防火规定,不得乱丢烟蒂、火柴等物品,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等。
2.交通安全: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交通安全。
例如,在组织车辆接送时,要选择合适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速;在活动现场,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3.食品安全: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食品安全。
例如,在提供食品时,要选择新鲜的食材,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劣质食材等;在制作食品时,要遵守卫生规定,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劣质食材等。
4.网络安全: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网络安全。
例如,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要选择合适的网络设备,不得使用低质量的网络设备;在使用网络时,要遵守网络规定,不得私自乱发邮件、乱上网站等。
5.人员安全: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人员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24-25四条解读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条文释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
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监督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一、国外有关情况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定,经常雇用工人在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瑞典工作环境法》规定,在每个正式雇用5名或者更多人员的工地上,应委托1名或者多名雇员作为安全代表,在每个正式雇用50名或50名以上人员的工地上,应有一个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安全委员会;《日本劳动安全健康法》规定,对规模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劳动省令规定,选拔任用安全健康总管理员,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照劳动省令规定,从具有劳动省令规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用安全管理员;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人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
本条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类似规定。
英国国家安全体系构建

英国国家安全体系构建作者:王昉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20年第08期一、英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一)国民防务与紧急状态1948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国民防务法案》。
明确界定了国民防务和紧急状态的范围。
规定了战时政府的调整和恢复步骤,以及分散各地的中央政府地区办事处与地方政府的继续治理问题。
1986年,英国通过了《和平时期国民防务法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应急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
不过,英国仍缺乏能够有效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组织机构。
2000年因燃油涨价引发的抗议活动、2000年英国洪灾、2001年英国口蹄疫爆发以及美国“9·11”等一系列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表明,先前法案难以作出有效应对。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1年7月,英国政府成立内阁国民紧急事态秘书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利益方参与国民紧急事务的处理,进行突发事件前的研判与训练、风险评估和事后恢复工作。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各类紧急事态,英国试图建立一套从地方到中央的应急管理框架和立法体系。
200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国民紧急应变法》,取代此前的相关立法。
该法界定了紧急事态,规定了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角色和职责、规范了应急管理机构的行动,并授予政府紧急事态权力,明确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进行临时立法。
根据《国民紧急应变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政府制定了《紧急应变与复原准则》,明确地方政府根据严重程度可以将紧急事态分为三级,并判断是否需要跨机构合作,同时明确了其中的指挥层级、操作程序、信息传递等具体问题。
全国重大紧急事态发生时,中央政府负责处理,首相为最高行政长官,并启动最高应急机构“内阁紧急应变会”,国民紧急事态秘书处协调处理跨部门跨机构事务。
经过一系列调整,英国在国民防务与紧急事态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二)反恐怖主义为了应对恐怖主义威胁,英国建立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预防性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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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一)
现有国外安全法规,有些条款简明扼要,有些文字冗长、详细,但综合分析,其主要内容无外乎下列几点。
一、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是保证法规执行的有力措施,前面曾提到在安全立法初期,由于没有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而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目前国外安全法规都对监督执法作为补充规定。
大致分三个方面:
1.监察机构
各国根据本国情况,都设有监督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在英国是就业大臣领导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美国是劳工部,日本是劳动省,前苏联是部长会议。
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的领导机构,英国是安全卫生执行局,美国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日本是劳动基准监督署,前苏联是安临会。
这些机构的职责、权力范围都在法规上作了规定。
如英国1974年劳动安全卫生法中的第10条~第14条,分别对安全卫生委员会及安全卫生执行的两个法人团体的组成,成员任命,一般职
责,就业大臣对委员会的控制,委员会的其他权力,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询问的权力等一一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除执行局外,全国还设立了10个(工厂、农业、矿山和采石场、爆炸场、核设施、铁路、海运、民航、管道、石油工程)国家监察组织,分别由执行局和有关部门领导。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在全国设23个州级局,并设10个地区性办事处和30个区办事处。
日本在全国部、道、府、县劳动基准局下设监督署。
前苏联在国家监委会下,在加盟共和国、州、区设相应的管理机构。
2.监察员的权力
安全监察机构设监察员和总监察员,英国目前中央的监察员已有1000余名,美国有8000名,日本全国有8406名监察官。
监察员拥有较大的权力,这在各国的安全法规中都有详细的明文规定,如《英国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9条~第20条分别对监察员的任命和监察员的权力作出具体规定,英国1961年工厂法案中第十一部分第145条,146条和149条也作出类似规定。
概括起来,监察员的权力大致为,有权进入任何企业单位,必要时由
警方陪同前往,检查企业执行安全卫生的情况。
有权查阅文件、帐目、资料、有权拍照、测量、记录、检取样品,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要求书写证词,有权拆除或排除认为对雇员的安全造成紧迫危险的物品,经上级批准有权向企业发出限期纠正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的通知书或禁止企业继续作业、有权起诉,控告或罚款等。
3.监督检查的方法
监察机构一般是有计划地对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对企业进行排队,有重点地检查。
要美国还制定了“优先检查顺序原则”,将有特别危险的企业排在检查的前列,检查之前一般有事先通知被查单位。
据《美国1970年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十七节第6条规定,“任何人未经部长或他指定的人员的授权将根据本法令要进行的视察事先通知对方,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罚并行。
”
检查可分4步进行:
(1)检查前的准备;
(2)召开开始检查行动会议;
(3)检查巡视;
(4)总结会议。
监察员在作检查前准备后(预选了解有关情况,携带必要的检测仪器)进入被查单位
时应出示贴有照片,编有序号的证件,雇主或代表必须进行验证,然后召开有雇主或其代表,工人代表或工人参加的会议,申明检查的原因和意图,并将应遵循的法规条文送交雇主方,提出检查路线,由雇主,雇员代表陪同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作出记录并告知有关方面(雇主方或雇员方)。
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由监察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和与会者讨论。
监察员可提出拟请上级签发的“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应按照办理,否则依法惩处。
如果不服,可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业法庭(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雇主如拒不执行,监察员也有权提出申诉,由法庭作出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