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规定和解释说明
四川各种假期及其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一、职工带薪年休假)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 号)第二条二款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浙江省探亲假规定

浙江省探亲假规定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薪[1997]163号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职工与父母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部队家属探亲假规定

部队家属探亲假规定篇一:国家探亲假法规关于公布的通知 1981-3-14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修订说明(3篇)

第1篇一、修订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员工的休息、休假需求,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决定对原有的假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假期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二、修订原则1. 合法性原则:修订后的假期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公司的假期管理合法合规。
2. 公平性原则:修订后的规定应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确保员工享有同等的休假权益。
3. 实用性原则:修订后的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4. 灵活性原则:在确保员工休息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弹性调整。
三、修订内容1. 法定节假日调整原规定: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权。
修订后: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具体放假安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2. 休息日调整原规定:员工每周休息一日。
修订后:员工每周休息一日,具体休息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进行协商确定。
3. 年休假调整原规定:员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
修订后:员工根据工作年限和绩效考核结果享受年休假。
具体年休假天数如下:-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 事假调整原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修订后: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具体请假流程如下:- 员工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原因、时间及预计返回时间;- 部门负责人审批,如需总经理审批的,应报送总经理审批;- 经批准后,员工可休假。
5. 病假调整原规定:员工因患病需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请探亲假的标准是什么呢?

请探亲假的标准是什么呢?请探亲假的标准是什么呢?探亲假有如下规定: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跨省还是跨市?跨省探亲假一般是跨省才有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省内异地可以休探亲假吗?探亲假是不分省内和省外的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的申请材料内容是什么?探亲假申请书:申请者需要填写探亲假申请书,说明自己的申请理由、假期时间、出行计划等信息。
婚姻证明:如果申请探望配偶,需要提供婚姻证明,以证明申请者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亲属关系证明:如果申请探望父母,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以证明申请者与父母的亲属关系。
路费报销证明:如果申请探亲路费报销,需要提供路费报销证明,以证明申请者出行所花费的路费金额。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当地政策和单位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工资收入证明、子女情况说明等。
探亲假的意义和社会影响探亲假是保障职工权益和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制度之一。
通过享受探亲假,职工可以更好地与家人团聚,增进感情,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探亲假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探亲假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篇1一、假期制度(一)节假日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形成七天的“黄金周”和三天的“小长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根据甬劳〔1998〕266号文件规定,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不再实行探亲假制度。
2、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等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019年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doc

2019年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篇一: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公司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外派人员回家探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派人员回家探亲的管理,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外派人员的归属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派驻国内外合作企业或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东道国相关法律,维护公司形象,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章探亲政策第四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原则上每年享有一次探亲假,具体天数根据外派地区、工作性质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原工资水平。
第六条外派人员探亲期间,公司负责探亲往返路费,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交通费用。
第七条外派人员探亲期间,如需延长假期,应提前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外派人员探亲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如家庭紧急情况等,需提前向公司说明,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探亲。
第三章探亲手续第九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条外派人员请假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需按照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需向公司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公司将对探亲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东道国相关法律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如有突出贡献,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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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说明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
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6、当年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减半。
7、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8、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9、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10、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退休的则不能。
11、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2、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生身父母。
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
13、关于学校教职工的探亲假问题,根据(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学校教职工每年休假三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1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1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1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报销标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