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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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苏人保职〔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2020年7月10日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苏委办发〔2020〕23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府办〔2019〕226号)文件精神,推动技能成才“零门槛”,梯次化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打造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生涯全周期培训体系,形成“人人有机会、努力就成才”鲜明导向,整合优化市场培训资源,加大对技师、高级技师研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职业(工种)培训以及育婴、养老等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培训的力度,培养造就一批技术精、理念新、素质好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以市场为基础,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和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同时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构建政府与市场功能互补的“金蓝领”培训开发机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保就[2013]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
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就〔2013〕14号)
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精神,对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由企业报送相关材料至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部门认定。

认定办法及操作流程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中小综合〔2013〕3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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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苏州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苏州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苏州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苏人保职〔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苏州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苏人保职〔2023〕3号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22〕1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不断优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现就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明确如下: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培训成本变动情况,并结合就业技能培训上岗率情况,适时调整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能型人才建设的需求,发布我市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2023年度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见附件1)。

二、考核鉴定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各类参训对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30元,中级工(四级)170元,高级工(三级)250元。

三、创业培训补贴公共创业培训项目(课程)按创业发展阶段性需求,划分为创业意识、创业开办、创业提升三个等级。

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培训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发布我市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目录。

苏州最新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解读

苏州最新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解读

苏州最新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解读创业扶持政策其实各地都有相关的,现如今的苏州有哪些是关于创业扶持的政策?小编整理了最新法人创业扶持政策,看完你就明白了!苏州创业扶持政策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同时从明年开始,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对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工作也开始实施,从而使被征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创业和社保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可获补贴意见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就业困难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最长不超过3年。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市区户籍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

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要实现就业,掌握一定的技能也很必要。

政府会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实行技能援助。

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给予岗位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

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

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现在各地的创业政策已经慢慢成熟起来了,在江苏省现在有没有出台创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看完店铺整理的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今后,江苏农民创业也可享受与城市人一样的800元至1200元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租金补贴、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政策;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部门还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这是我们11日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知的消息。

江苏省《农民创业服务制度》近日正式发布,将国家和该省鼓励、扶持城镇劳动者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向农村延伸。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致富,江苏省将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在有条件的村建立农民创业指导站、创业培训机构。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适龄农民,包括返乡创业农民工、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农村退役士兵,以及省辖市规定的农村其他创业人员,都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当地确定的培训项目到创业服务机构参加培训。

对创业培训后仍没有创业想法、不选择创业项目或创业培训不合格的学员,创业机构将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县级以上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还将邀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建专家志愿团,向社会征集各类独立经营、连锁经营、合伙经营、合作加盟等适合农民特点的创业项目,免费推介给有创业意愿和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并对创业者实施一年的跟踪服务。

近年来,江苏省农民创业带动就业效应逐步显现。

该省新增返乡创业农民1.66万人,创办各类企业6520家,带动就业8万人,共有1.37万农民参加了创业能力培训,其中1.04万人通过自谋职业和创办企业实现了成功创业。

2016江苏常州创业扶持政策:最高可获5万元资助从相关部门获悉,常州刚刚制定了《“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三年内扶持大学生创业3600人以上,带动就业10000人以上;征集大学生创业项目600个以上,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300个左右;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见习训练3.6万人次以上,依托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学院、在常高校等,举办创业政策讲座100场左右,参加大学生2万人次左右;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等各类大学生创业载体30家,争创省级创业示范基地5家以上。

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苏人发[2000]5号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苏各部省属单位:为了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私经营,创办经济实体,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属苏州市市区生源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初次就业前,均可申请自主创业。

二、毕业生要求自主创业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发给统一印制的《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优惠证》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办理注册登记,验资部门减半收取资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部门两年内酌情减免个体管理费。

2、按照管理权限,凡由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减半收取初审费,两年内减半收取审核和采样监测费。

3、开办私营企业,凡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经报市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开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零售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毕业生自带科研成果或资金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自带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的,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获得贷款后可优先享受政府贴息,同时,可优先获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

5、毕业生开办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技术合同经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有权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经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由毕业生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府办[2018]14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23【实施日期】2018.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3日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精神,加大创业扶持投入力度,规范创业引导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我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主要负责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创业资金的落实,有关项目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其他市(县)、区财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创业资金使用支出。

第三条创业资金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主要目标完成、创业政策落实和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所需资金,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创业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平普惠、适当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服务、精准效能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第五条创业资金分为创业对象扶持补贴、孵化基地扶持补贴两类。

创业对象扶持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商业贷款奖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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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保规[2011]1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4.14
【实施日期】2011.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花名册(略)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省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根据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字〔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实施认定、审核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文件中的规定,“自主创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㈠人员类别。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失业登记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并有相关援助记录、连续6个月无有效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为“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指毕业年度1月起至毕业当年年末,尚未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创业的毕业年级应届学生。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已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后,当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㈡人员认定提供材料。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
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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