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变动重新招标
招投标工程合同变更

招投标工程合同变更引言合同变更通常涉及工程项目的范围、时间、费用等多个关键因素的调整。
因此,任何形式的变更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流程。
在开始具体条款之前,应明确变更的原因、目的以及预期的结果。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变更应当保证双方利益的平衡,不应使任何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2. 协商一致原则:所有变更事项必须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3. 书面形式原则:所有的合同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
4. 法律效力原则: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1. 提出变更请求当一方因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合同变更请求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2. 评估变更影响收到变更请求的一方应对提出的变更内容进行评估,分析其对工程进度、成本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影响。
3. 双方协商双方应在了解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后,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就是否接受变更请求以及如何实施变更达成一致。
4. 签订变更协议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该协议应包含变更的具体内容、实施计划、调整后的工期与费用等关键信息。
三、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1. 工程范围的变更详细列明原合同范围与变更后的工程范围,包括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技术要求的变化等。
2. 工期的调整根据工程范围的变更,相应调整项目的完成日期,确保合理的施工周期。
3. 费用的调整计算变更导致的直接成本变化,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并据此调整合同总价。
4. 质量与验收标准若工程范围有所变动,相应的质量与验收标准也应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工程要求。
四、其他相关事项1.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 附则包括合同变更生效的条件、变更后的合同文本保存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补充说明。
结语。
终止招标规定

终止招标规定一、背景介绍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用于选取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招标过程可能需要被终止,这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项目需求变更、预算限制、法律要求等。
为了确保终止招标的过程合法、透明,以及保护供应商的权益,制定了终止招标规定。
二、终止招标的定义终止招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合理原因,招标人决定取消或终止招标活动,不再继续进行投标和评标等相关工作。
三、终止招标的条件1.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恶劣天气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2. 项目需求变更:由于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招标方案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3. 预算限制:项目资金预算出现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支持原有招标计划。
4. 法律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需要停止或终止。
5. 其他合理原因:例如,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严重违规或不合法行为,需要终止招标活动。
四、终止招标的程序1. 决策程序:招标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估和决策,确定是否终止招标,并记录决策过程和理由。
2. 公告程序:招标人应当发布公告,通知所有参与招标的供应商,说明终止招标的原因和决策依据。
3. 解除合同:如已经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招标人需要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相关文件归档: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终止招标的相关文件,包括决策文件、公告文件、解除合同文件等,以备将来参考和审计。
五、终止招标的影响1. 供应商权益保护:招标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对已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合理的补偿和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信誉影响:终止招标可能对招标人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终止招标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和说明。
3. 延误项目进度:终止招标可能导致项目进度的延误,因此招标人需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重新制定招标计划,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六、终止招标的风险控制1. 事前预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终止招标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供应商的权益保护措施,降低终止招标的风险。
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篇一: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一、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应该按照顺序进行,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当事人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后一种方法对合同予以补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不是合同当事人。
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
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3、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
4、补充协议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就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案(共8篇)

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案(共8篇)第1篇:结算审计实施方案三、结算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范围:1、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书;2、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其他竣工资料。
审计程序一、程序文件签订:涉及价格的签证变更必须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并认可。
二、资料交接:1、资料接收:项目负责人接收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表一),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①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② 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③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④ 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⑤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⑥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资料符合审查性:① 资料真实性认可:资料内容必须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② 资料有效性认可: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变更资料必须有设计单位出具证明;签字资料必须有合理的事由,建设单位的认可证明。
三、审计实施1、程序实施①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② 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③ 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④ 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⑤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⑥ 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⑦ 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⑧ 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⑨ 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算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⑩ 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⑪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⑫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⑬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合同重大变动重新招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重大变动重新招标篇一:由于重大设计变更能否重新招标由于重大设计变更能否重新招标问题:某工程按照国家法规要求邀请招标,开标\评标及合同谈判符合要求,在最后快要签定合同时,因为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既增加招标工程量的25%,现在业主要求重新招标,请问,因为设计而重新招标的根据是什么?我查了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答问:你说的完全对,依法重新招标的条件,没有重大设计变更而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
设计有重大变更(工程数量增加25%并不是设计重大变更)也无需重新招标。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解决。
特别是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快签订合同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要求重新招标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过解决争议的途径解决。
这个情况肯定不符合重新招标的条件。
正如你上面说的那样,重新招标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上条件,而设计变化,增加了工程量,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施工单位重新招标(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原施工单位进行重新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背景本项目为(项目名称),位于(项目地址),总投资额为(总投资额),建设内容为(建设内容)。
项目于(招标时间)进行了一次公开招标,经过严格评审,原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名称)中标。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原施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给项目进度和质量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公司利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原施工单位进行重新招标。
二、重新招标原因1. 原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进度滞后。
2. 原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3. 原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对现场环境造成污染。
4. 原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三、重新招标范围本次重新招标范围包括原施工单位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如下:1. 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 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等。
3. 园林绿化工程:绿化种植、景观小品、道路广场等。
4. 其他相关工程:临时设施、围挡、施工便道等。
四、重新招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行业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2. 组织资格审查: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3.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
4. 组织投标:接受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 评标定标: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6.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重新招标要求1. 投标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12.7 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 算报告
12.8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 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验 收审批文件
12.9 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 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名册、 签字、验收备案文件
12.10 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 批准文件及证书
5.4收集时间
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 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 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 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单 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 和分发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 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着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 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GB/T10609.3技术用图复制 图的折叠方法
3.5
项目前期文件
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 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 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
项目竣工文件
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 (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 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 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 组成.
3.7 项目施工文件
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 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4.2 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文 件 4.2.1 有关投资、进度、物资、 工程量的建议计划、实施计划 和调整计划
4.2.2 概算、预算管理、差价管 理文件
4.2.3 合同变更、索赔等涉及法 律事务的文件
4.2.4 规程、规范、标准、规划、 方案、规定
4.2.5 招标文件审查、技术设计审 查、技术协议
8 科研项目
8.1 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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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由于重大设计变更能否重新招标
由于重大设计变更能否重新招标
问题:某工程按照国家法规要求邀请招标,开标\评标及合同谈判符合要求,在最后快要签定合同时,因为设计发生
重大变更,既增加招标工程量的25%,现在业主要求重新招标,请问,因为设计而重新招标的根据是什么?
我查了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
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答问:你说的完全对,依法重新招标的条件,没有重大设计变更而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
设计有重大变更(工程数量增加25%并不是设计重大变更)也无需重新招标。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解决。
特别是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快签订合同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要求重新招标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
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过解决争议的途径解决。
这个情况肯定不符合重新招标的条件。
正如你上面说的那样,重新招标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上条件,而设计变化,增加了工程量,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
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由于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应该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规定工程量增加10%,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超过部分单价下调10%。
同时还应该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可能要计算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这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说明。
篇二:中标后双方另行议价合同如有重大调整需重新招投标
中标后双方另行议价合同如有重大调整需重新招投标
20XX年12月08日06:29龙虎网评论
律师:孙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虎网讯张先生:某公司在某建设工程招标中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二次协商。
请问招标双方可否另行协商修改合同价款
孙律师:一旦工程招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
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作出微调。
如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
因此,某公
司和发包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龙女士:上个月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买卖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字,是中介公司的人代我签的字,而且房子的定金也是中介公司人代我垫付的,在我付了首付款后,对方觉得房价卖低了就跟我协商能不能加点钱,我不同意,对方就以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字为由,说合同无效。
请问我们的合同是否有效
孙律师:对方的说法不合法。
你可以口头授权他人代为签署买卖合同以及支付定金,另外你可以书面补充授权的方式,对于当时代你签字的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
另外,从你后来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可以认为你以自己的行为认可
该合同,并且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对方现在要求增加房款,显然属于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你有权拒绝。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
程女士:3个月前,我开车撞倒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学生,当时是她闯红灯,但是交警让我把责任认下来,反正我的车有保险,因为是第一次发生事故没有经验我就同意了,可是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下来,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请问应该怎么办
孙律师: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是又不知道如何处理。
首先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最后要提醒你的是,要想否定已经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很难推翻。
篇三: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
《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
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
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
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